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医疗事故,医患双方该如何?
8月5日,卫生部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医患双方纠纷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规可依。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取代1987年颁布的老规定。新办法的主要特点就是赋予了医患双方平等权利,对医疗事故的区分、鉴定、处理都作了更为明确和客观公正的规定。
医疗事故责任界定更加明确——确定四种责任,排除六种情况
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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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四种责任将成为专家鉴定组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其中专家组会对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责任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新的条款除了着力于平衡医患双方在纠纷中不对称的地位,加强对患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外,还考虑到医学科学是一个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处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现损害后果就定为医疗事故,势必会打击医生探索疑难病症的积极性。因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医患纠纷中,医生只要按照常规办事,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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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受行政干涉
由第三方组织进行,随机抽取专家,可要求回避按照新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卫生事故鉴定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医学会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医疗机构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刑事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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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应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医学会将组织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整个过程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医学会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果负责,整个过程将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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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严格遵守程序
7日前通知双方,按五项程序操作,鉴定结果保存20年《暂时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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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会上,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将退还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将把鉴定材料移送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本报记者 黄抗生 任涛), http://www.100md.com
医疗事故责任界定更加明确——确定四种责任,排除六种情况
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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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四种责任将成为专家鉴定组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其中专家组会对患者原有的疾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着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等因素。责任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新的条款除了着力于平衡医患双方在纠纷中不对称的地位,加强对患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之外,还考虑到医学科学是一个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很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还处在探索期,如果一出现损害后果就定为医疗事故,势必会打击医生探索疑难病症的积极性。因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医患纠纷中,医生只要按照常规办事,即使出现损害后果也应该受到保护。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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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受行政干涉
由第三方组织进行,随机抽取专家,可要求回避按照新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第三方”———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卫生事故鉴定工作。
具体来讲,入会专家须由当地医学会专科分会推荐,得到专家本人及所在医疗机构认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下发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受聘专家持证上岗,每届聘用期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身体健康、受刑事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的情况,医学会将予以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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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应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医学会将组织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整个过程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医学会与参加鉴定的专家对鉴定结果负责,整个过程将不受行政命令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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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严格遵守程序
7日前通知双方,按五项程序操作,鉴定结果保存20年《暂时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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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会上,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将退还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将把鉴定材料移送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本报记者 黄抗生 任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