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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不能“你说咋办就咋办”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2月1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2年第48期
     编辑同志:您好

    我是在天津工作的一名内科医师,贵报几乎每期我都要认真阅读。近期特别注意了“医师与法”栏目,受益匪浅。我有个问题想请教,在临床工作中时常出现这种情况,医师向患者讲明病情后,家属或患者说:“一切都听您的,您看怎么办好就怎么办”。如照此实施,是否对患者造成侵权,或是应履行相关法律手续?请给予指教,多谢

    一名内科医师

    读者同志:您好!

    您在信中所说的情况,是临床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绝大多数患者都会遵从医师选定的治疗方案。这种行为存在的基础是患者对医师的信任和患者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但其存在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和法律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落后。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也逐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规定已明确提出保护患者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管患者怎样对你说,医师都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将处于不利的地位。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纠纷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或医师提供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与造成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诉讼中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百拇医药
    哪些是必须履行书面手续的行为和如何履行手续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对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包含的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予以严格遵守,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百拇医药(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 苏俊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