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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671
不为“永恒爱情”作证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亦舒

    恋爱中的爱情承诺如果经过法律公证,它是否就一定会兑现?日前,一对年轻的南京恋人来到江苏省公证处要求对两人热恋中的相互承诺作个公证,但被公证员婉拒。该公证处的一位负责人明确指出,申请书不同于协议书,即使公证了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我承诺,爱你一辈子,如果我有什么对不住你的话,我们所有的财产都归你,如果你不信,我可以去将承诺公证。”刚从某法律院校毕业的王强对在南京师范大学读研究生的女友琴如是说。说罢,就拉上琴的手去了江苏省公证处,但两人的热情遭到了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否定。事后,王强打电话向记者咨询,为何能在武汉、湖南等地办成的爱情公证,在咱江苏就不行呢?

    记者随即拨通了江苏省公证处业务三部马鹏程科长的电话,马科长在闻听王强有关爱情公证的遭遇后,明确告知记者,此种所谓承诺或者许愿的申明公证,是以申明书公证形式出现的。公证后的爱情承诺,只能证明在某一时间这份承诺存在,公证的形式不能影响和约束承诺的兑现。举例说,某男承诺婚后不包二奶,对婚姻忠诚,结果他包了二奶,公证处显然是不可能去找他的,对其承诺中的相关财产处理,也不能按爱情公证办理,毕竟这是由法律来调整的关系,公证处不能越俎代庖。据马鹏程科长介绍,迄今江苏还没办理过一起这种爱情承诺公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陈芷和法官则对王强与其恋人到公证处去公证的过程表示同意,她说,这表明现代人的法律意识已经贯穿了整个生活,包括情感世界。对江苏省公证处最终不能给予公证的结果,她则认为比较正常,因为调整和平衡婚姻关系的是道德与法律,不是空洞的公证。当然,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展,类似的新问题理应有个明确的说法。

    摘自伊氏女人,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