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做人流被当活标本医院是否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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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8日
据《新疆都市报》报道,9月15日,女患者李倩(化名)去新疆石河子某医院做人流手术,进检查室后,李倩脱好衣服躺在床上按受检查时,检查室一下子被医生叫进20多名男女见习生,因李倩当时下身一丝不挂,一下面对众多陌生男女,她马上提出让这些人都出去,但医生说,他们都是见习生,没有关系,并对李倩说;“你躺好,不躺好怎么看病。”
接下来医生开始给见习生讲解这是什么部位、早孕的症状等,时间持续了五六分钟,据李倩回忆说,其间还听到了两名女生的偷笑声,李倩说:“当时我感到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出检查室的,只看到周围的人都用怪怪的眼神看着我,我真想从医院楼上跳下去……”
事后,当天的值班大夫在接受采访时说:“那天的见习医生有十几名,我确实没有提前给患者说,但她也没提出异议。我们这是教学医院,这样的见习讲解很正常。”
该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英红和副院长郑勇说:“我们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法规上也没规定可以这样做,而我们教学医院又有培养学生的任务。”但坚持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和伤害的李倩将起诉当事医生及医院,准备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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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这样做是否侵权?
李诗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教授主任医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我是妇产科医生,就应该看妇产科应该检查的地方,这就像皮肤科医生看患者的皮肤一样。你来看病,我不看怎么知道有病还是没病。至于实习医生,他们也是未来的医生,他们在妇产科实习,就应该做在妇产科实习该做的事。
主持人:这种情况毕竟有点特殊,一个未婚的女士,突然在二十多人面前当了一回“活标本”,怎么说也觉得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关安平(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认为,隐私权是绝对权,是排他的,终生的。哪怕是一个女犯,无论是政治犯,还是杀人犯,我枪毙前一分钟,你都不能碰我,否则就是侵权。
中国有特殊的文化背景,中国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也有特殊的一面,比如说未婚先孕的问题,一旦隐私被揭露,结婚就很困难,这是重大损害。既然不是一般损害,医院不问清楚就这么做,第一没有道德,第二没有让人家放弃权利的确认,做得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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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崇文(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老岳父在一家医学院工作,他说以前他们全是这么搞,不这么搞,教学医院怎么进行工作啊?他说以前没有人提到这个问题,只是现在才有人提出来了。
前些天我们律师事务所一起讨论这个案子时,大家异口同声:这是百分之百的侵权。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解释也好,1993年最高法院有一个文,关于隐私权并到名誉权里。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不一样的,立法的时候有一个漏洞,现在也在进行弥补,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套用的话,也是可以构成的,只是危害结果轻重的问题。
黎燕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这个事实能否成立?我们学校有一个有名的民法专家,我跟他讨论过这个事情,他认为当事人只有两方,一方是李倩,另一方是医方。有一个主治医生,有多个实习医生,共同组成了医方。在这个过程中,20人,50人,100人,无论多少人,都是站在医方的一方,目的是为了传授知识,如果这20个人夹杂着闲杂人员,这样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医患关系了,可能有第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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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特殊的生理部位是她的隐秘,她有隐私权,但是医生给她检查,而且带实习医生来看,看过以后没有宣扬,也没有加以诽谤,只是作为看病来处理。从这个事实总体来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后另有规定除外),他认为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那么有没有做得不合适的地方?有。违反了民法所说的自愿原则。从所介绍的情节看,没有事先通知李倩,就让她脱衣服,脱衣服以后才让20多名实习医生进来的。原因在哪里呢?就怕病人不干。李倩开始表现了一下异议,最终她躺在床上没有提出异议,如果你跳下床,根本不让医生看就对了,虽然说是被强迫的,但是你后来没有提出异议,法律上这叫默认。
关安平:只要患者说出来不同意,就应该停止,根本不需要患者跳下床。另外当事医生还说“你躺好,不躺好怎么看病”之类的话来威胁患者,这是以患者的健康权来威胁人家放弃隐私权。
郭兴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如果患者挂号了,找某个医生治疗某种疾病,就把保护隐私的权利移转给了这个医生,可以检查,可以操作。但是他没有交给其他人,只要患者没有同意,其他人一旦进入了这个视线范围,就等于是侵权,因为患者身体是暴露的。这是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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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黎教授说不构成侵权,是默认。我不同意。第一,没有打招呼,医院的院长说每次都不打招呼,一旦打招呼病人肯定不同意。这就证明不敢打招呼,打招呼别人不同意,这就有欺诈的意思表示,即使后来患者默认,也是被欺诈的结果。其次,即使说患者忍受了,但是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同意的。
这种情况下,构成不侵权怎么认定呢?有两点。第一,从主观上,如果出于对病人治疗的需要,比如说疑难病例,在诊治过程中,专家发现自己没有能力作出诊治,就请其他专家来商讨这个病例的处理方法,这是出于对病人的考虑,他的行为是为病人负责的,他才构成不侵权,否则就侵权。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它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这里提到了私生活,实际就是隐私权。本案的情况也应该认定是私生活的权利。
二、患者有没有被医院当做“活标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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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兰:我也带过见习医生、实习医生,从临床、手术上都带过。我们还有留学生。对这些学生,到我们门诊去看的病人怎么办?有一些我们是跟病人打招呼,我们是教学医院,可能有学生实习,需要大家有一些奉献精神,因为这终归给病人增加了一些麻烦,有些病人是配合的。
主持人:医院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是约定俗成的,是吗?
李诗兰:对。因为这是教学医院。我也做过实习医生,我之所以能够成为专家教授,我非常感谢病人,因为病人给了我这一切,让我长了这么多见识。当事医院唯一做得不好的,就是应该事先跟病人打招呼,征求病人的同意。
许兰亭:让医生看也可以,但没说让其他人来参观啊?
李诗兰:不是参观。工科的学生在实习看老师做一个产品,这可不可以?为什么医学老师要给学生示范,就不可以呢?
, http://www.100md.com 主持人:但人不能跟产品相等同。
李诗兰:那医生怎么办?他总是要带实习学生的。在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大夫既是医生,也是老师,都有带实习生的义务。有学生在这儿,你就要为学生讲解,否则就说你这个老师没有教学意识。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问题。医院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医生,要为更多的患者服务,患者做一次教具,牺牲一下个人利益,是为了更多的同类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如果没有这些“活标本”,我们实习生老是在模型、图纸上学习,就不可能更好地提高医术水平。
韩华胜(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很多患者上教学医院,认为医术应该更好,因为有专家,有老教授。但是绝对没有想到还有作为教学工具和标本的义务。
医院教学和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这中间不应该是画等号的。尽管这些实习的大夫都是未来的医生,也许将来还是医术高明的医生,但是在这里,他并不是直接参与治疗和诊断的,患者拒绝医生检查和拒绝其他人把我作为一个教学的教具来展示这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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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莲:我曾经是一个护士,我现在也是一个母亲,在这个特殊的部位,特殊的情况下,从心理上是拒绝这样做的,而且肯定涉及到隐私权,如果我同意医生把我作为教具进行观摩、讲解,你就可以这么做,我不同意你就不可以。这就涉及到中国的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的问题。
如果一个模特,把身体整个暴露在一个很大的课堂里,但是她是以此为职业,愿意奉献,可能还要有相应的很多的收入。包括名誉上可能受到鼓励,受到社会的赞扬。
王靖(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副处长):长期以来我们提倡奉献精神,有这种做法存在,但是存在不一定是合法的,作为患者,我有什么义务给你做活教具?你要想这样做,患者必须有知情权,医院应该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已经表示抗议了,如果还继续这样做,这是强奸民意。刚才李教授也提到,作为教学医院,这样做是为了发展,为了看病,但是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我认为健康权属于隐私的一部分。
战崇文:我国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和普通医院的区别,国家没有规定。所以说对患者来说,我进的都是医院,我不知道我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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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国律师曾对我说,美国的实习医院规定得特别严格,一个是患者进入这家医院以后,首先要告知患者,这是实习医院,你得承担一些因为实习医院所带来的一些义务,如果同意就治疗,如果不同意就建议转院。同时对实习大夫在实习过程中,比如说人数,如何进行实习,也有一个明确规定。
三、患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主持人:国家关于医患关系有没有特殊的定位和规定?
黎燕燕:没有。麻烦就麻烦在这里,法律不健全。
主持人:那么患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韩华胜:我认为,患者应该是消费者,但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特殊在哪儿呢?作为消费者,患者是不可能选择,我有病必须得看病,如果没钱,我可以不买电视,但我有了病就必须得去看。没有钱,把房子卖了也得看病。患者是消费者,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协会的主席就讲,患者就是消费者。最近,浙江有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就非常明确,提出患者属于消费者。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规定患者是消费者的地方性法规。
四、“您的权利您不主张,就是社?橲??????, http://www.100md.com
接下来医生开始给见习生讲解这是什么部位、早孕的症状等,时间持续了五六分钟,据李倩回忆说,其间还听到了两名女生的偷笑声,李倩说:“当时我感到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走出检查室的,只看到周围的人都用怪怪的眼神看着我,我真想从医院楼上跳下去……”
事后,当天的值班大夫在接受采访时说:“那天的见习医生有十几名,我确实没有提前给患者说,但她也没提出异议。我们这是教学医院,这样的见习讲解很正常。”
该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英红和副院长郑勇说:“我们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法规上也没规定可以这样做,而我们教学医院又有培养学生的任务。”但坚持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和伤害的李倩将起诉当事医生及医院,准备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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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这样做是否侵权?
李诗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教授主任医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我是妇产科医生,就应该看妇产科应该检查的地方,这就像皮肤科医生看患者的皮肤一样。你来看病,我不看怎么知道有病还是没病。至于实习医生,他们也是未来的医生,他们在妇产科实习,就应该做在妇产科实习该做的事。
主持人:这种情况毕竟有点特殊,一个未婚的女士,突然在二十多人面前当了一回“活标本”,怎么说也觉得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关安平(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认为,隐私权是绝对权,是排他的,终生的。哪怕是一个女犯,无论是政治犯,还是杀人犯,我枪毙前一分钟,你都不能碰我,否则就是侵权。
中国有特殊的文化背景,中国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也有特殊的一面,比如说未婚先孕的问题,一旦隐私被揭露,结婚就很困难,这是重大损害。既然不是一般损害,医院不问清楚就这么做,第一没有道德,第二没有让人家放弃权利的确认,做得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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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崇文(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老岳父在一家医学院工作,他说以前他们全是这么搞,不这么搞,教学医院怎么进行工作啊?他说以前没有人提到这个问题,只是现在才有人提出来了。
前些天我们律师事务所一起讨论这个案子时,大家异口同声:这是百分之百的侵权。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解释也好,1993年最高法院有一个文,关于隐私权并到名誉权里。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不一样的,立法的时候有一个漏洞,现在也在进行弥补,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规定来套用的话,也是可以构成的,只是危害结果轻重的问题。
黎燕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这个事实能否成立?我们学校有一个有名的民法专家,我跟他讨论过这个事情,他认为当事人只有两方,一方是李倩,另一方是医方。有一个主治医生,有多个实习医生,共同组成了医方。在这个过程中,20人,50人,100人,无论多少人,都是站在医方的一方,目的是为了传授知识,如果这20个人夹杂着闲杂人员,这样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医患关系了,可能有第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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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特殊的生理部位是她的隐秘,她有隐私权,但是医生给她检查,而且带实习医生来看,看过以后没有宣扬,也没有加以诽谤,只是作为看病来处理。从这个事实总体来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后另有规定除外),他认为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那么有没有做得不合适的地方?有。违反了民法所说的自愿原则。从所介绍的情节看,没有事先通知李倩,就让她脱衣服,脱衣服以后才让20多名实习医生进来的。原因在哪里呢?就怕病人不干。李倩开始表现了一下异议,最终她躺在床上没有提出异议,如果你跳下床,根本不让医生看就对了,虽然说是被强迫的,但是你后来没有提出异议,法律上这叫默认。
关安平:只要患者说出来不同意,就应该停止,根本不需要患者跳下床。另外当事医生还说“你躺好,不躺好怎么看病”之类的话来威胁患者,这是以患者的健康权来威胁人家放弃隐私权。
郭兴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如果患者挂号了,找某个医生治疗某种疾病,就把保护隐私的权利移转给了这个医生,可以检查,可以操作。但是他没有交给其他人,只要患者没有同意,其他人一旦进入了这个视线范围,就等于是侵权,因为患者身体是暴露的。这是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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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黎教授说不构成侵权,是默认。我不同意。第一,没有打招呼,医院的院长说每次都不打招呼,一旦打招呼病人肯定不同意。这就证明不敢打招呼,打招呼别人不同意,这就有欺诈的意思表示,即使后来患者默认,也是被欺诈的结果。其次,即使说患者忍受了,但是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同意的。
这种情况下,构成不侵权怎么认定呢?有两点。第一,从主观上,如果出于对病人治疗的需要,比如说疑难病例,在诊治过程中,专家发现自己没有能力作出诊治,就请其他专家来商讨这个病例的处理方法,这是出于对病人的考虑,他的行为是为病人负责的,他才构成不侵权,否则就侵权。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它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这里提到了私生活,实际就是隐私权。本案的情况也应该认定是私生活的权利。
二、患者有没有被医院当做“活标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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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兰:我也带过见习医生、实习医生,从临床、手术上都带过。我们还有留学生。对这些学生,到我们门诊去看的病人怎么办?有一些我们是跟病人打招呼,我们是教学医院,可能有学生实习,需要大家有一些奉献精神,因为这终归给病人增加了一些麻烦,有些病人是配合的。
主持人:医院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是约定俗成的,是吗?
李诗兰:对。因为这是教学医院。我也做过实习医生,我之所以能够成为专家教授,我非常感谢病人,因为病人给了我这一切,让我长了这么多见识。当事医院唯一做得不好的,就是应该事先跟病人打招呼,征求病人的同意。
许兰亭:让医生看也可以,但没说让其他人来参观啊?
李诗兰:不是参观。工科的学生在实习看老师做一个产品,这可不可以?为什么医学老师要给学生示范,就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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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兰:那医生怎么办?他总是要带实习学生的。在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大夫既是医生,也是老师,都有带实习生的义务。有学生在这儿,你就要为学生讲解,否则就说你这个老师没有教学意识。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问题。医院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医生,要为更多的患者服务,患者做一次教具,牺牲一下个人利益,是为了更多的同类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如果没有这些“活标本”,我们实习生老是在模型、图纸上学习,就不可能更好地提高医术水平。
韩华胜(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很多患者上教学医院,认为医术应该更好,因为有专家,有老教授。但是绝对没有想到还有作为教学工具和标本的义务。
医院教学和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这中间不应该是画等号的。尽管这些实习的大夫都是未来的医生,也许将来还是医术高明的医生,但是在这里,他并不是直接参与治疗和诊断的,患者拒绝医生检查和拒绝其他人把我作为一个教学的教具来展示这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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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模特,把身体整个暴露在一个很大的课堂里,但是她是以此为职业,愿意奉献,可能还要有相应的很多的收入。包括名誉上可能受到鼓励,受到社会的赞扬。
王靖(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务处副处长):长期以来我们提倡奉献精神,有这种做法存在,但是存在不一定是合法的,作为患者,我有什么义务给你做活教具?你要想这样做,患者必须有知情权,医院应该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已经表示抗议了,如果还继续这样做,这是强奸民意。刚才李教授也提到,作为教学医院,这样做是为了发展,为了看病,但是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我认为健康权属于隐私的一部分。
战崇文:我国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和普通医院的区别,国家没有规定。所以说对患者来说,我进的都是医院,我不知道我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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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国律师曾对我说,美国的实习医院规定得特别严格,一个是患者进入这家医院以后,首先要告知患者,这是实习医院,你得承担一些因为实习医院所带来的一些义务,如果同意就治疗,如果不同意就建议转院。同时对实习大夫在实习过程中,比如说人数,如何进行实习,也有一个明确规定。
三、患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主持人:国家关于医患关系有没有特殊的定位和规定?
黎燕燕:没有。麻烦就麻烦在这里,法律不健全。
主持人:那么患者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韩华胜:我认为,患者应该是消费者,但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特殊在哪儿呢?作为消费者,患者是不可能选择,我有病必须得看病,如果没钱,我可以不买电视,但我有了病就必须得去看。没有钱,把房子卖了也得看病。患者是消费者,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协会的主席就讲,患者就是消费者。最近,浙江有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就非常明确,提出患者属于消费者。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规定患者是消费者的地方性法规。
四、“您的权利您不主张,就是社?橲??????,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