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医院“不告知”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医疗赔偿案引起了法律界有关人士的关注:法院不仅推翻了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还让医院承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据悉,这是由于一名病人手术后死亡,医院没有告知其家属要进行尸检,因而被法院追究责任。
据《羊城晚报》尹安学报道,1996年1月12日,60岁的李桂琴到原电子工业部酒仙桥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剥脱术,7天后,李桂琴发生高度呼吸困难,血压下降,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李桂琴的女儿高丹讲,当晚,院方告知他们,母亲猝死的原因是"血栓形成导致肺栓塞"时,他们深感不解,因为在手术同意书中并没有提醒做此类手术有肺栓塞致死的可能。由于不明医学知识,他们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但院方以"人已经没有了,解剖没有什么意义了"为由进行劝阻。高丹等人以为医院是好意,当时又极端悲痛,便没有坚持。
一年后,李桂琴的亲属向有关医院的专家教授咨询,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医院在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1997年4月,李桂琴的亲属向朝阳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该病例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实施手术治疗是正确的",且医院操作规范,因而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进行第二次鉴定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这样,据此,1998年9月,一审法院判定医院对李桂琴的死亡没有责任,只赔家属经济补偿8000元。
, 百拇医药
一审判决后,高丹几经周折,找到曾代理过起诉庸医胡万林案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律师。卓律师通过仔细调查研究发现,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医院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护理工作中没有过错,才能认定其不构成事故。因而,两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在医院未举证的情况下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酒仙桥医院提供不出曾"主动提出尸检要求"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家属拒绝尸检而应履行的签字手续,因而应负责。据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个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尸检,医院不主动,医院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据此,卓律师认为,尸检是查清死亡真相的最重要的手段,医院没有履行告知责任,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卓律师查阅有关医院教科书发现,医院在为李桂琴做手术及其后护理中均有不当之处:双下肢静脉曲张手术一般不可双下肢同时做,医院却对一个60岁的病人作了;手术做完后,医院应帮助病人活动,防止形成血栓,但医院对一级护理的李桂琴没有一点相关的医嘱和措施;同时,这种手术做完后,应使用抗凝化淤的药物,禁用止血剂,但医院在手术之后的三四天都使用止血药物,且药量大、时间长。因而,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重新鉴定。
2000年6月12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通过鉴定,得出结论:"一、根据目前提供的鉴定材料,医院在此方面有一定责任。二、酒仙桥医院对李桂琴实施的术后处理和药物治疗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有促化和加重李桂琴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酒仙桥医院赔偿李桂琴家属精神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的审判长孙宝祥认为,尸检有明文规定,作为老百姓可能会不清楚,但医院负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他希望该案的判决能对医院起到警示作用。
摘自《人民日报》网络版, 百拇医药
据《羊城晚报》尹安学报道,1996年1月12日,60岁的李桂琴到原电子工业部酒仙桥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剥脱术,7天后,李桂琴发生高度呼吸困难,血压下降,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李桂琴的女儿高丹讲,当晚,院方告知他们,母亲猝死的原因是"血栓形成导致肺栓塞"时,他们深感不解,因为在手术同意书中并没有提醒做此类手术有肺栓塞致死的可能。由于不明医学知识,他们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但院方以"人已经没有了,解剖没有什么意义了"为由进行劝阻。高丹等人以为医院是好意,当时又极端悲痛,便没有坚持。
一年后,李桂琴的亲属向有关医院的专家教授咨询,并查阅有关资料后发现,医院在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存在严重问题。1997年4月,李桂琴的亲属向朝阳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为,"该病例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实施手术治疗是正确的",且医院操作规范,因而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进行第二次鉴定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这样,据此,1998年9月,一审法院判定医院对李桂琴的死亡没有责任,只赔家属经济补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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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高丹几经周折,找到曾代理过起诉庸医胡万林案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律师。卓律师通过仔细调查研究发现,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医院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护理工作中没有过错,才能认定其不构成事故。因而,两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在医院未举证的情况下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酒仙桥医院提供不出曾"主动提出尸检要求"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家属拒绝尸检而应履行的签字手续,因而应负责。据北京市卫生局的一个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尸检,医院不主动,医院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据此,卓律师认为,尸检是查清死亡真相的最重要的手段,医院没有履行告知责任,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卓律师查阅有关医院教科书发现,医院在为李桂琴做手术及其后护理中均有不当之处:双下肢静脉曲张手术一般不可双下肢同时做,医院却对一个60岁的病人作了;手术做完后,医院应帮助病人活动,防止形成血栓,但医院对一级护理的李桂琴没有一点相关的医嘱和措施;同时,这种手术做完后,应使用抗凝化淤的药物,禁用止血剂,但医院在手术之后的三四天都使用止血药物,且药量大、时间长。因而,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重新鉴定。
2000年6月12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通过鉴定,得出结论:"一、根据目前提供的鉴定材料,医院在此方面有一定责任。二、酒仙桥医院对李桂琴实施的术后处理和药物治疗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有促化和加重李桂琴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酒仙桥医院赔偿李桂琴家属精神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的审判长孙宝祥认为,尸检有明文规定,作为老百姓可能会不清楚,但医院负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他希望该案的判决能对医院起到警示作用。
摘自《人民日报》网络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