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两性时空 > 恋爱时节 > 信息
编号:31825
是否放宽重婚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重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颁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包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 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二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逃避了现 行法律规定的重婚罪标准。对于重婚问题,目前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 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许多立法者由此提议要细化事实上重婚的法律界 限。

    主张制裁的专家们提出:放宽重婚标准,将部分程度恶劣的婚外恋作为重婚论处。全国妇联和一些专家提出:对《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 标准,建议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 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情况列为重婚。曾有专家表示,凭一部《婚姻法》的出 台或修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就能制止“包二奶”等社会现象是天方夜谭。“但是, 我们必须要有个态度,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否则这种现象会有恃无恐,到处泛滥 。”

    也有专家含蓄地表示了不同的态度,认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包二奶”、 包暗娼、婚外恋这种现象能否构成重婚罪有个“度”的问题。有待于相关证据加以 证实,证实到什么程度,如果构不成刑事要件,那就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但是,这 些专家没有提出自己对于“度”的衡量标准。

    200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审议了第二次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 案。焦点仍然集中在如何界定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等方面。全国人大内务司 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指出,重婚、纳妾、“包二奶”和姘居,严重败坏社会风 气,腐蚀干部队伍。来自黑龙江省的律师武增荣委员提出,有配偶的人与异性非法 稳定同居超过3个月或半年就应该视为重婚行为。姜春云副委员长和侯宗宾也认为 ,认定“包二奶”的标准有两条:一是非法同居有固定场所;二是在经济上提供生 活来源(包养)。

    关心婚姻法修改的人们注意到,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 助;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草案还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 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对此,许多人并不满意。有专家说,笼统地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行为”,将可能给执法带来不可避免的困难,并造成当事人的困惑。 (中国妇女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