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21日,国家计委发出《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以下简称乙类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http://www.100md.com
通知指出,乙类药品要逐步实行省级政府定价。在过渡时期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乙类药品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并组织召开地区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讨论,经论证后确定。
对各地增补进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各省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办法和程序制定。其中,全国有10个以上地区将某种药品调整进入乙类目录,且价格矛盾比较突出的,可由国家计委提出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有关地区内执行。
对已上市销售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在研究价格指导意见及各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时,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报批。
乙类药品中新规格品种上市销售时,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组织召开价格平衡衔接会议研究确定。
乙类药品需要单独定价的,由生产企业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组织进行审定。,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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