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作伪证:害人又害已
文/草叶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医务人员因参与伪证而做了“导演悲剧”者的帮凶,最为明显及恶劣的可算是安徽省肥东县“汪伦才案”中的几位医务人员。
1996年11月1日上午,钱开栋的表妹王丽萍与同事汪伦才发生纠纷并发生了“厮拉”,钱开栋便利用自己在肥东县医院当医生的职权,替这位亲戚伪造了病历(脾破裂),致使汪伦才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并被关押达3个月零18天,随后又陷人长达3年之久的冤案之中。虽然最终汪被判无罪,但此时江已经家破人亡,女婿愤而自杀以示抗议,经济遭受极大的损失,精神遭受了极大的摧残!人们不禁要问,钱开栋的假病历就那么神通吗?
其实,在“汪伦才案”中,我们的几位医务人员包括法医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主要肇事者王丽萍的脾并没有破裂,那么合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是如何认为王“脾破裂诊断成立”,评定王丽萍为轻伤的呢?1996年12月5日,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四科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的伤情进行鉴定。12月6日,主检法医对王丽萍提供的病历进行了检验,并指定王到法医定点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做B超检查,而两名法医并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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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过程中,该院B超室周佛养医生,根据肥东县医院的3次B超报告单(没有图片)、病人陈述病史,结合当天的B超扫描,在未见脾破裂的症状下,仍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写上:脾上极挫伤恢复期。12月7日,主检法医也是依据王的病史和县医院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及周佛养的B超检查报告,就作出了王“脾破裂诊断成立”的鉴定书。
作为法医,他们明知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使用,但是仍毫不负责地做出了错误结论,为这起冤案当了“马前卒”,也成了某些执法人员造假玩假的“挡箭牌”。
自古以来,多行不义必自毙,助纣为虐者均没有好结果。2000年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制造伪证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钱开栋被该县医院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不予执业医师注册,停止其执业活动,另外,因钱开栋涉嫌伪证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同时,该县医院还对相关责任人李长富、王华兰、陈敏慧分别予以降级或解聘处理。其次,合肥市公安局对于造成错误伤情鉴定的直接责任人魏传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1999年度优秀公务员称号,调离法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刑事技术处法医室法医职务;对刑警支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彭家法、助检法医王冬花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误导法医鉴定的单位——安徽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取消其法医定点医院这一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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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概不会忘记,1999年,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副主任医师李某,不顾医生的职业道德,在医疗鉴定中捏造事实,将本无精神病史的盗窃惯犯陈某鉴定为“早期精神分裂症”,得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后东窗事发,李某被公安机关以伪证罪拘留。四川省泸县石洞镇中心卫生院医生廖林,因替一熟人作伪证,也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那么,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人要步入后尘呢?
在当今法制的社会,很多医务人员被推到了证人席位上,是喜是忧?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及交通事故,医生对于病因、病情的认定、证明,决定着责任大小、赔偿数额,连生孩子也跟此有关呢!至于刑事诉讼,医生包括法医的证明更是关乎性命,一“证”九鼎。可是近几年来,有些医务人员包括法医,过不了金钱关、人情关和面子关,违反医疗原则,丧失医德,置法律于不顾,开出了“客里空”的证明,最后酿成了难以收拾的恶果。汪伦才之害,就是明证。
医务人员参与作伪证,更具有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不及时查处,必然造成法院的误判,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会造成“窦娥冤”;同时也对社会其它部门的正常工作是个冲击,真真假假,皂白难辨,污染了社会空气,毒害了人们心灵。所以,对作伪证的医务人员,发现一个就要严厉处理一个,决不能姑息养奸。当然,卫生界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证圣洁的医院不被假证所污染,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受亵读。只要我们的医疗主管部门认真负责抓好管理,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社会的各部门同医院密切配合,加强与医疗部门的联系,“篱笆墙”扎紧围牢了,不法之徒们也就无机可乘。
作伪证的钱医生们,将面临着“铁窗”的生活;那些类似钱医生的人们,是引以为鉴还是继续步入后尘呢?
摘自《医药与保健》, http://www.100md.com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医务人员因参与伪证而做了“导演悲剧”者的帮凶,最为明显及恶劣的可算是安徽省肥东县“汪伦才案”中的几位医务人员。
1996年11月1日上午,钱开栋的表妹王丽萍与同事汪伦才发生纠纷并发生了“厮拉”,钱开栋便利用自己在肥东县医院当医生的职权,替这位亲戚伪造了病历(脾破裂),致使汪伦才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并被关押达3个月零18天,随后又陷人长达3年之久的冤案之中。虽然最终汪被判无罪,但此时江已经家破人亡,女婿愤而自杀以示抗议,经济遭受极大的损失,精神遭受了极大的摧残!人们不禁要问,钱开栋的假病历就那么神通吗?
其实,在“汪伦才案”中,我们的几位医务人员包括法医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主要肇事者王丽萍的脾并没有破裂,那么合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是如何认为王“脾破裂诊断成立”,评定王丽萍为轻伤的呢?1996年12月5日,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四科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的伤情进行鉴定。12月6日,主检法医对王丽萍提供的病历进行了检验,并指定王到法医定点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做B超检查,而两名法医并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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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过程中,该院B超室周佛养医生,根据肥东县医院的3次B超报告单(没有图片)、病人陈述病史,结合当天的B超扫描,在未见脾破裂的症状下,仍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写上:脾上极挫伤恢复期。12月7日,主检法医也是依据王的病史和县医院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及周佛养的B超检查报告,就作出了王“脾破裂诊断成立”的鉴定书。
作为法医,他们明知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使用,但是仍毫不负责地做出了错误结论,为这起冤案当了“马前卒”,也成了某些执法人员造假玩假的“挡箭牌”。
自古以来,多行不义必自毙,助纣为虐者均没有好结果。2000年10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制造伪证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钱开栋被该县医院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不予执业医师注册,停止其执业活动,另外,因钱开栋涉嫌伪证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同时,该县医院还对相关责任人李长富、王华兰、陈敏慧分别予以降级或解聘处理。其次,合肥市公安局对于造成错误伤情鉴定的直接责任人魏传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1999年度优秀公务员称号,调离法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刑事技术处法医室法医职务;对刑警支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彭家法、助检法医王冬花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误导法医鉴定的单位——安徽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取消其法医定点医院这一工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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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概不会忘记,1999年,江苏省扬州市一位副主任医师李某,不顾医生的职业道德,在医疗鉴定中捏造事实,将本无精神病史的盗窃惯犯陈某鉴定为“早期精神分裂症”,得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后东窗事发,李某被公安机关以伪证罪拘留。四川省泸县石洞镇中心卫生院医生廖林,因替一熟人作伪证,也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那么,前车之鉴,为什么还有人要步入后尘呢?
在当今法制的社会,很多医务人员被推到了证人席位上,是喜是忧?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及交通事故,医生对于病因、病情的认定、证明,决定着责任大小、赔偿数额,连生孩子也跟此有关呢!至于刑事诉讼,医生包括法医的证明更是关乎性命,一“证”九鼎。可是近几年来,有些医务人员包括法医,过不了金钱关、人情关和面子关,违反医疗原则,丧失医德,置法律于不顾,开出了“客里空”的证明,最后酿成了难以收拾的恶果。汪伦才之害,就是明证。
医务人员参与作伪证,更具有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不及时查处,必然造成法院的误判,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会造成“窦娥冤”;同时也对社会其它部门的正常工作是个冲击,真真假假,皂白难辨,污染了社会空气,毒害了人们心灵。所以,对作伪证的医务人员,发现一个就要严厉处理一个,决不能姑息养奸。当然,卫生界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风医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证圣洁的医院不被假证所污染,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受亵读。只要我们的医疗主管部门认真负责抓好管理,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社会的各部门同医院密切配合,加强与医疗部门的联系,“篱笆墙”扎紧围牢了,不法之徒们也就无机可乘。
作伪证的钱医生们,将面临着“铁窗”的生活;那些类似钱医生的人们,是引以为鉴还是继续步入后尘呢?
摘自《医药与保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