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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
晨报讯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