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1月1日正式予以施行。办法对血源、采集、检测、供应、临床使用等各个环节提出了一系列的强制要求,并对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作出了规定。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可带相关证件和票据,到无偿献血证的发放单位进行报销。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者可带相关证件和票据,到无偿献血证的发放单位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