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实施新婚检规范 严禁描述处女膜完整性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四川将实施卫生部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使婚前医学检查更加人性化。昨(25)日,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主任刘莉表示,新规范强调医生必须充分尊重婚检对象,对有影响婚育因素的人,只能行使建议权,艾滋病人也可选择结婚。
此外,新规范还明确提出:“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查出艾滋也可结婚新规范: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解释:按要求,今后婚检医师必须在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这意味着被检者如查出患艾滋病,在医生说明可能由此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后,仍坚持要结婚者,医生将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个人隐私绝对保密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解释:新的《规范》要求婚检医师必须对受检者的个人隐私给予保密,对婚检当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但并不影响受检者婚育的,如是否做过人流、处女膜完整与否等问题,不允许婚检医师向另一方受检者透露。
对于婚检中发现的将影响到受检者今后婚育的情况,例如,如果其中甲方被检出某种严重疾病,那么婚检医师将要求甲方自己向乙方说明情况,然后由双方在婚前检查表上一起签字,以避免其中一方向对方隐瞒实情。加强诊断主要疾病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解释:在一些地区曾存在婚检走人情、不检或少检的现象,新《规范》施行后,婚检部门将加强对主要疾病的筛查和诊断,避免漏检现象的发生,避免悲剧和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保存期不少于30年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解释:这项规定以前从未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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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范还明确提出:“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查出艾滋也可结婚新规范: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解释:按要求,今后婚检医师必须在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这意味着被检者如查出患艾滋病,在医生说明可能由此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后,仍坚持要结婚者,医生将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个人隐私绝对保密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解释:新的《规范》要求婚检医师必须对受检者的个人隐私给予保密,对婚检当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但并不影响受检者婚育的,如是否做过人流、处女膜完整与否等问题,不允许婚检医师向另一方受检者透露。
对于婚检中发现的将影响到受检者今后婚育的情况,例如,如果其中甲方被检出某种严重疾病,那么婚检医师将要求甲方自己向乙方说明情况,然后由双方在婚前检查表上一起签字,以避免其中一方向对方隐瞒实情。加强诊断主要疾病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解释:在一些地区曾存在婚检走人情、不检或少检的现象,新《规范》施行后,婚检部门将加强对主要疾病的筛查和诊断,避免漏检现象的发生,避免悲剧和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保存期不少于30年新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解释:这项规定以前从未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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