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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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玛医生
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其病理特点是结核结节、干酪坏死和空洞形成,其临床表现有低热、盗汗、乏力、消瘦、咳嗽、咯血等症状。广东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19.90年的调查资料表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有57.2/10万。因此,妊娠合并肺结核的诊断、治疗不容忽视。
症状表现
[妊娠与肺结核的相互影响] 妊娠合并肺结核,分为非活动性与活动性两类。一般认为非活动性肺结核或病变范围不大、健康肺组织尚能代偿、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多大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
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流产、早产的发生率增高。尤其是已有肺功能不全者,妊娠分娩会加重其病情,甚至引起孕产妇死亡。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富内发育迟缓或死胎。当肺结核孕妇体内的结核菌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形成结核病灶,破坏绒毛后可进入胎儿体内感染胎儿,但临床上很少见。通常肺结核孕妇,于分娩后若能严格执行与新生儿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措施,结核菌传给新生儿的可能性很小,对其生长发育常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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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若孕妇有低热、消瘦、乏力、盗汗等症状时,应重视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结核的可能,并予胸部摄片、痰检抗酸杆菌以明确诊断。
治疗方法
1.加强宣教 肺结核处于活动期应避免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8周内行人工流产。1一2年后,再考虑妊娠。
2.加强产前检查 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便在治疗期间能够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对严重肺结核孕妇,应及时发现妊娠期并发症。
3.治疗原则
(1)及时治疗早孕反应和妊娠剧吐,供给高蛋白、多种维生素和富于矿物质的食物,注意休息。
(2)抗结核药物治疗:若为活动性肺结核,应尽早联合用药、适量和全程使用敏感药物,以降低抗药性,加强疗效。但还应注意抗结核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如链霉素长期持续应用有引起新生儿听力障碍的危险。
, 百拇医药
早期妊娠合并肺结核时,应首选异烟肼和乙胺丁醇,副反应少,孕妇应用较安全。妊娠3个月以后,联合应用利福平和异烟肼具有较强杀菌效果,可缩短疗程。应用异烟肼,应给予维生素B6,以防末梢神经炎的发生。服用利福平时,应注意损害。乙胺丁醇的主要副反应为球后视神经炎。其他如吡嗪酰胺、氨硫脲、环丝氨酸等二线药物,疗效差且毒性大,妊娠期间不用为宜。
4.手术治疗 妊娠期间一般不作肺结核的外科治疗。若空洞久治不闭、抗结核药物治疗无效、支气管结核伴支气管扩张出现反复大咯血或结核性脓胸等情况,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手术,以免病情恶化。但手术时间最好选在妊娠前半期进行。
5.产科处理
(1)较大范围的活动性肺结核或曾行肺叶切除的孕妇,因有效呼吸面积减少及血氧分压降低,容易使胎儿缺氧,应在预产期前1—2周住院待产。
(2)分娩时应缩短第二产程,注意减少产后出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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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无产科指征,以经阴道分娩为宜。若必须行剖宫产术者,麻醉应选用硬脊膜外持续阻滞。
(4)产褥期间应延长休息时间,注意增加营养,对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应禁止哺乳,严格与新生儿隔离,以减少母体消耗及感染新生儿。应在产后6周及3个月,行肺部X线.复查,以了解肺结核病灶的变化,因肺结核有可能在产后加重。
6.终止妊娠及绝育问题 ①严重肺结核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灶不宜妊娠的孕妇,或妊娠早期早孕反应较重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均应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②已有子女的经产妇,或病情严重再妊娠可使其显著恶化者,应考虑行绝育手术。
7.肺结核产妇娩出的新生儿,应及时接种卡介苗,预防感染。, 百拇医药
症状表现
[妊娠与肺结核的相互影响] 妊娠合并肺结核,分为非活动性与活动性两类。一般认为非活动性肺结核或病变范围不大、健康肺组织尚能代偿、肺功能无改变者,对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多大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
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流产、早产的发生率增高。尤其是已有肺功能不全者,妊娠分娩会加重其病情,甚至引起孕产妇死亡。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致富内发育迟缓或死胎。当肺结核孕妇体内的结核菌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形成结核病灶,破坏绒毛后可进入胎儿体内感染胎儿,但临床上很少见。通常肺结核孕妇,于分娩后若能严格执行与新生儿隔离制度,加强预防措施,结核菌传给新生儿的可能性很小,对其生长发育常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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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若孕妇有低热、消瘦、乏力、盗汗等症状时,应重视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结核的可能,并予胸部摄片、痰检抗酸杆菌以明确诊断。
治疗方法
1.加强宣教 肺结核处于活动期应避免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8周内行人工流产。1一2年后,再考虑妊娠。
2.加强产前检查 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便在治疗期间能够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对严重肺结核孕妇,应及时发现妊娠期并发症。
3.治疗原则
(1)及时治疗早孕反应和妊娠剧吐,供给高蛋白、多种维生素和富于矿物质的食物,注意休息。
(2)抗结核药物治疗:若为活动性肺结核,应尽早联合用药、适量和全程使用敏感药物,以降低抗药性,加强疗效。但还应注意抗结核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如链霉素长期持续应用有引起新生儿听力障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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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妊娠合并肺结核时,应首选异烟肼和乙胺丁醇,副反应少,孕妇应用较安全。妊娠3个月以后,联合应用利福平和异烟肼具有较强杀菌效果,可缩短疗程。应用异烟肼,应给予维生素B6,以防末梢神经炎的发生。服用利福平时,应注意损害。乙胺丁醇的主要副反应为球后视神经炎。其他如吡嗪酰胺、氨硫脲、环丝氨酸等二线药物,疗效差且毒性大,妊娠期间不用为宜。
4.手术治疗 妊娠期间一般不作肺结核的外科治疗。若空洞久治不闭、抗结核药物治疗无效、支气管结核伴支气管扩张出现反复大咯血或结核性脓胸等情况,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手术,以免病情恶化。但手术时间最好选在妊娠前半期进行。
5.产科处理
(1)较大范围的活动性肺结核或曾行肺叶切除的孕妇,因有效呼吸面积减少及血氧分压降低,容易使胎儿缺氧,应在预产期前1—2周住院待产。
(2)分娩时应缩短第二产程,注意减少产后出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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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无产科指征,以经阴道分娩为宜。若必须行剖宫产术者,麻醉应选用硬脊膜外持续阻滞。
(4)产褥期间应延长休息时间,注意增加营养,对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应禁止哺乳,严格与新生儿隔离,以减少母体消耗及感染新生儿。应在产后6周及3个月,行肺部X线.复查,以了解肺结核病灶的变化,因肺结核有可能在产后加重。
6.终止妊娠及绝育问题 ①严重肺结核或伴有其他部位结核灶不宜妊娠的孕妇,或妊娠早期早孕反应较重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均应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②已有子女的经产妇,或病情严重再妊娠可使其显著恶化者,应考虑行绝育手术。
7.肺结核产妇娩出的新生儿,应及时接种卡介苗,预防感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