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悄悄进北京
这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两张床,环境舒适。29岁的杀人犯李某此刻正躺在床上,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行刑时间到了,法院为其选定的是“注射死刑”。“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麻醉药物,执行法警一边跟他交谈一边推药液,简单的对话不过两三句,他就逐渐失去知觉,然后,又对其注入另外一种可以令其安静死亡的特制药液。几分钟后,旁边电脑仪器上的心电图基本呈直线状,经法医检验确定罪犯“已死亡”,李某脸上毫无痛苦表情。成都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于5月18日、19日成功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李某是其中之一。
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刑场静悄悄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有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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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53岁的女囚实施了注射法死刑。据法院的同志介绍: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兴师动众,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采用注射法则要节省得多,在室内就可以实施,无需拉到郊外;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等情况,但也不是绝对的;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罪犯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
女囚邹某,因与人通奸、姘居20年毒杀亲夫被判死刑。那天上午9时整,行刑指挥长下达了行刑命令,两名法警将验明正身的邹犯扶至行刑床上躺下、固定,执行法警立即上前从其右前臂做静脉刺,并将输液针带小塑管固定于手臂。据法医测定,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从注射开始到心跳停止为2分50秒,至瞳孔完全散大为5分钟。在注射全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情,死后无任何异常状况。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十分顺利,所有在场人员都认为药物注射是执行死刑的一种非常文明的办法。
真正行刑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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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某中院对邹犯注射用的药物是某省高院和医科大学联合配制的,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药物由法院法医保管并由法医到执行现场实施穿刺和观测。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具体统一使用何种致死药物,各地试点时所采用的药物多由法院法医与当地医药部门联合配制。为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事前对抽选的司法警察由法院法医进行专业知识讲解并指导进行注射操作演练。
注射法死刑,用4支液体量及颜色完全相同的针剂,由行刑法警随机取用,其中只有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如此,行刑时法警并不知晓是谁推入了致死性药物。
注射死刑未有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据已实施了注射死刑的有关法院的人士介绍,对注射药物、药量,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只能请法医专家配药,经动物实验后,采用足够剂量,至于因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是否应对药物有所增减,不同性别用药量是否应不同,目前还在探索。另外从注射开始到罪犯死亡应为多长时间,一针不能致死是否可以补注等等,至今也无定论。
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全国还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是在尝试,有关具体细则,要等时间,看试行情况,才能确定。《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 http://www.100md.com
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刑场静悄悄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有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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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53岁的女囚实施了注射法死刑。据法院的同志介绍: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兴师动众,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采用注射法则要节省得多,在室内就可以实施,无需拉到郊外;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等情况,但也不是绝对的;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罪犯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
女囚邹某,因与人通奸、姘居20年毒杀亲夫被判死刑。那天上午9时整,行刑指挥长下达了行刑命令,两名法警将验明正身的邹犯扶至行刑床上躺下、固定,执行法警立即上前从其右前臂做静脉刺,并将输液针带小塑管固定于手臂。据法医测定,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从注射开始到心跳停止为2分50秒,至瞳孔完全散大为5分钟。在注射全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情,死后无任何异常状况。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十分顺利,所有在场人员都认为药物注射是执行死刑的一种非常文明的办法。
真正行刑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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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某中院对邹犯注射用的药物是某省高院和医科大学联合配制的,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药物由法院法医保管并由法医到执行现场实施穿刺和观测。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具体统一使用何种致死药物,各地试点时所采用的药物多由法院法医与当地医药部门联合配制。为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事前对抽选的司法警察由法院法医进行专业知识讲解并指导进行注射操作演练。
注射法死刑,用4支液体量及颜色完全相同的针剂,由行刑法警随机取用,其中只有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如此,行刑时法警并不知晓是谁推入了致死性药物。
注射死刑未有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据已实施了注射死刑的有关法院的人士介绍,对注射药物、药量,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只能请法医专家配药,经动物实验后,采用足够剂量,至于因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是否应对药物有所增减,不同性别用药量是否应不同,目前还在探索。另外从注射开始到罪犯死亡应为多长时间,一针不能致死是否可以补注等等,至今也无定论。
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全国还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是在尝试,有关具体细则,要等时间,看试行情况,才能确定。《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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