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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脑死亡” 你能接受吗?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4日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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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初步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

    中国卫生部已初步制定了一份符合本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这意味着中国的脑死亡立法已进入准备阶段。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机构还组织专家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管理程序等,以作为立法的前提。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尽管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结束时呼吸和心跳会首先停止,但约有5%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即全脑呈现不可逆的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现平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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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这样的脑死亡标准已至少在80个国家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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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习俗的力量是不可小视的

    可以预测,改变国人判定死亡的标准,注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医学、生物学,更与社会习俗、社会伦理有着剪不断的联系,因而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有人同时还不无担心,由于中国国情复杂,人们的文化程度和医生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脑死亡标准可能会被滥用。

    对脑死亡的争论,实际上涉及社会变革当中难免遭遇的社会习俗问题。无论是对脑死亡的疑虑,还是对安乐死的争论,以及对遗体或器官捐献、甚至包括献血的望而却步,这都不是用科学与非科学、文明与落后等一两句简单的判断所能化解的。因为它们都涉及人类心灵深处的东西,即对死亡的认识、对人的肉体的看待,其中包含着传统文化的诸多因素。而社会习俗在其中起着强大的支配力量。这种力量是潜在的、不成文的,但却浓缩着数千年民族传统文化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在许多时候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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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时候我们发现,即使现代科学已经明白无误地证明了一些做法是先进的,一些做法是落后的,但要让广大百姓认同这种先进与落后,进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依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突破传统习俗与观念,不是仅靠科学家一两句真知灼见就能立竿见影的,我们必须对社会习俗的力量、对民众观念的转变有一个理智的宽容的估计。科学的、文明的观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有待长期的、持续的科学知识的传播与国民素质的提升,有待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齐步跟进。

    中国青年报:定义死亡不能伤害生命尊严

    只有在医学中我们才接触到这样一个冷酷的事实:死亡还是有不同标准的。人们对死亡的本身无可奈何;但死亡的标准却居然是操之人手,这真是一种令人悲哀的反讽。因为死亡的标准操之人手,因此它就具有某种主观的价值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家议论和设定死亡标准,就是在共同决定一个不“在场”的人是死还是生。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伦理内涵的事情,而不仅是专化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从现在发表言论的专家来看,支持脑死亡的多来自医疗界,而对此持审慎立场的,则是律师。这约略可以看做是两个利益集团的对垒,因为真正的脑死亡者永远不可能“在场”,只能由律师来“代理”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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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死亡”是专家问题,但谈到价值,就是公众问题了。把人的价值看做是劳动力,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这样的价值观,我是难以接受的。在我看来,在专家的观点中,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比另一些医学专家把脑死亡者的器官看做是亟待开发的医疗资源的观点,其实更难以接受。后者的冷静虽然近于冷酷,还是在专业的立场上谈论“物用”。而前者,则是在医学范围之外,谈论一种狭窄的对人本身的价值定义。人不是这样来定义生命的。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劳动”的。把人的生命价值仅仅看做是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对人的“物化”。

    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它不是由医学来定义的,也不是由“劳动部门”来定义的,更不是由金钱来定义的。我认为,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涉及生命价值,特别是不要引起对生命价值的偏狭理解。我们在谈论死亡的时候,不能伤害生命的尊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