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概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药师的业务水平跟上学科发展的要求,不使民众的用药安全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目前,各国有关药师继续教育的法律规定内容可简单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药师继续教育的时间
继续教育制度的确立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就是对教育时间的规定,必须把握一个准确的时间幅度,既不致因过少而使得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也不致因法定要求的时间过多而影响药师们的正常执业工作。如美国继续教育的时间有的州明确规定为每年12个小时,有的州规定如果自学少于22小时,则正规继续教育在3年内应不少于45小时;英国规定每年至少参加30小时的继续教育;中国规定了每年继续教育不少于25学分等。
2.继续教育的形式
由于各国教育方式、手段的不同以及社会形态的各异,对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些国家未作规定,有些规定较笼统,有些国家则规定得较宽泛。如美国规定了听录音带等视听材料、参加药事研习班、在认可的学校上课、研究生课程进修、电视再教育、参与社区健康教育计划和参加研究团体等形式;英国则规定阅读指定著作、资料、刊物,参加远程多媒体教育等;新加坡则笼统地规定经常参加与药事有关的学术交流、定期阅读专业杂志等;中国对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规定的内容庞杂,诸如培训、研修、讲座、会议、研讨、调研与考察、撰写论文(著作)、业务学习等等,似乎不太明确,也不易考评。
3.继续教育的承办机构及教育费用
目前,各国明确规定药师继续教育承办者的不多,但这将涉及继续教育的效果及评价,因此,也以明确为好。这方面,美国法律规定了继续教育的承办者为:希望改善和发展再教育计划的某些人士、学校、团体或公司,对承办者的工作模式也作了一些规定,如需拟订计划并报药学会理事会批准;中国则规定了有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权的单位及可得到学分的会议、刊物等的种类、级别等。
药师继续教育费用的收取,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各国多未作规定,但从法律内容确立的制度公平的角度来看,接受继续教育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法律予以确立应是合适的。目前,仅美国立法明确规定,药师继续教育应收取45美元的费用并应如期缴纳;加拿大等国则原则性地规定了接受继续教育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我国在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时实际也多是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4.继续教育的考核
不少国家将考核的结果与药师的再注册挂钩。当然,考核的方法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如美国规定:药师应保存继续教育记录三年时间(与三年再注册相对应),药房理事会的负责人可随机抽查每年注册的药剂师(5%的比例),以核实药剂师参加再教育的时间;在英国则由皇家药学会在对继续教育结果组织评价的同时,对执业药师进行执业审评(包括自我评价、团体评价、外部评价等)。日本的执业药剂师在完成作为继续教育项目的研修计划后,由指导老师给予研修评语,同时进行口头考试和综合考察,最后给出研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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