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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现阶段策略性选择
http://www.100md.com 2002年9月12日 国医网
     合作医疗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中部省份的农村地区,推广于70年代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经济改革开始后,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调整,衰落于8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在传统体制时期对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历史功勋不可磨灭。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致力于恢复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这引起了中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的争论与思考。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门内部的研究者往往强调,只要各级政府重视,合作医疗就可以实施和发展。而卫生部门以外的研究者则提出,“恢复合作医疗在实践中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不应抱有太大的希望”;指出影响合作医疗恢复的主要因素与国家的宏观体制相关,在短时期内很难扭转。有的学者分析了不同的制度试验,指出了制度操作上存在的一些两难问题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无法解决。

    我们通过对山西省部分地区乡村的研究,认为现阶段在国家能力尚不能充分顾及的广大中部地区的农村健康保障问题上,在有条件的乡村推行合作医疗仍不失为政府的一种策略性选择,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国家的无奈与权宜之计”。一些具有经济实力和社区组织功能较强的村庄,如在村域范围内为村民提供了一定的社区健康保障(社区医疗福利)的“超级村庄”,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较为成功的范例。但是我们认为,在当前中部地区多数村庄缺乏集体经济实力、村级组织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合作医疗已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在县域范围内大面积强行推广。因此,合作医疗作为现阶段农村健康保障的过渡形式,应当转变实施方式,即合作医疗必须在有条件的村庄遵循村民自治和社区合作的原则组织实施。应当积极发现农村中存在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的组织形式,对其加以扶持和利用,让农民中有威信的人参与管理;也可以通过建立契约关系,形成小型的农户经济开发项目与合作医疗筹资、卫生服务提供之间的联动关系,使之利益直接,管理透明。总之,要在农民信任、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医疗,而不要期望在短期内依靠行政手段大面积强制实施。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尚不是现代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职业化生产者,经济的组织形式还不具备对其强制实行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的条件。

    近期内在中部地区农村实施农民健康保障的有效方式,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建设,包括对乡和村的卫生人员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通过社区医疗保健的合同服务重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的合作共生关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