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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订中的五个焦点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焦点一是否该解释重婚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介绍说,根据现行的《婚姻法》,重婚问题取证困难,实际处罚的不多。有建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半年或一年以上)且生儿育女,或者虽未夫妻相称,但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则认为,重婚罪的修改解释是刑法上的事,可以由各地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焦点二夫妻财产是否该共有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杨大文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当时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情况,但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以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他说,可以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增添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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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三离婚条件是放宽还是变严

    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条件由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杨大文建议《婚姻法》规定有同居生活条件而分居达三年以上,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前提是必须“经过调解无效后才准予离婚。”

    杨大文说,我的观点是新《婚姻法》即不追求放宽离婚标准,也不追求加大离婚难度。是否离婚,取决于婚姻生活的本来面目。

    焦点四过错赔偿制是否该建立

    杨大文认为,应确立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关专家则认为要确立此项制度,尚需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方过错。二是怎么计算精神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者是否作为共同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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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五配偶权是否该确立

    杨大文说,从夫妻人身关系来看,男女结为夫妻,首先是身份上的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人身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规定了姓名权、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方面的人身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因此,有必要规定夫妻双方互享配偶权,将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或者说人身权的高度概括。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杨大文说,如果在《婚姻法》中引入配偶权的概念,那么,处理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就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社会学家则认为在《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和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是立法的倒退。这些问题不应受法律的制约,是社会道德问题。

    (摘自《北京青年报》作者 吴海虹)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0年08月11日第二版),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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