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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担的总得承担 医疗风险公证是否“画蛇添足”?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0月14日 中国青年报
     2002年8月2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刘志刚在市公证处拿到了与该市人民医院签订的手术协议公证书。内容是关于刘志刚12岁的儿子刘伟龙手术风险的问题。据悉,患者家属和医院之间对手术的风险进行术前公证,这在山东省还是首例。

    手术风险大,公证明权责

    东营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明琳介绍,刘伟龙患有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高度危险型),仅依靠常规的化疗很难获得长期生存,只有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才有可能好转。患者直系亲属中无组织配型完全相合的供体,但在山东脐血中心找到了组织配型完全相合的供体脐带造血干细胞。目前国内脐带血移植仅成功96例,成功率在30%—35%之间。而山东省地方医院尚无成功的病例报告。做这种手术,医院方面需冒很大的风险。

    刘志刚则表示,他清楚手术存在很大的风险,也理解医院的处境,为了孩子,他愿意签订该手术协议的公证书。

, http://www.100md.com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医院必须具备做此种手术的先进设备和专业队伍,并成立专门的移植医疗小组,聘请国内著名专家亲临医院指导,做到严密观察病情,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同时,医院必须针对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10种导致病人直接或间接死亡的情况做好必要的救治措施,若医院因人为因素出现意外,则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作为患者家属,刘志刚有权对医院进行监督,并按时交纳医疗费用。如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达到了协议中的规定,并能证明确实不是人为原因,出现了协议中列出的10种意外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救治措施后,病人出现生命危险,患者家属将自愿放弃对医院的一切权利,不再追究。

    医生叫好,患者存疑

    很多医护人员对此表示欢迎。他们认为,术前公证之后,双方都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将来发生纠纷时就有了依据。有人还认为,此举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对医学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东营市人民医院院长郑国华说:“医疗手术本身具备很大风险。可是很多病人家属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认为病人只要进了医院,医生就一定能治好。通过对医疗风险进行公证,事先让患者清楚手术到底有多大的风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手术风险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院管理者也可以从医疗纠纷中得以解脱,进而拿出更多的精力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水平。尽管医疗风险公证可以看做是避免医疗纠纷的第一道屏障,但总的说来,进行医疗风险公证受益最大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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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琳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医生由于怕担风险而不敢为病人动手术,一些疑难杂症和高危病人往往辗转多地求医不着。可是,医疗是一个高难度、高风险、高技术的行业,高难度的手术既有可能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加重病情,甚至导致病人死亡。某些病人家属在动手术前不知道风险有多大,苦苦哀求医生动手术,一旦发生意外,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找医院要钱、揍医生泄愤。公证可以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最起码可以减轻医生的心理压力,手术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术前风险公证给医护人员带来了“安全感”,但作为患者一方却大多存在这样的疑虑:既然协议规定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哪一部分是医院该负的责任,哪一部分是患者该负的责任?怎样划分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标准该如何定?如何保证医院完全尽到责任?谁又来监督医院呢?

    石油大学的一位教师认为,患者不了解病情,有什么风险只是医生说了算。进行医疗公证,是帮助医生摆脱该承担的责任。医生和病人相比,病人的风险远远大于医生,但主动权却永远在医生手中。进行这种术前风险公证,医院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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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一位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对人民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但他同时也表示:“能否用公证的方式来规避医疗纠纷还应该慎重考虑。因为,患者对医疗知识和医疗规则知道的毕竟很有限。相对于医院来说,患者一方是弱势群体。如果由医院起草订立协议的话,患者一方的利益就很难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由患者一方起草协议的话,显然不现实。如果非要订立协议不可,也应该由医学会或其他医学方面的权威机构来认定医疗风险的大小,而不应是医院单方面认定医疗风险后强迫患者接受。并且,用公证的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

    医疗风险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东营市公证处主任田友仁认为:“医疗风险公证的初衷是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果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个公证将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和处理法院申诉的证据。当然,作为公证处,我们在公证的过程中本着公平的原则,尽量体现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一致性。”

, 百拇医药     东营市公证处公证员毕延树说:“该公证完全符合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他认为医疗协议公证是医院对病人的一种“服务承诺”,满足了患者对病情及医院治疗方案的“知情权”。如果医院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完全可以依据公证进行起诉。

    山东恒益泰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则认为,医院此举属于不得已而采取的保护自己的措施。以前做手术只要有1%的希望,医生也会尽力去做,而现在没有100%的把握,医生都不敢做。长此以往,势必损害患者的利益和影响医学的发展。但他同时认为签订这样一个协议,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合同不能避免诉讼。

    一位陈姓律师也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医疗公证和手术前家属签字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主要还得看司法鉴定的结果。(贾瑞君 记者 朱丽亚), 百拇医药(贾瑞君 朱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