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器官移植会议披露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
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这一诊断标准为第三稿,共有四项。
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十二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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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和诺华基金会今天联合召开了中国器官移植立法与伦理学问题媒体座谈会。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忠华教授在“论障碍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立法及伦理学问题”的主题发言披露了这一诊断标准。
在接受采访时,有专家指出,鉴于中国国情,现阶段应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
[相关报导]中国器官移植急待立法保障
中新社武汉十月二十六日电:“中国每年有五千五百个病人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的数量、种类和手术质量等在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亲属器官捐赠数量极少,许多急需通过器官移植挽救生命的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因此,应加快制定《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和《亲属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等器官移植和捐赠相关法规,以促进中国器官移植实现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和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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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出席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的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今天接受采访时发出的郑重呼吁。
陈教授指出,以脑干死亡作为人体死亡的标准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但由于中国没有执行这一标准,临床医疗中耗费了大量不必要的费用来“抢救”和为那些实际上已经脑死亡的病人进行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据估计,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他说,制定脑死亡法涉及人权、伦理学等诸多方面,必需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脑死亡又必须经过严格的医学试验和临床检查构成的诊断标准来确定。因此,要从科学上区分“脑死亡”和“植物人”状态。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植物状态不等于脑死亡。而脑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鉴于中国国情,陈教授提出,现阶段应至少提倡和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同时加强对公众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方面的科学宣传,移风易俗,逐渐转变群众中不科学的传统观念。他以中国丧葬改革和台湾香港地区通过脑死亡法的事实为例说明,长期持续的科学宣传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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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教授认为,技术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器官移植作为挽救生命的爱心救助行为,将会日益增多。他以美国的肾移植为例,前年美国一万一千四百四十八例肾移植中,来自于“脑死亡”等尸体肾移植的数量为五千九百八十五例,而活体肾移植为五千四百六十三例,后者的数量甚至超过了中国全年肾移植的总和。去年美国活体捐献肾移植的数量首次超过尸肾移植。
同是东方文化的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活体器官移植的比例约为五分之一。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大陆的活体器官移植只有百分之一,所以,为挽救亲人生命而捐献器官的爱心行为在中国大陆尤为可贵。
陈教授强调,器官捐赠是一种建立在现代人文和科技基础上的一个壮举。活体器官移植是指在不影响器官捐献者生命安全和不造成其健康损害的前提下,由健康的成人个体自愿提供生理和技术上可以切取的部分器官移植给他人,而决不是以牺牲一个健康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生命的健康。
所以,对于捐赠和接受器官的双方均须完全遵循“生命自主,绝对自愿“的原则。任何人,包括医疗单位、家属和社会都不应向捐赠者施加压力。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对器官捐赠者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只批准尸肾移植超过五百到一千例的具备足够技术实力和实践经验的医疗单位开展活体捐赠器官移植手术。为保证器官捐赠的非商业性,还应有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相关事务。,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