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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人员有望不失医保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3日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讯 广东省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减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2日再次提交省人大审议,其中许多事关失业人员权益的条款将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据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在此前的省人大常委会第33会议上已经进行了审议,2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更能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的内容。

    职业介绍减免费用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2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重病可获五成补贴

    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7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金负担。”

    单位失职强制执行

    22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42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记者吴辉 通讯员任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