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始创检疫的历史背景
早在1684年清康熙开放海禁的次年,清政府己在沿海分设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代替唐宋以来的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征税事宜。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定后,我国被迫开放五口通商,随后每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都要开放一些通商口岸。
随着通商口岸的不断开放,对外贸易与商船来往也日益频繁。此时,东西方由于海陆交通的发达,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一次又一次形成世界性流行。为了防止这些传染病借着交通线路蔓延传播,欧洲一些国家包括其所属的东方殖民地,已创始检疫并逐步完善其措施。当1873年印度、暹罗(泰国)、马来亚、印尼等霍乱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时,上海与厦门先后制定检疫章程,开始实施海港检疫,由海关兼办,委派医官对疫区来船实施检查与卫生处理。而汕头也在1883年菲律宾霍乱流行时开始检疫。除上述沪、厦、汕外,其他开放口岸,当疫区来船上有病人时,同样由海关派医官上船查验,如天津(塘沽)、北海、海口、温州等。有的也委派教会医院(如宁波由华美医院,福州由马江圣教会医院)的医生兼任。
1894年南美鼠疫大流行时,以香港、广州为中心,在闽粤沿海传播蔓延,南北波及桂、赣、浙以至上海,并有继续北上的严重威胁,为此沿海各口岸纷纷制定检疫章程,加强船舶检疫。由于这一时期,大部分通商口岸实施检疫多由海关兼办,委派医官上船查验与卫生处理,故称为海关检疫时期。
二、制定检疫章程与实施疫船处理
为使疫港来船实施检疫时有法可依,上海于1873年7月21日仿效西欧一些国家商订的卫生条约,初拟检疫章程4条,次年又经修改为8条。1925年上海又修订新的检疫章程。厦门、汕头、广州等口岸也相继制定了防疫章程。
从沪、厦、汕等港口早期的检疫章程可以看出,除了检疫措施与西欧国家类同外,对哪些疫港来船应实施检疫,需要得到领事团的认可,中国当局无权决定,违反检疫规定必须送所属各国领事查办,中国当局无权处理,说明在帝国主义操纵下的海关兼办的检疫事业,同样体现了其殖民地性质。
三、移民检疫
在旧中国,人民生活极端贫困和痛苦,居住在沿海的农民不少移民到南洋群岛当苦力,尤以闽粤两省最多,厦门和汕头同为当时移民出口中心。早期出洋多以大帆船为交通工具,1866年后始有轮船载运华侨至东南亚各地,每年多达几十万人。帝国主义对这些华侨在抵达其殖民地时,常常利用检疫措施,百般凌辱歧视,因此出发港的检疫工作要完全适应于对方口岸的苛刻要求,成为帝国主义欺压中国移民的一种特殊方式。
四、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
1930年7月1日在上海成立的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逐步收回全国海港检疫工作与成立检疫机构,统一全国卫生检疫事宜。首先接办上海海港检疫与蒸熏轮船事务,设立吴淞检疫分站,接管吴淞防疫医院,建立海港检疫医院。1931年1月开始先后收回厦门、汕头、营口与汉口(长江)的检疫权,1932年又陆续收回安东(丹东)、营口、天津、秦皇岛、大沽等地的检疫权并成立相应的检疫所,从而结束了中国海港检疫由海关或其他港务、警务以及地方卫生部门兼办,各自为政,条规不一,业务混乱的局面。
“海港检疫管理处”于1930年公布全国第一个《海港检疫章程》,规定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与回归热为检疫传染病。同年10月又公布“海港检疫管理处章程”。各检疫所每年均有工作报告上报,连同历年学术论文,由管理处汇集编写中英文《海港检疫管理处报告书》第1~7册(1931~1937年)。
1930~1932年上海霍乱大流行,当时海港检疫处成立伊始,卫生部在上海召开预防霍乱会议,成立“防御霍乱事务所”于该处,由伍连德主其事。除霍乱外,鼠疫也是当时中国猖獗流行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处对各港口的鼠蚤研究,拟定统一的计划,自1931年开始,在上海、厦门、广州、汉口、塘沽分别开展调查,积累了我国早期有关检疫的宝贵材料。上海、厦门、广州与各地海港检疫所,当天花、鼠疫、霍乱等在当地流行时,检疫病院均积极隔离收治病人。
五、战争时期的卫生检疫
抗战时期,沿海港口相继沦陷,各检疫所多由日伪接管,仍归海关兼办,由日方派人负责。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后,曾设汉宜渝检疫所(合并汉口与宜昌检疫所)与滇边检疫所〔合并蒙自、腾冲、浣町检疫所)。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收各地政权,1945年10月卫生署收回上海海港检疫所后,同时通令各地卫生局从海关收回东北和沿海各检疫所,并增设青岛、海口、福州、台湾和长江检疫所。台湾省1945年回归中国后,1946年成立台湾检疫总所,设基隆、高雄等海港检疫所、检疫分所以及松山航空检疫所等共17个。1946~1947年由于各主要港口均开展空运业务,又相继实施航空检疫。为防止陆路交通传播天花、霍乱、鼠疫等疫病。各地检疫所也在相应的铁路、公路、内河等交通线上设置检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