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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463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三九健康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

    皖价商[2000]40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及有关价格政策,经商省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和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对招标采购药品的作价原则,要合理运用价格政策,鼓励竞争。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通过规范效益,降低制药成本,让利患者,鼓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疗效好、质量稳、信誉佳、价格合理的品牌药品,从而减轻患者总体用药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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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机构或受医疗机构委托从事药品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原执行价格及有关资料(药品产家、品名、规格及中标数量等)于确定中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物价部门。在肥的中央企业医疗、驻皖部队医院、省属医院(不分属地)报省物价局,其他医院均按属地原则报当地物价部门。

    对政府定价的药品,省物价局委托各地物价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中标价格,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标单位各方利益,暂定临时零售价,确定执行日期,并及时送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接到新的药品价格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日期零时起执行新定价格。

    对价格由市场调节的药品,招标医疗机构也应依据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格,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时还要按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要求向社会公布零售价格。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药品中标价和临时零售价格等资料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定期将各地药品中标价格和临时零售价通过“安徽物价医药价格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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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还将根据各地药品中标价格水平实现区域平衡。凡招标品种降价涉及中管品种的,由省物价局负责报国家计委平衡;涉及省管品种的,省物价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降价。各地中标后的零售价格若高于统一降价的,必须降下来;低于统一降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药品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医疗机构委托,组织采购活动时,可向委托人按差额累进法去计收服务费。

    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定为:中标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按中标金额的2%计收,50万元以上的按1%计收。按上述差额累进计算后,不论中标品种多少,每次招标采购活动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3万元。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收费前,须凭合法资质证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凭证收费。收费时明码标价,使用税票照章纳税。

    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参与招标中不得以垄断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药品,在药品经销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中标价格的,不及时备案中标价格及有关资料的、不执行依法公布的零售价格的,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向企业和医疗机构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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