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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348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9月1日正式执行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8日 医业网
     《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8日讯:卫生部首次对医院的病历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病历属于个人隐私、应由专人看管、患者可以申请复印、保存时间为15年。据了解,《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将在9月1日正式执行。

    《规定》中明确要求医院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另外,患者及其近亲属、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复印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时,院方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由院方保管,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离正式实施还有半个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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