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你能接受吗?
精确定义“脑死亡”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今年8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原因,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
权威的发言用更通俗的话来表述就是,一个人借助于呼吸机等仪器,可能还能维持心跳和呼吸,但站在医学的角度来看,这个人已经毫无生还的希望,只能被宣布为死亡。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忠华教授告诉记者,脑死亡就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脑干功能完全丧失的特征是:自主呼吸完全停止、全身脑干反射完全消失,而这又必须由一组严格设置的医学试验和临床检查所构成的诊断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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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这一死亡的诊断标准就已经非常明确,但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法,医生仍然无权就此宣布病人脑死亡。
脑死亡与植物人不同
“对脑死亡最大的担忧和误解莫过于将‘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陈忠华教授在接受电视采访时几度重申了这一点。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植物人就表示还有希望,一旦植物人被误判为脑死亡,就意味着必须放弃生命,此举无疑于“谋杀”。这样的担忧不但困扰着众多国人,也为脑死亡标准的制定和立法设下了重重障碍。
其实,“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陈教授表示,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的病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没有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脑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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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呼唤脑死亡法
据陈忠华教授介绍,初步估计,我国每年为了抢救那些实际上已经脑死亡的病人而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达数百亿元之巨。英国学者的研究也曾证实:抢救脑死亡患者是徒劳的行为,但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卫生资源却是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所需的费用。因此,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同时,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能让人死得更有尊严。
由于死亡在细胞种类、解剖部位和发生时间上的不同步性,从客观上来说,人体脑死亡之后,其他器官情况良好,还可以捐献出来拯救他人的生命。这表明,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将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的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
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都已达到相当的水平,但由于缺乏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达不到移植要求,移植效果和术后的康复几率都不甚理想。
脑死亡立法提上日程
脑死亡立法的问题现在已经被提上了日程。今年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公开表示支持脑死亡立法。10月27日,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首度被披露。种种迹象表明,我国《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器官移植和器官捐赠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定已经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来说是个新课题,加上传统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众多专家因此建议,现阶段我国应至少提倡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并存的双轨制,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
晨报记者 刘墨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