中国的医疗救助及其发展对策
医疗救助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国家包揽的公费医疗制度,农村则实行以集体经济负担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文革中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瓦解,改革开放后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城乡贫困人口和特殊人群(主要是优抚对象中的老红军、老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的医疗难问题凸现起来,从而使政府在实施基本物质生活救济的同时,把医疗救助提到日程,成为我国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医疗救助的概念和作法仅散见于农村扶贫或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府文件中。到九十年代,随着城市贫困人口的剧增,一些地方开始通过政府下发专门文件以至通过地方立法开展医疗救助,成为政府的一项职责。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它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病致贫是城乡贫困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终生病残而致终生贫困的人群可视为社会绝对贫困人口,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可能涉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各个方面,需要全方位的救助。与疾病在致贫中的作用相对应,通过医疗救助使被救助者恢复健康,并具有劳动能力,对改变贫困现状也同样重要。一个病人可以拖穷一个家庭,而成功救助一个病人则可振兴一个家庭。因此医疗救助不仅对于因病致贫的群体十分必要,而且在整个救助体系中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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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主要特点
疾病是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生长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以克服和减少疾病恢复人体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活动,对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的健康生存至关重要,而且家庭成员患病种类和程度是影响着家庭收入与支出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把疾病与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重要原因。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保障人权,即公民在患病时应得到政府及社会救助的权利。缺乏医疗救助项目,社会救助体系是残缺不完整的,因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农村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报销的医药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政府应分析造成贫困人口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抓住医疗救助这一扶贫治穷的关键,加大力度,完善制度,使之在消除或减少城乡贫困问题中发挥特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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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职责来看,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生存权就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联合国1978年的《阿拉木图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联合国多个国际组织和有关会议指出,各国要使本国公民实现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即使之广泛地覆盖于各个社会人群,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性别、年龄、文化及不同信仰的人群都有获得这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人权保障,把公民的生存权、民主政治权和社会生活权利纳入法律和政府职责之中。对病人进行救治,对贫穷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由于健康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状态,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因而医疗作为恢复健康,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手段,就成为人类基本生存条件之一。在政府主导下对贫困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权利,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共同构成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它的确立及通过医疗救助的实施和实现,表明我国人权保障内涵的深化,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也是对毒意攻击我国人权状况者的有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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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既有物质的,也有资金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到一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足,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缺少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是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全的,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城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客观实际。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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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它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表现出自身的特殊功能,具有其他社会救助项目不同的以下特点:
一是可控难度大。一个贫病交加者,要对其实施医疗救助,应该救助到什么程度,救助到什么时候,不可能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客观标准,只能由救助的组织者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一个可能性的基本标准。这是因为因病致贫者的疾病种类不一样,轻重不一样,而且患病的偶然性较强,反复性较大,导致了医疗救助的难度大,忽然因素多,可控度低。
二是实施必须通过特殊的载体。医疗救助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来进行。医疗机构的设备、医术及服务水平,价格高低等因素,直接影响医疗救助的规模、时间和效果。
三是医疗救助具有较大的社会号召力。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莫过于贫病交加。贫病家庭的境况最能引发人们的同情心,因而也最能唤集慈善者参与救助行动和活动。在我国,通过慈善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的事例比比皆是。这说明医疗救助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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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医疗救助是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的以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为对象,旨在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的救治行为,它是我国社会救助的重要方式和内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申审程序
医疗救助的内容是这项制度的内核,通过对已出台政策、法规并付诸实践的地区的调查了解,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共同点。本节试从总结有关地区医疗救助实践的基础上,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社会成员: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中的患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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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因自然灾害而致伤病的农村灾民,历来是救灾中的医疗救助对象;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指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有关其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6.因患大病重病,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困人员或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 百拇医药 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采取了多种医疗救助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1.医疗减免。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就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广东的韶关、梅州、茂名等市,为贫困对象发放医疗优惠卡,享受“三免”(免挂号费、急诊费、出诊费)、七减(减收注射费、住院费、市内出车费的3%,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的10%)广东省2001年对12229名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了挂号费、分部检查费、减免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等,总金额238万元,均由财政拨补。北京市卫生部门对特困职工优惠50%床位费、20%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等。
2.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增大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因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和村级经济列支。广东顺德市2000年市、乡、村用于患病临时救济320万元,共救济1963户;2001年患病临时救济1236人次,临时救济金共129.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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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一些地方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江苏的海门市、北京的密云、怀柔县就实行这种方式。江苏海门市每年划拨12万元作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补助,乡镇财政按每位重点优抚对象人均100元建立医疗补助金。2001年广东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14个经济困难的市支付医疗救助补助金3168万元,基本保证了这些地方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支出。广东顺德市实施城乡居民危重病特殊补助的办法。2001年5月到10月,对156位危重病人给予特殊补助333万余元。
4.医疗救助基金。一些地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人每月按一定余额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救助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凡是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其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个待遇是:参保又参加医疗救助基金的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合肥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金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出限额以上到10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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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团体医疗互助。各行业、单位及工会内部组织职工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从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或提取不超工资总数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单位内部的互助型医疗基金,对参加互济的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凡以工资总额提取而形成的互助医疗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互助医疗补助。上海市总工会组织了《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加互助的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
6.慈善救助。它是社会或慈善组织为病贫人员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医治活动。大体有以下形式:①慈善医疗机构、福利医院,免费对持医疗救助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医治服务。外国也多有类似的穷人医院。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政策减免。②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分部再去救治新的对象。③定期义诊。医院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地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 http://www.100md.com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它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病致贫是城乡贫困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终生病残而致终生贫困的人群可视为社会绝对贫困人口,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可能涉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各个方面,需要全方位的救助。与疾病在致贫中的作用相对应,通过医疗救助使被救助者恢复健康,并具有劳动能力,对改变贫困现状也同样重要。一个病人可以拖穷一个家庭,而成功救助一个病人则可振兴一个家庭。因此医疗救助不仅对于因病致贫的群体十分必要,而且在整个救助体系中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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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主要特点
疾病是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生长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以克服和减少疾病恢复人体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活动,对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的健康生存至关重要,而且家庭成员患病种类和程度是影响着家庭收入与支出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把疾病与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重要原因。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保障人权,即公民在患病时应得到政府及社会救助的权利。缺乏医疗救助项目,社会救助体系是残缺不完整的,因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农村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报销的医药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政府应分析造成贫困人口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抓住医疗救助这一扶贫治穷的关键,加大力度,完善制度,使之在消除或减少城乡贫困问题中发挥特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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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职责来看,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生存权就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联合国1978年的《阿拉木图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联合国多个国际组织和有关会议指出,各国要使本国公民实现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即使之广泛地覆盖于各个社会人群,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性别、年龄、文化及不同信仰的人群都有获得这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人权保障,把公民的生存权、民主政治权和社会生活权利纳入法律和政府职责之中。对病人进行救治,对贫穷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由于健康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状态,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因而医疗作为恢复健康,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手段,就成为人类基本生存条件之一。在政府主导下对贫困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权利,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权利,共同构成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它的确立及通过医疗救助的实施和实现,表明我国人权保障内涵的深化,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也是对毒意攻击我国人权状况者的有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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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既有物质的,也有资金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到一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足,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缺少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是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全的,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城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客观实际。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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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它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表现出自身的特殊功能,具有其他社会救助项目不同的以下特点:
一是可控难度大。一个贫病交加者,要对其实施医疗救助,应该救助到什么程度,救助到什么时候,不可能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客观标准,只能由救助的组织者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一个可能性的基本标准。这是因为因病致贫者的疾病种类不一样,轻重不一样,而且患病的偶然性较强,反复性较大,导致了医疗救助的难度大,忽然因素多,可控度低。
二是实施必须通过特殊的载体。医疗救助必须通过医疗机构来进行。医疗机构的设备、医术及服务水平,价格高低等因素,直接影响医疗救助的规模、时间和效果。
三是医疗救助具有较大的社会号召力。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莫过于贫病交加。贫病家庭的境况最能引发人们的同情心,因而也最能唤集慈善者参与救助行动和活动。在我国,通过慈善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的事例比比皆是。这说明医疗救助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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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医疗救助是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的以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为对象,旨在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的救治行为,它是我国社会救助的重要方式和内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申审程序
医疗救助的内容是这项制度的内核,通过对已出台政策、法规并付诸实践的地区的调查了解,各地在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的选择以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共同点。本节试从总结有关地区医疗救助实践的基础上,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社会成员: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中的患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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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因自然灾害而致伤病的农村灾民,历来是救灾中的医疗救助对象;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指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有关其他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6.因患大病重病,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困人员或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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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减免。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就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广东的韶关、梅州、茂名等市,为贫困对象发放医疗优惠卡,享受“三免”(免挂号费、急诊费、出诊费)、七减(减收注射费、住院费、市内出车费的3%,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的10%)广东省2001年对12229名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了挂号费、分部检查费、减免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等,总金额238万元,均由财政拨补。北京市卫生部门对特困职工优惠50%床位费、20%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等。
2.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增大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因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和村级经济列支。广东顺德市2000年市、乡、村用于患病临时救济320万元,共救济1963户;2001年患病临时救济1236人次,临时救济金共129.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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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救助基金。一些地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人每月按一定余额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救助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凡是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其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个待遇是:参保又参加医疗救助基金的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合肥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金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出限额以上到10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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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慈善救助。它是社会或慈善组织为病贫人员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医治活动。大体有以下形式:①慈善医疗机构、福利医院,免费对持医疗救助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医治服务。外国也多有类似的穷人医院。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政策减免。②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分部再去救治新的对象。③定期义诊。医院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地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