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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水平看过来
http://www.100md.com 2001年4月8日 伽玛医生
     编辑:亦舒

    自1981年1月1日婚姻法实行以来,近二十年离婚案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至1990年,主要特点是:案件大量上升,平均每年递增11.6%。其间出现了1981年和1987年两个高峰期。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至1999年,主要特点是:离婚案件稳步上升,平均每年递增4.4%,没有明显大起大落。

    离婚案比重每年减少1%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却逐年下降,1999年与1981年比较,平均每年减少近1个百分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从1/2降到1/3左右。

    离婚夫妻多数要打官司

    我国80年代初期,协议离婚的数量比诉讼离婚略高或大体相当。但1983年以来,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就一直高于协议离婚。尤其近几年,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家庭财产相对丰富起来。有些家庭除了生活用品以外,还有大量现金及股票、字画等,有的还持有股份和生产资料等。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由此争执不下,到法院打官司。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并且准予离婚的案件比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要多1/3。

    离婚率仍比国际水平低

    我国总人口离婚率1980年为0.7‰,1998年为1.91‰,基本上每年以近0.1个千分点攀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低水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更多。例如,1989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1.3‰。根据《联合国人口年鉴》1990年记载:1989年千人离婚率日本是2.56;英国是5.72;加拿大是6.10;美国高达9.4。又如,1998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1.91‰,而日本是3.88;英国是5.94;美国仍然是离婚率最高的国家,达到8.88。

    黑龙江、上海离婚率最高

    由于受城乡差别、民族区域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区离婚率不平衡。1998年,黑龙江省、上海市离婚率较高,分别是4.05‰和4.03‰,超过日本。

    离婚案大多一月内审结

    近几年,由于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缩短,80年代久拖不决的现象明显减少。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对财产纠纷及抚育子女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能在短期内审结。1999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89万件案件,占审结离婚案件的74%,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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