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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注意义务”从哪来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24日 国医网
     医务人员在防范事故发生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关医生注意义务的问题不容忽视。所谓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和损害。注意义务既是一种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民法学强调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义务来源于法律,也来源于道德,无可非议。但对于医生的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是否也要涉及医生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医疗活动是一种不同于其他任何民事活动的特殊职业活动。对于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从古就有。时至今日,一些主要的医生职业道德规范,已纳入了法律法规。例如前几年,我国曾发生医院拒绝救治无钱办理入院手续的危重病人,致使病人死在医院门前的事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医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但当时并没有法律法规来约束医院的行为。患者家属无法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受到的只是社会舆论的道义谴责。现在不同了,已经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明确地把这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近几年,我国某地区就有4家医院因推诿救治危重患儿,被法院判决依法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医疗领域里,有关医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像医生要有献身精神、平等待患、极端负责、精益求精等,远较相关法律法规丰富得多。有些法律法规还与医生职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医生抢救自杀患者,即侵犯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关于安乐死,按照医疗惯例,依患者请求帮他解除痛苦,是符合医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但却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所以,如将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医生注意义务的来源,无疑需严格确定一个界限,划定医生的哪些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医生注意义务的来源。否则,势必造成现实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