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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3970
药品器材供应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药剂知识》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医院药剂科

    药事管理-药理知识-药剂知识-临床药学-药物分析技术-微机药学-药剂联盟


    医院药事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药学机构任务与职责
第二部分

    人员职责
第三部分

    药剂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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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药学质量管理
第五部分

    药剂管理常规
第六部分

    医院制剂管理常规


    第五部分

    药剂管理常规
一、调剂业务管理常规收方发药规程图调剂操作规程西药调剂操作常规
中药配方操作常规处方管理常规
二、药品管理常规麻醉药品管理常规精神药品管理常规毒性药品管理常规
效期药品器材管理常规药品的请领与验收常规贵重药品供应管理常规
危险药品管理常规
三、药品采购供应常规药品计划的产生药品采购药品验收入库
药品出库药品储藏与保管 药库管理常规
药品保管常规药品的一般保管常规中药的保管常规
新药引进管理办法药品器材供应管理办法药品购销协议书
四、药品检验常规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容量分析常规仪器分析常规
生物测定法无菌检查法留样观察制度实验室工作管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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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器材供应管理办法

    余医字[1999]05号

    为保障采购供应的药品器材货真价实,根据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供应渠道:

    ⒈供应点审查:确定供应点必须查验“二证一照”,价格备案(加盖红印章)及有关药品市场监督部门备案手续的有效性,并存档备查。

    ⒉供应点确定:根据药品器材质量与价格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供应点,由药剂科提出固定供应点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查确定,报有关药品市场监督部门备案。

    ⒊供应点调整:药剂科、药品会计应每季或每月对固定供应点的药品器材质量、购批差等,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分管院长、院长;对不符合要求、供应药品器材质量差的供应点,经院长办公会审查调整,并报有关药品市场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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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外出或对少数急需补缺又无法外借的药品采购,仍应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批准人承担,采购员可拒绝采购。

    二、供应计划预算审批:

    ⒈审批程序:保管员填写计划预算表──科主任审查──分管院长批准。

    ⒉药品器材应以月、季计划采购为主,临时计划采购为辅,用量大的药品器材不得做临床性计划。

    ⒊计划预算应以收集过去月份、季度、年度消耗数字为依据,根据临床需求量和库存量及《基本药物目录》,编制季、月、临时计划预算。新特药应填写新药申请购入单,办有关审批手续后采购。

    ⒋重点审查采购渠道、药品结构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产品先进性及副作用等。

    ⒌保管员每月度应向各大科室发放一次“药品器材供应申请表”,并掌握好各科医师用药动态和市场供应情况(包括货源、不同厂家质量、价格差异等),还应掌握季节性疾病、流行性用药,及时收集、归类,以便及早编制计划,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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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库房及药房应根据药品消耗情况,确定每种药品的最高与最低贮存量,以便周转,利于采购。

    三、购销合同的签订

    ⒈成立药品器材核价小组,由分管院长、科主任、药品会计、采购员、保管员组成,实行由院长行政监督、科主任直接参与把关,采购员负责实施采购与验收质量,保管员负责质量验收、药品会计对经济行为督查的购销合同签订的责任制管理。

    ⒉核价组成员应随时掌握市场价、库存量、已购量、日用量、供应点的药品器材质量等信息,供院长决策时参考。对季、月计划预算,采取多个供应填写报价单,每采购一次,在确保质量前提下,集体核定最低价格后签约,以确保采购供应的药品器材货真价实。异地采购,应先通过信函多家议价,带核价合同前往签约后采购,如价格变动,除可索取调价通知外,应及时请示汇报;急救用药可采购后补办核价手续。外出签约必须在院长授权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利益损害,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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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合同的签订,供方必须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并只能签订其允许的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器材;一般合同应按月交货,少数情况可按季交货;对质量好、用量大的常用药品器材或用后付款质量可靠的常用药品器材,可根据年用量和已购量,一次性购入半年用量;但对已核价的药品器材数量、价格增减或其它变动,要重新履行审批核价手续。

    ⒋所订合同的药品器材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药材应按《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实施办法》分等,中药饮片应按有关中药炮制规范等标准执行,中西成药质量标准应按《药品法》规定执行,涉外药品应按《进品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⒌药品器材合同签订与验收,应遵守药品器材采购供应“十不进”的原则:

    ⑴证照手续不全非法渠道的药品器材不进;

    ⑵计划合同手续不齐的药品器材不进;

    ⑶“三无”药品器材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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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无药品检验报告单等的进品药品不进;

    ⑸同质量价格高的药品器材不进;

    ⑹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不进;

    ⑺假冒厂牌和商标以及无出厂合格证的药品器材不进;

    ⑻即将变质或劣质的药品器材不进;

    ⑼半年内超过厂方负责期或失效期的药品器材不进;

    ⑽生产年代超过四年的无有效药品不进。

    四、采购员工作职责

    ⒈坚持质量第一是执行采购任务的根本原则,并严格遵守采购供应“十不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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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基本任务是依据药品器材核定的最低价格,及时购回药品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要及时找到急用紧俏的药品器材,完成社会效益方面的任务。急需药品须于一周内供药,科室请购的器材须一月内提供,否则应逐级报告。

    ⒊对保障临床药品器材及购进药品器材质量和合法性负责。

    ⒋参与选择采购渠道和核价签约工作。

    ⒌配合保管员参与药品器材的验收工作。

    ⒍配合药品会计,结算往来帐务。

    ⒎收集整理药品器材市场信息和临床使用质量。

    五、医院药品会计工作职责

    ⒈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对药剂科药品器材经营的经济行为进行督查工作。发现超计划合同采购或手续不全,应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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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负责全院药品器材的进、销、存、核算等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消工作。

    ⒊审查购进药品器材发票的品种、数量、价格购、批差是否与合同相符。

    ⒋参与药品器材计划预算、合同的价格核算工作。

    ⒌负责药品器材的调价变价工作,并及时清点和分发药品调价变价通知单,作为减少或增加药库、药房金额过帐的凭单。

    ⒍督查购入、制入、调入、代销的药品器材,是否一律统计报销,并及时核价下帐,入库管理。

    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院全部或局部的药品器材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六、药品器材质量验收制度

, http://www.100md.com     ⒈药品器械质量验收实行采购与保管共同验收,科主任参与把关负责制,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入出库的药品器材进行质量验收等综合性日常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药品器材进行逐批验收。合格的在有关凭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和符合药品器材“十不进”原则的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收,不得降低标准入库。

    ⒉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拒收记录、验收、登记、帐卡登记、质量检查登记等,定期分析,逐级上报。各种记录用完后应及时送药剂科,以健全质量档案。

    ⒊每季定期深入临床,了解临床对药品器材质量评价和需求,搞好用户意见的信息反馈和质量问题的查询处理,定期汇总分析汇报。

    ⒋质量验收药品器材应按照不同类别,以查验外观性状、规格、

    型号为主,如质量可疑应及时报告科主任,组织有关人员会检,必要时抽样送检或上报县药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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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药品器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⒈药剂科要重视临床、患者对药品器材质量评价,设立质量信息反馈表,搞好临床意见反馈和处理。定期汇总分析,报告院领导。

    ⒉药剂科主任每月应下临床,对药品器材质量开展调查,广泛收集临床书面意见及信息。

    ⒊药剂科应认真对待质量问题的查询处理,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解决,存档备查,重大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

    八、违纪行为处罚

    ⒈购进假劣药品器材且被上级有关执法机构查处,采购员必须在查处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供方追回经济损失,逾期按采购员、保管员每个品种每人100元扣罚,并通报批评。

    ⒉购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以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等名义暗中收受现金回扣和实物回扣,进行非法交易,一经查实,按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回扣”管理规定》(赣卫纠发[1995]82号),除追回“回扣”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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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科室违反者,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⑵情节严重者,降低工资1-2级,时间1-2年。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调离药剂工作岗位。⑷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⒊对于在药剂工作中互相扯皮,不各司其职,甚至互相拆台,造成药剂管理工作混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⒋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以药谋私,私自推销药品器材,以借药名义将药送人、盗药等,可能影响药房升溢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调离药剂工作岗位。

    ⒌对于不遵守采购供应“十不进”原则的,不按有关制度办理采购供应手续,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院所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以本办法为准。

    药品购销协议书需方:大余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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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方:

    依据有关法规,供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供方的要求

    ⒈供方应取有药品经营的权利,供方必须依法领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到需方上级有关药品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供方红印章,提供给需方存档备查。

    ⒉供方只能经营“三证”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厂生产的药品。

    二、代订合同的要求:

    ⒈需方为了保障药品的临床使用,需方法人授权委托采购核价小组医院代订合同。

    ⒉供方代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证,写清代理人姓名、代理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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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供需双方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订合同。对代理人越权代理部分、除非委托人事后追认,否则将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造成利益损害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签订合同的补充要求

    ⒈供需双方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⒉不得损害医院和社会利益,对供方供给假劣药品或质价不符的药品,使医院和人民健康蒙受损失,一切处罚、治疗费用由供方承担。

    ⒊所订合同的药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药材应按《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实施办法》分等,中药饮片应按有关中药炮制规范等标准执行;中西成药质量标准应按《药品法》规定执行,涉外药品应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并且规格与质量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⒋需方要求供方应遵守以下供药原则:⑴不得供应“三无”药品;⑵不得供应质量不可靠的药品;⑶不得供应假冒厂牌和商标的及无出厂合格证的药品;⑷不得供应即将变质或劣质及生产年代较久的药品;⑸不得供应半年内超过厂方负责期或失效期的药品;⑹不得供应包装标志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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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履行药价的要求:对执行国家定价的药品,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算。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对执行药品浮动价或议价的放开价格药品,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按合同签订的价格执行。供方应及时提供药价调整通知的复印件并盖红印章给需方,以利需方及时调整药价。

    ⒍交货期限与要求:交货的期限应按合同上的规定执行,一般应按月交货,延期交货应事先达成协议。合同签订的药品,交货要求急救药品应达100%,普通药品应达95%,否则每个品种罚供方200元。

    ⒎履行地点与要求:根据《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规定,采取送货制,送货费用由供方负担。药品验收后若发现破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药品,由供方负责赔偿或扣除供方药款。

    ⒏药款结算:药款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现金直接结算及汇入私人帐户结算,对异地结算采用托收承付。药款应验收合格后押批付款。

    需方法人(签名)

    供方委托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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