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卫生医药法制建设重头戏回放
即将过去的2002年是我国卫生医药法制建设大事频繁的一年。《职业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开始实施。这几件重大事件的发生,都贯穿着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全方位提供人权保障的主线,突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特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双方权益
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文件也相继出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有了崭新的面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着实让新闻媒体忙活了一阵子。从4月份《条例》出台后与之相关的报道就经常占据着大小媒体的重要位置。媒体一直在追踪《条例》涉及的患者怎么复印病历、技术鉴定专家库怎么组成、鉴定程序是什么等等问题。有媒体用“一石激起千层浪”来形容该《条例》给社会带来的震撼,从来没有一部与医疗卫生界相关的法规像《条例》一样引起社会各界如此广泛的关注。这确实是一部与医务人员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法规。
, 百拇医药
有调查机构曾对人们最不满意问题进行调查,“医患关系”名列前茅,有专家甚至称中国的医患关系达到了“针尖对麦芒”的程度。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关于“尽快制定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议题一直是热点,两会代表们纷纷呼吁尽快修订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新《条例》终于出台。这部《条例》及相关文件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少变化。今后医生书写病历要更规范了、事故赔偿有依据了、患者的选择权扩大了、患者知情权将得到尊重……总之,患者的权利大了,医生的责任更重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长剑始出鞘
9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洗不掉的恶行》为题,揭露了河北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一批早已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镁注射液印上新的生产批号准备再行销售的全过程。这一事件发生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的前夕(9月15日实施),无疑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增加了“猛料”,很多媒体都对该案件的查处过程作了追踪报道。
, http://www.100md.com
近年来,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引起轰动的大案、要案,还有涉及苏、浙、赣、沪等省市的假冒一次性输液器案,波及晋、湘、桂等省、自治区的梅花K假药致死致残案等。除了令老百姓痛恨的假药劣药问题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药品价格虚高、虚假药品广告、医院内制剂在市场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举办混乱、有些药品重复生产等也都为公众所诟病。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与《药品管理法》相对应,注重对执法操作程序作出规定,特别对药品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药监管理机关的权限,增加了对申报药品未披露的试验数据保密的规定,使其与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一致。此外,《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专业人士评价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终于长出了锋利的‘牙齿’,这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幸。”
《职业病防治法》——铸健康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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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过后,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白沟镇等地相继发生“苯中毒致人死亡事件”,此时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月1日的正式实施只有数月了。日前,涉案的8名箱包生产加工业主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之相应的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出台,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识之士认为,有《职业病防治法》的利剑高悬,职业病危害蔓延的势头将得到遏制,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近些年来,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有些企业和个人目无法纪,见利忘义,草菅人命,在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的境外企业利用我国职业病防治还没有法律保护的漏洞,将职业病危害向境内转移,危害我国公众的健康。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高昂,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明确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应享有的多项权利。和我国过去颁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相比,它最广泛地覆盖了我国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下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我国职业病防治已形成1部法、3个条例、10个配套规章、5个放射卫生管理规定、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等为框架的法律体系。, 百拇医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双方权益
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文件也相继出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有了崭新的面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着实让新闻媒体忙活了一阵子。从4月份《条例》出台后与之相关的报道就经常占据着大小媒体的重要位置。媒体一直在追踪《条例》涉及的患者怎么复印病历、技术鉴定专家库怎么组成、鉴定程序是什么等等问题。有媒体用“一石激起千层浪”来形容该《条例》给社会带来的震撼,从来没有一部与医疗卫生界相关的法规像《条例》一样引起社会各界如此广泛的关注。这确实是一部与医务人员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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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查机构曾对人们最不满意问题进行调查,“医患关系”名列前茅,有专家甚至称中国的医患关系达到了“针尖对麦芒”的程度。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关于“尽快制定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议题一直是热点,两会代表们纷纷呼吁尽快修订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新《条例》终于出台。这部《条例》及相关文件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少变化。今后医生书写病历要更规范了、事故赔偿有依据了、患者的选择权扩大了、患者知情权将得到尊重……总之,患者的权利大了,医生的责任更重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长剑始出鞘
9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洗不掉的恶行》为题,揭露了河北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一批早已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镁注射液印上新的生产批号准备再行销售的全过程。这一事件发生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的前夕(9月15日实施),无疑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增加了“猛料”,很多媒体都对该案件的查处过程作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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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引起轰动的大案、要案,还有涉及苏、浙、赣、沪等省市的假冒一次性输液器案,波及晋、湘、桂等省、自治区的梅花K假药致死致残案等。除了令老百姓痛恨的假药劣药问题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药品价格虚高、虚假药品广告、医院内制剂在市场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举办混乱、有些药品重复生产等也都为公众所诟病。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与《药品管理法》相对应,注重对执法操作程序作出规定,特别对药品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药监管理机关的权限,增加了对申报药品未披露的试验数据保密的规定,使其与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一致。此外,《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专业人士评价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终于长出了锋利的‘牙齿’,这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幸。”
《职业病防治法》——铸健康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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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过后,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白沟镇等地相继发生“苯中毒致人死亡事件”,此时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月1日的正式实施只有数月了。日前,涉案的8名箱包生产加工业主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之相应的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出台,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识之士认为,有《职业病防治法》的利剑高悬,职业病危害蔓延的势头将得到遏制,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保障。
近些年来,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一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有些企业和个人目无法纪,见利忘义,草菅人命,在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的境外企业利用我国职业病防治还没有法律保护的漏洞,将职业病危害向境内转移,危害我国公众的健康。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高昂,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明确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所应享有的多项权利。和我国过去颁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相比,它最广泛地覆盖了我国各种经济组织形式下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我国职业病防治已形成1部法、3个条例、10个配套规章、5个放射卫生管理规定、500余项职业卫生标准等为框架的法律体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