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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走到哪儿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5日 国医网
     “走穴”现象已成为当今医疗机构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反映出发展的不平衡和医疗资源与市场需求的矛盾。一方面是技术不能应对疾病谱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病人千里迢迢寻求名医和高水平的诊疗。而“走穴”让以上矛盾得以解决。大医院的新技术使小医院建立特色服务项目,提高了小医院的服务档次,也使病人免除了劳累之苦和旅差费用,享受到了一流的诊治,着实得到了实惠。然而,评判“走穴”,人们的标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应如何认识,的确要做认真的分析。

    医务人员是一种职务,原则上未经医院分配是不能在业余时间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许可证上的从业地点一般限定在医生所在医院,医生去本院以外的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办理变更注册。如果确有必要,应通过医院间的沟通。从这一点看,医生利用业余时间“走穴”的个人行为显然有违规章。

    医生“走穴”不同于演员走穴。医疗本身是有风险的,只有完善的会诊手术制度,才能使医院和病人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医生外出行医一定要经过医院同意,手术前一定要了解病人的情况,如所去医院是否具备手术实力,术前准备如何,术后的护理条件如何等等,条件都具备,才能考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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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作为一种职业,其收入与技术含量及所承受的风险不成比例,而一旦出现问题,医生则成为众矢之的,压力很大。一位合格的医生,不能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解除病人的病痛,其次才是其他方面。

    病人与医方有时会对“走穴”

    费用产生纠纷,这多是由于手术前缺乏必要的交代。假如医院在请专家之前把手术中所需要的手术费、医用器材等各项费用全部公示给病人,假如专家事先对病人说明出具的收据是何种情况,病人本身会做出取舍,也不会出现这些问题。病人享有对医疗收费的知情权,医院有告之义务,即应向病人详细说明费用情况。

    对于“走穴”中病人使用的器材,医院应统一采购,出具收据并详列细项。如果医院在采购器材过程中出现收受回扣、故意购买劣质产品或因保管使用不当而给病人造成伤害必须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允许个人擅自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对于某些价格昂贵但不常用或市场上货源较少的器材,应由医院开出所需名录由患方自行购买,也可由医院提供线索由患方与供货商联系。在病人对所用器械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医生代替病人实施这种行为,有医生个人经销产品的嫌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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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极易出现价格欺诈。

    从社会角度讲,医生“走穴”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医院开展诊疗活动的不仅仅是医生,还包括检验、器械、护理等多个方面。外请专家、安排其交通食宿无疑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而“走穴”医生术后一般不会“留守”,一旦病人出现术后意外,责任由哪方承担也不明确。因此,医生“走穴”严重来说是一种置病人于危险之中的职业上的不妥行为。而“走穴”医生所得“隐性收入”的偷漏税现象则更处于“隐蔽”当中。

    面对市场经济和服务与需求的矛盾,要加强对“走穴”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医生外出行医的有关规定,医生则不得私自外出会诊或手术,使“走穴”由暗变明,由堵变疏,更好地发挥大医院的优势和名医的作用,让病人少花钱,看好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