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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裸男女绝命旅馆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一对偷情男女在旅馆双双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男方死者家属向旅馆主人提出索赔,而旅馆主人也振振有词,住宿登记是女方而非男方,男方不是消费者,故旅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纠纷变成了官司,也成了湖南省常德市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

    住店只为偷情

    2000年2月25日上午11时许,一位名叫谢红、年约30岁的少妇来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春意旅馆,要求登记一个房间。服务员根据谢红的要求,将她安排在旅馆最顶层的单间408房。

    当天下午1时许,一位皮肤黝黑、年约40岁的男人来到春意旅馆。他自称叫伍龙,是谢红的亲戚,来找谢商量一件事。旅馆老板娘余秀英告诉他谢住408房,伍龙便上楼了。

    下午6时许,余秀英见这两位客人一直未下楼,就打发服务员小周上去问问他们吃不吃饭(一楼是餐馆)。小周下楼后告诉余秀英:“408的房门开着,里面没有人,床上的被子也没有了。可三楼306房保管室原来开着的门却关起来了,我敲了几下没动静。”余秀英感到挺纳闷,自己整个下午都坐在一楼的大门口,再说这大门是进出的必经之路,莫非他们插翅飞了?想到女住客谢红连房费都未交,她又打发服务员小王与小周一起去开保管室的门。结果,两位服务员告诉她,保管室被从里面反锁了,连窗户也被插上了,打不开。老板娘余秀英因手术后未痊愈不能上下楼,便请求住店的男旅客韦刚与两位服务员一起去喊门。韦连拍带喊,门内死一般寂静。于是,韦一脚把房门踹开,一对赤身裸体的男女僵尸赫然呈现在眼前……

    春意旅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常德市和鼎城区二级公安机关勘查检验,结论为两人均无暴力性损伤,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好端端的两个人怎么会突然死亡?经过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事情终于真相大白:原来,44岁的伍龙是有妇之夫,谢红(已离异)则是他的情妇,他们一前一后来春意旅馆是为了鬼混。谢红在408房等待伍的过程中,发现306房的门开着,里面有燃气热水器,还有一张床,而且阴暗狭小,环境很适合他们。于是,待伍龙到来后,他俩把被子抱进了306房,关上了所有的门窗,洗起了鸳鸯澡……极度的兴奋带来了极度的疲劳,两人没有想到这屋里竟氧气稀薄,做着鸳鸯蝴蝶梦便入了绝境。事后,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旅馆老板拿出了3000元安葬费,此事暂告平息。

    男死者家属向旅馆索赔

    住旅馆竟“住”进了阴间,伍龙的家人有一肚子气。2000年6月6日,伍龙之妻袁辉以消费者人身死亡赔偿为由,把春意旅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145695元。一时间,此案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不少人认为,伍、谢在旅馆淫乱属违法行为,法律不应保护。但人们更关注的是法律对此案如何评判。

    2000年7月25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辩论一开始就进入了白热化。在第一轮辩论中,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一、被告的服务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的规定,被告给消费者伍龙与另一妇女提供的房间只有7平方米左右,房间里面又不通风,被告却在这么狭小的房间里安装了一台燃气热水器,造成了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被告的服务行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危害人身安全的措施。三、消费者的通奸行为与消费者的人身死亡赔偿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有人说,消费者伍龙的人身死亡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的住宿行为不光彩。这种论点完全是混淆法律界线,是用消费者的错误去掩盖被告的违法行为,是为被告推脱法律责任。伍龙的通奸行为是不光彩,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有错误的人和没有错误的人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方的辩论也有下面答辩:一、春意旅馆306房间一直作为堆放棉被、用具的保管室,从未做客房提供给客人住宿。二、伍龙不是消费者,春意旅馆没有为其提供服务。因为,他来旅馆不是住宿,而是与谢红鬼混,他的死亡地也不是谢红接受春意旅馆服务的现场即谢红登记住宿的408房。旅馆对客人提供服务是有项目和范围的,而本案的事实是死者的行为已超出春意旅馆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范围。三、伍龙死亡的原因既不是液化气泄漏中毒,也不是热水器使用中燃烧不充分中毒,而是两人为了进行淫乱,关闭了保管室的所有门窗,致使洗澡后,保管室空气含氧量很低,而两人依旧滞留,最终窒息死亡。四、死者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死者一不应该违反有关规定在旅社进行淫乱活动,二不应当在没有征得服务员同意的情况下搬进306保管室,且将门窗紧闭,擅自使用燃气热水器。

    法院判决:死者家属部分获赔

    开庭过程中,原、被告进行了充分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伍龙未在被告春意旅馆登记住宿,且导致其死亡的场所也非春意旅馆提供给旅客服务的场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并未接受被告的服务,不属消费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死者伍龙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60%)。被告春意旅馆对擅自进入旅社的人员审查不严,对保管室及有关燃气器具安放场所的管理不严,对此事件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40%)。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死者伍龙的安葬费为2740元,其母亲的生活费,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依原告的要求,按5年计算,其生活费应为9175.65元。原告袁辉提出死者伍龙属消费者,应按《消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而法院不予采纳。故此,该法院于今年2月做出判决:原告袁辉等因伍龙死亡所受经济损失11915.65元,由被告春意旅馆承担4755.26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因偷情惹出的一场索赔官司至此划上句号,它留给人们的法律思考却不少。 (贵阳晚报20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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