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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9645
众说纷纭医患权益4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在审判中,赔偿原则是不应用补偿来代替赔偿。

    医疗鉴定不是惟一证据,使法官为难的正是举证问题。鉴定程序的公开、公正是我国民主法制的重要一环。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惟一根据,法院认为不合适,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且要由法院来认可。现在的鉴定委员会依附于行政机关,这种形式要改革。鉴定程序要公开、公正,这方面过去不重视,而这正是我国民主法制的重要标志。现在不少地方都在搞程序公开,比如鉴定人选任制度,让患者、医院、行政机关各推选一名鉴定人;还有设“专家库”随机抽取、易地鉴定等;人民法院也可以选鉴定人,天津有个案例就是这样。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高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认为,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可以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处理有争议,不服可上诉,其实是把行政处理和鉴定混在了一起。高法认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起诉不予受理,对赔偿结果不服的,上诉可以受理。民事诉讼法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能否作为判案依据,要开庭通过,交法定机构或专门机构鉴定。我认为,鉴定不是起诉证据,而是胜诉证据。在审判中,有些鉴定结论认为“是这样,但有时不排除……”这种情况涉及举证问题,使审判人员面临一定的选择,办案的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许多纠纷打来打去,都是因为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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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享有哪些权利?应当说,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有。但医院有没有特定的权利很难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表:我认为医院的权利有三个方面。第一是院长对内部的管理权。中国医院院长们的管理能力是很强的,但不管什么性质的医院,都要依法管理。第二是作为独立法人,医院要在社会中依法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同时,行政机关也要依法管理,如违法,医院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这也是很重要的权利。第三,医院是老百姓看病的地方,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院既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就都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珂:医院合法权益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医院权益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对医院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加强保护,依法解决纠纷;医疗单位要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如对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弥补过失,力争降低损失,转移风险,加强医患沟通等。

    市场经济就是要赢得消费者,什么时候医生把患者真正当成了衣食父母,观念就算转过来了。医院的问题是改革还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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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维权问题的讨论不宜具体,要用望远镜而不是显微镜。世界上所有提出维权的都是弱者,在医院与患者之间,我们认为患者是弱者,因为从专业技术、信息取得、处理纠纷的精力与经济实力上,患者都无法与医院相比。医院的软弱在于改革不彻底。医院什么时候把患者当成了衣食父母,观念就转过来了。这需要进一步改革。

    医疗纠纷的处理由一个行政部门包下来是一厢情愿。中消协对许多纠纷的成功调解,使“私了”可以成为一种模式。

    中消协秘书长杨竖昆:卫生部门认为,凡医患纠纷都应由卫生部门包下来,其鉴定是法院的惟一证据和判决前提,社会不要介入,这是一厢情愿。从国务院机构改革看,过去是减人不减事,现在要减人又减事。政府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可以由其它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包下来,医疗纠纷由行政部门包下来也是不可能的。一些小额赔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中介组织调解,不要放弃让其它部门去解决,有些官司可以“私了”,给了我们许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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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办公室主任孙东东:医疗纠纷问题解决不了,关键是管理体制,卫生部门大包大揽,医院院长、医生执行卫生部门的文件,对法律不甚了解,不知道事故与非事故之间还有第三者,可以“私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人们的急切盼望中加紧修订,在许多方面有了进步。

    近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已进入实质阶段,卫生部在京召开的研讨会成为迄今为止最广泛吸收各方人士的会议。据媒体报道,新办法在许多方面有了进步,如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实行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当事人可以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可判刑;在医疗事故争议问题上,当事人可以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大提高实际赔偿标准等。

    医生、患者本该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

    刘虹健康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