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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163
“消法”管得了医疗纠纷吗?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小寒

    ——四川一法院依“消法”判决医疗纠纷案

    编者按:2000年度,四川泸州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适用民法赔偿原则,引出了全国法院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纷争的大胆尝试。最近四川省雷波县又爆出新闻,法院适用消费权益保护法,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术中宫破肠出起争议

    曲洗是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桂花乡朱坝村居住的彝家少妇。

    1999年12月1日,曲洗曾到雷波县西宁计划生育服务站作B超检查,提示诊断为宫外孕。1999年12月10日,曲洗时感下腹疼痛,阴道出血,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就近到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医院求治。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阴道大出血原因待查。当日12时,曲洗在雷马屏监狱医院妇产科行清宫术。经治医生术中感觉宫腔内有异常组织,怀疑为胚胎组织,即用卵园钳夹至阴道口,发现是肠管而停止操作。医生疑是子宫破裂,并立即报告副院长黄立权。黄立权迅速组织医生会诊,决定行探查术,并安排作术前准备,向曲洗的亲属作了说明,要求亲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对此,曲洗的亲属提出异议,认为是医生操作不当将肠管拖出,拒绝签字。当地领导做曲洗的亲属工作,11日下午2时10分曲洗亲属签字。2时40分,曲洗再次被送进手术室。术后诊断为:1.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并破裂;2.回肠子宫腔内脱出并缺血坏死;3.失血性休克。术后三天,因病员严重缺血,其亲属前往乐山购回血浆450毫升。12月18日、19日,曲洗的两个弟弟先后输血400毫升。经过20天的术后治疗,曲洗的病情仍然处在危重之中。经医生再次会诊认为,曲洗术后继发性腹腔、胸膜、肺、泌尿系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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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曲洗被送到四川省武警总队乐山372医院治疗。2000年1月21日,曲洗出院。医生建议:院外带药巩固治疗,门诊随访。

    鉴定为事故 患者讨说法

    2000年3月,曲洗向雷波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称本人因病在雷马屏监狱医院治疗,施行手术中,造成伤害,请求给予鉴定。2000年8月7日,雷波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就曲洗申请,作出雷医鉴字(2000)1号鉴定书。

    鉴定委员会认为:根据分析,在提示诊断为宫外孕后,错误施行清宫术造成子宫破裂致使肠管掉入宫腔,并被拉出体外形成坏死。此事件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2000年9月,曲洗一诉纸状把雷马屏监狱医院推上被告席,诉请被告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各种损失114839元(含5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9月7日,雷波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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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2日,雷波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律适用 争议焦点

    2001年1月15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曲洗诉雷马屏监狱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讨论,认为:原告患病在被告处就医,由于被告医院误诊导致伤及子宫、肠管脱出坏死部分切除,上述事实,有雷波县卫生局的处理意见、鉴定意见书、病历、原、被告陈述佐证,原告受伤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经济蒙受较大损失。对此,雷马屏监狱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雷马屏监狱医院赔偿曲洗治疗期间的费用5791.2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985元,出院后的续治费1517.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生活费5956元,交通、律师代理、差旅费5000元,精神抚慰费10000元,共计43449.75元。

    笔者就有关法律适用及精神赔偿采访了主审法官。他们认为,目前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上级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本院审判委员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一致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院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病员生活需要(即生病)接受服务,这也是一种消费,只是与购买、使用商品消费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该法官强调,上述看法是针对一审而言的,如果发生二审,终审法院裁决后,那才是最后的定论。

    《健康时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