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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9336
男方分得的房屋离婚时女方能否承租
http://www.100md.com 2001年6月12日
     问题

    某公司女工郝冬的丈夫与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郝冬提出离婚,其夫亦表示同意。但双方为住房问题纠缠不清,男方说房屋是他分得的,女方无权承租;女方说小孩由她抚养,房子不归她无法生活。经查,他们的住房是郝的丈夫婚前分得的,那时郝还未调入该公司;婚后,郝调入丈夫所在公司,10年来,与丈夫住在一起,从未提出过分房要求(按公司规定,夫妻一方分得住房后不再分房)。请问,郝冬能否承租此房屋?

    答复

    现行的分房陋习对女方极为不利,很多单位分房只分“先生”。如此,使得不少妇女离婚时只得含泪搬出男方分得的房屋,成为无“家”可归的不公平分房制度的弃儿。这种现实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悖。

    为了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男女离婚中的房屋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郝冬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其住房虽是其夫婚前分得的,但离婚时他们夫妻同为房屋产权单位职工,且其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因此,她可以承租其夫分得的单位住房。

    另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郝冬如能证明丈夫的婚外性行为,即可在离婚诉讼中向其提出损害赔偿。,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