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公司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名称: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投保条件: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本公司按规定对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基本险合同除外责任所致;
2、被保险人患疾病;
3、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4、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及配镜;
5、美容、矫形术及角膜屈光成形术,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特殊治疗费用;
6、基本险合同退保或失效后发生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2、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缴费方式,投保或续保的附加险均需一次缴足全年保险费。, http://www.100md.com
险种名称: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投保条件: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本公司按规定对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基本险合同除外责任所致;
2、被保险人患疾病;
3、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4、购置移植器官、安装人工器官、购买轮椅、心脏起搏器、助听及配镜;
5、美容、矫形术及角膜屈光成形术,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特殊治疗费用;
6、基本险合同退保或失效后发生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2、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缴费方式,投保或续保的附加险均需一次缴足全年保险费。,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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