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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034
脑死亡立法是否可行?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月3日
     日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著名医学专家裘法祖教授建议,中国应尽快对“脑死亡”立法。

    裘法祖教授指出,尽管中国的器官移植已取得良好开端,但与国际上相比,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差距仍然很大。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供体的来源严重缺乏,而且在质量上没有保证。这是由于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建立“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这一重要科学概念,这一概念在舆论上和法律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和支持,阻碍了器官移植研究的进展步伐。

    目前,关于死亡的判定标准分为脑死与心死两种。心脏死亡的定义很简单,即心脏停止跳动;至于脑部死亡的判断,则须符合以下六点条件: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电波无起伏、呼吸停顿。以上六项连续出现6个小时而毫无变化。我国医学界现行采用的死亡标准是前者,而一旦采用脑死亡标准,就意味着一些心脏还在跳动的人将被判定死亡。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脑死亡立法在中国是否可行?本期《法律圆桌》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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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一实行脑死亡标准是在节约卫生资源吗?

    王北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对于以脑死亡为标准来判定人是否死亡,我是赞成的。

    我曾经看过一个病人,已经一年多了,用手在他眼前晃一晃,根本一点儿反应都没有。大小便不能自控,这个病人现在欠费十几万元,他现在用的呼吸机的使用费,一天就是600块钱。而且至少有两个家属在陪护他,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家属和医院压力都很大。

    这种卫生资源的消耗,是有价值还是无价值的?医院救死扶伤,或者修复劳动力,把人的病治好了,他可以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像这种人,如果恢复不过来,仅仅靠着现代化的设备维持他所谓的生命,是不是对资源,尤其是对卫生资源的一种消耗?

    作为医院还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现在是任何一个医院非常伤脑筋的,由于供体不足,病人得不到及时的器官移植就死了,这种情况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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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在某医院有一个植物人,昏迷了半年之后,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和家属尽心的照顾,在半年之后居然开口说话了,医院的大夫和他的亲属在那种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还不放弃对生的希望,让人深为感动。

    如果我们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那么这个人就没有重新说话的机会了,他也没有作为一个人生存的权利了,无论是你占用了其它人的卫生资源也好,还是你的病给别人造成痛苦也好,但是,一个人活着的权利是他最基本的权利……

    朱继业(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植物人跟脑死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植物人还有脑电波活动,能够自主呼吸,能睡觉,给他喂吃的东西,他可以消化,脑死亡就什么都没有了,神经系统也没有了。所以植物人和脑死亡是有极大差别的两个概念。

    主持人:一般人会想,如果心跳还存在的话,怎么能叫死了呢?

    朱继业:从科学上讲死亡分三个档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的,这是脑死亡。但脑死亡的时候心跳可能还有。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就是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级的死亡叫做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跳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都死亡了。实际上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人都是死了,从科学上来讲,死的人不可能再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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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二实行脑死亡标准会不会给人“尸骨未寒”的感觉?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死亡问题承载着几千年的文化,科学即使能够达到这样一种共识,就是认为脑死亡代表人体死亡,我认为立法总得要考虑生活中的人们,活生生的人们,对于一种科学的东西的承载力。科学始终是在和传统斗争当中发展起来的,有些时候是科学占了上风,有些时候不是,哥白尼的说法很科学,结果却在当时被吊死了,说地球是方的人还活得好好的。脑死亡不仅仅是一个纯科学的概念,而且应该具有社会性,比如中国的社会,是不是能够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尸骨未寒”,是很传统的死亡的标准……

    王北京:“尸骨未寒”不见得就没死。

    叶林:心脏死亡用“临床死亡”这样一个概念替代它,按我的理解,是在医生的监督之下,在医院的救治程序过程当中认定的死亡。最后大家还不放心,为什么要放24个小时呢?因为他可能还没有死,要进入到生物死亡的状态。三种死亡的标准本身已经不纯粹是科学的东西了,已经融入了很重的社会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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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一个时间,某一个环境下,脑死亡可能会成为一个大家都承认的标准,但是现在的中国社会,一个人还没有死的时候,是不是预感到死了以后他的器官可能被移走?我们不知道死亡的感受是什么,也不知道病人的感受或者是尸体的感受是什么,但知道社会上的一个人对于另外一个人的器官被切下来的感受是什么。

    朱继业:对于家属来讲,死了的人的生命从接受移植的人身上得到了很好的延续。

    我们现在用的器官都是尸体器官,不管是肾还是肝,死了的人的器官确实在某个人身上继续工作着。但有很多的人因得不到器官而死了,中国的器官移植有一定的难度,包括在香港,要得到肝移植得等12到24个月,这么长的时间,对于恶性肿瘤的病人根本就没有机会了。脑死亡立法以后,使器官移植能够得到更好一点的器官,科学的东西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钟宇清(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毕竟是涉及死亡的立法问题,而不是一般问题的立法,应该非常慎重。立法的理由是因为这种判断方式更科学,仅仅为了器官就放弃对一个人的抢救,跟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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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北京:绝不要仅仅认为是为了器官移植来定脑死亡标准。这样做太狭隘了。

    叶林:让人觉得是医生在为自己的器官库寻找供体。

    王北京:要考虑到,已经是脑死亡的这种人的存在对社会产生的副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而且由于他的存在和不存在会引起很多法律关系的变化,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还是消极的作用?我们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

    而且,宣布脑死亡,未必就一定要捐献器官,这完全是自觉自愿的,不是凡是宣布脑死亡的人,尸体和器官必须要捐献给谁。

    朱继业:从国家的角度来讲,能够节省很多钱,实际上已经死亡的人,给他治疗的话,投入相当大,现在是国家在出这个钱。

    钟宇清:我坚决反对从经济上考虑,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这个立法就太成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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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三如何在技术上准确判定一个人确确实实是脑死亡了?

    钟宇清:在现有的条件下,判定脑死亡的难度是不是很大?

    王北京: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就提出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具体提出四条标准,第一点是无反应性;第二是没有可见的恒温几率;第三是无反射性;第四是电生理的表现,就是没有高于2.5微伏的电位。但有专家认为这四个标准还有不足,特别是现在我们所用的脑电图仪,只能测到1毫伏,这样就大于2.5微伏几倍,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听觉诱发电位检查。因为正常人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查波是1—7的波,如果真是脑死亡的患者,只能有第1个波,从2—7的波就没有了。这样就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是脑死亡。

    刘革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教授):这四个标准要求反复测试24个小时,结果没有变化才可以定为脑死亡,而且要排除两种情况,一个就是体温过低,低于32.2度,还有刚刚服过中枢神经抑制剂的病例,有这样的情况不算,还要测。现在美国、智利等十几个国家对脑死亡作为人体死亡的标准都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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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继业:1987年是台湾立法,1996年香港立法,去年是韩国立法了。

    判定一个人是否脑死亡,得由有一定资格的医师来认定,什么级别的医生、什么科的医生、有什么样的设备等等,都应有具体规定。

    钟宇清:即便有这个资格的医生也有可能认定错误?

    朱继业:不是一个人认定,要求一组医生认定签字,这样他要负责任。一定要有客观的记录,比如脑电波的记录,有各种各样的记录。现在我们心跳停跳的标准,也不是说医生说停了就停了,但是我们一定要走一段心电图直线,贴在病历里,有这样的客观记录在那儿,就证明他死了。

    钟宇清:我提一种假设,假定这几个医生认定这个人死亡了,根据这个设备看上去也死了,可以取死者的器官进行移植,家属也同意了,在取的过程中,突然这个人出现了一些反应,根据常识来判断,是一个活人做出的反应,这时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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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继业:不大可能,有一个时间标准的,超过这个标准的才算死亡。

    刘革新:钟律师提的意思是说有可能脑死亡的判断失误,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其实,按其它死亡标准也会有失误的时候,有些假死的人,医生可能没有判定出来,就解剖了,解剖的时候就发现还有微弱的心跳,这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王北京:美国有一个脑电图学会,曾经从脑死亡病例当中分析了1760个病例,但这1760个病例里,居然有两例后来还活过来了,一查他的死亡原因是因为安眠药中毒。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严格地控制住,凡是属于中枢神经中毒,或者冻死的病人,一定要抢救,绝不能宣判他死亡了。

    钟宇清:还有几个问题,第一就是标准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可操作?如果说操作性差,搞得不科学,比如家属说医生就这么一签字,认定病人脑死亡了,家属不服,将来诉讼官司将是不可想象的。

    王北京:比如现在的设备根本查不出来低于2.5微伏的脑电波,这个怎么办?如何能够确定他确确实实是脑死亡了?现在脑死亡的标准检测手段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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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中小型医院,或者比较落后的地方,这种手段没有,有经验的大夫也没有,他能不能判定死亡?这都是值得立法界考虑的问题。

    朱继业:脑死亡标准在基层实施会有困难,在大医院也不能说百分之百的对,也可能会有错误。也就是说立法是立法,但执法有难度。

    钟宇清:脑死亡的认定,我认为可以先制定一个程序法,通过什么程序来认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操作都要有一个书面的记录,而且这个记录一定是客观公正的。

    王北京:还有,如果说以脑死亡作为人死亡的标准,比如通过了检查,可以宣布他死亡,这样的话,又有很多的法律问题,比如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这个人是犯罪分子,被缉捕的过程当中被打伤了,造成脑死亡了,他的刑事责任要不要追究?第二,作为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他有债务问题,婚姻问题,比如他的妻子允不允许再婚的问题等等,这涉及到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议题四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会成为医生停止抢救的借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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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林: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是否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医生免除责任而采取的标准呢?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在科学上被认为是脑死亡,可以不用再输液,不用再抢救,资源的浪费也就没有了。

    钟宇清:脑死亡如果成为免责的事由,这是我不能接受的。如果是为了免责,将来就会有医生该负的责任不负,拿这个做借口,那么这个立法与我们伦理道德就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朱继业:不是免除医生的责任。他死了,我们医生本身是没有责任,所以不是免除责任。

    刘革新:脑死亡的意义,有没有对医生免责的意义呢?从理论上讲是有的。这种情况医生可不可以停止治疗?如果确定脑死亡就是死了,对于尸体当然可以停止一切救治了。所以有免责的作用。

    ■议题五现在立法时机是否合适?

    主持人:现在立法时机是否合适?是专门立法呢?还是制定一个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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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革新:我认为,脑死亡的标准必须要定,但不必要立法。以前以心脏停跳为死亡标准,哪个法律规定了?没有规定,只是法律上认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究竟什么是脑死亡,这完全是一个医学标准。但因为文化背景的关系,现在公众自愿捐献器官、做尸体解剖的都有限,如果说心脏还跳着就把器官取走做器官移植,更不行了。

    王北京:据我所知,在我国正式把人的死亡标准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是在1997年全国第七届卫生立法讲习班上。当时有二十多位国内的知名专家,联名提出关于死亡标准立法的问题,认为现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些问题。

    但是在这次会上,我们与会的官员,还有学者,就考虑到我国的现状,经济是否发达到那种程度,是不是能够接轨,觉得时机还不太成熟,还为时过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