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带来什么
死亡,对于每一个活着的人而言,都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话题。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死亡”一词被解释为“失去生命”。几千年来,失去生命的惟一标志被认为就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上述标准的弊端愈来愈明显。日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订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据悉,这也是1986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有关专家表示:为脑死亡立法,必将在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减少卫生资源浪费、倡导精神文明与社会进步以及与国际医学接轨上,产生深远影响。
80多个国家有了脑死亡标准
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惟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 百拇医药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脑死亡病人100%救不活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李舜伟教授作为国内知名脑神经内科专家执笔撰写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据李教授介绍,确立脑死亡标准的关键意义在于,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脑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也就是说100%不可救活。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在上个世纪以前,如果发现病人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改变以后,接着几分钟心跳呼吸停了,瞳孔散大了,即可宣布其死亡。可是随着科技进步,现在有很多先进的办法,可以通过仪器,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维持病人的呼吸,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现在在美国,用呼吸机最长的可以维持14年。当然维持几天几个星期那更是家常便饭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中国没有承认脑死亡的概念,所以医生不能够宣布病人死亡。另外家属也认为病人没有死亡,从而形成了一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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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脑死亡病人耗资巨大
谈到为脑死亡立法的迫切性,黄洁夫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们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在为22%的人口服务。所以要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浪费。因为抢救一个脑死亡的病人一天的费用,可以治疗上百个普通病人,把大量的资源浪费在100%不可救活的病人,和完成卫生改革的目标是不相称的。
他引用英国的例证说,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当然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脑死亡立法拓宽器官移植空间
黄洁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为器官移植开辟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供体来源的怀疑,中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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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脑死亡的立法能更新几千年形成的死亡观念,与国际接轨。此外,死亡还是个法律概念,科学、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脑死亡”须闯重重关
黄洁夫指出,因为“脑死亡”属于新生事物,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再加上东方国家受的传统观念以及宗教等的影响,实行必须十分慎重。同时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一个,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要有。第二个,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要定下来。第三个,就是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的办法。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尔后,才能开始进行一些试点,试点以后才能在全国铺开。
最重要的一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照搬国外的标准。更不能变成一种很僵硬的,没有人情味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为大家接受。举例说,中国台湾地区脑死亡与呼吸死亡是并行的,这就更加符合中华民族的特点,就是说病人的家属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
黄洁夫指出,即使有了脑死亡诊断的标准,接下来在付诸实施时,困难也是较多的。从基层医院来说,有些连设备都没有。同时可能有理论上的问题。现在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在一起宣布脑死亡,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这涉及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我国,没有条件的单位是不能宣布脑死亡的。只能在有条件的医院,也就是在国家级的大医院或省市的大医院才能首先进行。(生活时报记者 庞永厚整理), 百拇医药(生活时报庞永厚整理)
80多个国家有了脑死亡标准
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惟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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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脑死亡病人100%救不活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李舜伟教授作为国内知名脑神经内科专家执笔撰写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据李教授介绍,确立脑死亡标准的关键意义在于,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相比,脑死亡具有不可回逆性,也就是说100%不可救活。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在上个世纪以前,如果发现病人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改变以后,接着几分钟心跳呼吸停了,瞳孔散大了,即可宣布其死亡。可是随着科技进步,现在有很多先进的办法,可以通过仪器,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维持病人的呼吸,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现在在美国,用呼吸机最长的可以维持14年。当然维持几天几个星期那更是家常便饭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中国没有承认脑死亡的概念,所以医生不能够宣布病人死亡。另外家属也认为病人没有死亡,从而形成了一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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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脑死亡病人耗资巨大
谈到为脑死亡立法的迫切性,黄洁夫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们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在为22%的人口服务。所以要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浪费。因为抢救一个脑死亡的病人一天的费用,可以治疗上百个普通病人,把大量的资源浪费在100%不可救活的病人,和完成卫生改革的目标是不相称的。
他引用英国的例证说,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当然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脑死亡立法拓宽器官移植空间
黄洁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为器官移植开辟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供体来源的怀疑,中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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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脑死亡的立法能更新几千年形成的死亡观念,与国际接轨。此外,死亡还是个法律概念,科学、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脑死亡”须闯重重关
黄洁夫指出,因为“脑死亡”属于新生事物,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再加上东方国家受的传统观念以及宗教等的影响,实行必须十分慎重。同时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一个,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要有。第二个,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要定下来。第三个,就是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的办法。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尔后,才能开始进行一些试点,试点以后才能在全国铺开。
最重要的一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照搬国外的标准。更不能变成一种很僵硬的,没有人情味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为大家接受。举例说,中国台湾地区脑死亡与呼吸死亡是并行的,这就更加符合中华民族的特点,就是说病人的家属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
黄洁夫指出,即使有了脑死亡诊断的标准,接下来在付诸实施时,困难也是较多的。从基层医院来说,有些连设备都没有。同时可能有理论上的问题。现在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在一起宣布脑死亡,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这涉及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我国,没有条件的单位是不能宣布脑死亡的。只能在有条件的医院,也就是在国家级的大医院或省市的大医院才能首先进行。(生活时报记者 庞永厚整理), 百拇医药(生活时报庞永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