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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血”该谁取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今洁

    病员手术或抢救急需输血,而所在医院血源不足,请家属代劳取血,在各大医院看来是很平常的事;作为家属为使家人得到迅速有效的治疗,对此更是毫无怨言。至于取血究竟是哪方的义务,很少有人去深究。然而北京某大医院却偏偏因此惹上了官司。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败诉。

    1997年3月,71岁的周老因“肝内占位性病变一年”被某大医院收入治疗。考虑到周的体质较好,该院在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于4月17日上午8时为周老实施了剖腹探查术、肝左叶切除术。因周在术中大出血,院方对其进行了输血抢救,同时要求等候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立即到北太平庄附近的血站取血。然而,未等取血的车返回,周老即死在了手术台上。为此,周老的两个女儿在多次与该院协商无效后,将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周的两个女儿坚持认为医院未为其父备足血源,贻误抢救时机是导致其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而要求医院承担其父生前的医疗费,并赔偿她们因此而造成的部分食宿、台属往返悼念、交通费、误工、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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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对此的解释是:周老死于手术并发症而非抢救不及时。之所以让家属取血,是由于周老大量用血影响了下午手术病人的正常用血,因周老家属表示愿意配合,我们才让其去血站取血,此举与周老的抢救没有关联。

    一审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医院在为周老进行剖腹探查后,发现其肝内占位性病变实为肝癌,遂为其实行肝左外叶切除。手术中,周老左肝静脉破裂出血,该院随即对其进行了包括短期大量加压输血在内的多项治疗抢救措施。由于大量用血造成此型血短缺,为保证下午手术病人的正常用血,院方要求周老家属驱车取血,但未向家属解释清楚,造成其家属认为周老急等取血抢救的误解。不久,周老因抢救无效死于手术台上。次日,经家属要求,北京医科大学对周老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患者结节性肝硬变,肝细胞肝癌(左叶)、左叶切除后左肝静脉破裂出血、各内脏缺血。同年8月,应家属要求,北京市宣武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病例作了如下结论:“某大医院对周老肝癌的诊断正确,行肝左外叶切除术有明确手术指征,手术操作未违反医疗常规,左肝静脉出现裂口在该手术中不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周老死于手术并发症、出血性休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并发症后果是严重的,术中大出血的危急情况在处理中反映有不足之处。医院应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并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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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为周老施行手术过程中,对患者大出血的危急情况处理确有不足,且在患者生命垂危之时要求家属出车替医院取血,虽未因此而影响对患者的抢救,但客观上势必会使家属产生周老急等用血的误解,给病人家属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医院在今后工作中应引以为戒并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周老病例经有关部门鉴定,医院对其诊断正确,手术操作未违反医疗常规,对于手术中出现大静脉出血亦不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周老死于并发症,故其两个女儿坚持其父死因系医院未备足血源所造成,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于去年12月30日作出医院赔偿周老两个女儿误工、精神损失及鉴定费8000元的一审判决。判决宣布后,二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医院同意适当增加赔偿数额,该院将赔偿数额终审判决增至1万元。

    今天的老百姓,对医院显然不满足于“诊断正确,治疗未违反医疗常规”这一最低的常规标准了。看来,如何树立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医院的各项服务,以满足百姓的需求,才是有关部门下一步需解决的问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