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官司,你怎么打?
“一辈子只干打官司这一件事,也要为爱女讨个明白!”北京一个5岁小姑娘手术中被误切卵巢,其父怒而告医院,历时近4年,经3次医疗事故鉴定,法院终判被告赔偿31万元。耗尽精力的父亲结案后感叹:“没想到这个官司打起来这样难。”
虽然旷日持久,终归赢了。而那些带着病痛,走上原告席,添了心痛,又败诉下来的患者和家属们,为数要多得多。记者采访中接触的三位律师,都说不愿代理患者打医疗官司,因为“取证太难,胜率太低”。
医疗事故鉴定信得过吗?
依照现行法规,法院受理医疗事故赔偿案,先要当事人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结论既是立案依据,也是审理中的定案依据。
如此规定,将有些想要起诉,由于某种原因,不肯、不敢、未及时做医疗事故的鉴定患者或患者家属们,拒之法庭门外。律师王月红(新格律师事务所)给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一14岁男孩,因肚子疼去哈市道外区某医院求治,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有穿孔危险。手术前打麻药时,针头断入脊椎,取针头又将两节椎突咬除,造成患者背部“不吃劲儿”。奇怪的是,阑尾手术没做成,20天后竟然好了。患者家属欲告医院赔偿,咨询有关方面,告之如做医疗事故鉴定,被确认为“医疗意外”的可能性较大,遂放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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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哈尔滨市法院仍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审理医疗诉讼案。哈市法院民事审判员郎晓侠说,医疗事故鉴定是我们收案的前置条件,不过南方一些省分有松动,因为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现实司法需要。我个人认为,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对患者不够公允,被鉴定方是医生,鉴定方还是医生,难脱医医相护、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应该让司法机关介入医疗事故鉴定。
哈市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李全文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避开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医疗过错方诉求人身伤害赔偿。法院可以通过调查质证,查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来判定行为方有无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只作为证据,必要时,由法庭委托举证。她说:“打医疗官司,要学会恰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理想的审理模式啥样?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式遭到质疑,多数医疗官司又离不开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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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分省、市、县(区)三级,性质是同级政府下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其成员要求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医技、医德良好。例如哈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60多名成员来自市内各大医院,每次鉴定会诊时,根据需要委托3至5名相关科医生参加。鉴定结果交由法院判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执罚。
杨松(省卫生厅医政处长)讲: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政部门只是组织者,没有表决权。为体现公平公正,我们也实行医生回避制度,但落实到谁该回避很难判断,同一专科的医疗专家数量有限,一般都有过学术交流。所以,一方面应相信医生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不能让卫生系统独家进行鉴定。已尝试请人大、政协代表和新闻记者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还没有制度化。
杨处长赞成让法医作为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鉴定,但完全依靠司法鉴定不妥,虽然南方有过司法鉴定推翻医疗事故鉴定,并被法院采信的案例。法医学与临床医学毕竟不同,法医在致死性外伤等方面更有经验,但在临床救治上没有技术权威性,隔行如隔山在医学领域表现得格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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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处理医疗官司的理想模式是:取消医疗事故三级鉴定程序;法院敞开大门,受理当事人索赔起诉,视需要由法庭委托有关方面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由法庭质证,决定是否采信。这样可以解决患者状告无门,医疗行政部门也可以避嫌,免得医患双方长时间陷在纠纷的泥潭里。法院判决后,医疗行政部门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职业医师法》,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他介绍说,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法院审理医疗官司,有医生、律师、外行人参加的陪审团与法庭组成一个整体,共同审理判案。
但也有不同意见。哈市第一医院眼科主任(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侯勤英认为,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没什么不好,专家们都是认真负责的。司法部门可适当介入,主要监督鉴定过程有无作弊,但外行不应参加鉴定,成立专家组成的卫生法庭尚可考虑。
据报载,3月2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成立了“医疗纠纷合议庭”,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或担任特邀陪审员。哈市南岗区法院也尝试设立了卫生法庭。看来,对医疗官司的审理在逐步走向专业化、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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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凭啥定?
医疗官司的要害是赔偿数额的确认,如何确认,恰恰是争议的焦点。
杨松处长对记者说,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已经过时,一些约束条款早就被突破。“1999年下半年起,卫生部组织修改该法规,我是初稿修改组成员,至今已易稿十几次,始终定不下来,现在基本搁浅了。主要原因是卫生部、全国人大法制办、最高法院,对如何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有分歧,观点统一不起来,尤其是赔偿标准难确定。”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过去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一直强调经济补偿原则,司法方面认为这有违《民法》,审理医疗官司实行了一对一赔偿原则,由此出现了巨额赔偿,实际是以惩罚态度对待卫生事业。”他认为,处理医疗事故应该比照处理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赔偿上限封顶,否则有失相对公平。“卫生立法应总体上保障国家卫生公益事业,不能苛求对个体的狭义的公正。当然,原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按照民法原则,医院又难以承受,可以考虑走到中间适当距离。”也许这个距离太难把握了,新法规至今“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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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法院民事一庭的审判员与记者座谈时,也谈到这个问题。他们认为,医疗事故与交通肇事不可比照。医疗补偿与医疗赔偿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医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后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医疗事故追究的是差错赔偿责任,适用民法。
李全文副庭长说,在社会转型期,医疗机构福利性质受到冲击,有许多市场行为,医患之间更多地体现民事合同关系。法庭审理医疗官司会考虑赔偿能力问题,但有过错必须追究。过错的实际损害总是有限的,依照法律,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也有倒闭的风险,医院为什么不能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呢?医院应不断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不能以存在“赔黄”的可能,作为推卸过错赔偿责任的理由。医院可通过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来减轻后顾之忧,转移风险,而致力于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才是化解风险的根本出路。, 百拇医药(陈猛)
虽然旷日持久,终归赢了。而那些带着病痛,走上原告席,添了心痛,又败诉下来的患者和家属们,为数要多得多。记者采访中接触的三位律师,都说不愿代理患者打医疗官司,因为“取证太难,胜率太低”。
医疗事故鉴定信得过吗?
依照现行法规,法院受理医疗事故赔偿案,先要当事人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结论既是立案依据,也是审理中的定案依据。
如此规定,将有些想要起诉,由于某种原因,不肯、不敢、未及时做医疗事故的鉴定患者或患者家属们,拒之法庭门外。律师王月红(新格律师事务所)给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一14岁男孩,因肚子疼去哈市道外区某医院求治,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有穿孔危险。手术前打麻药时,针头断入脊椎,取针头又将两节椎突咬除,造成患者背部“不吃劲儿”。奇怪的是,阑尾手术没做成,20天后竟然好了。患者家属欲告医院赔偿,咨询有关方面,告之如做医疗事故鉴定,被确认为“医疗意外”的可能性较大,遂放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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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哈尔滨市法院仍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审理医疗诉讼案。哈市法院民事审判员郎晓侠说,医疗事故鉴定是我们收案的前置条件,不过南方一些省分有松动,因为这一规定已不适应现实司法需要。我个人认为,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对患者不够公允,被鉴定方是医生,鉴定方还是医生,难脱医医相护、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应该让司法机关介入医疗事故鉴定。
哈市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李全文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避开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向医疗过错方诉求人身伤害赔偿。法院可以通过调查质证,查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来判定行为方有无赔偿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只作为证据,必要时,由法庭委托举证。她说:“打医疗官司,要学会恰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理想的审理模式啥样?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式遭到质疑,多数医疗官司又离不开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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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分省、市、县(区)三级,性质是同级政府下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其成员要求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医技、医德良好。例如哈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60多名成员来自市内各大医院,每次鉴定会诊时,根据需要委托3至5名相关科医生参加。鉴定结果交由法院判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执罚。
杨松(省卫生厅医政处长)讲: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政部门只是组织者,没有表决权。为体现公平公正,我们也实行医生回避制度,但落实到谁该回避很难判断,同一专科的医疗专家数量有限,一般都有过学术交流。所以,一方面应相信医生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不能让卫生系统独家进行鉴定。已尝试请人大、政协代表和新闻记者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还没有制度化。
杨处长赞成让法医作为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鉴定,但完全依靠司法鉴定不妥,虽然南方有过司法鉴定推翻医疗事故鉴定,并被法院采信的案例。法医学与临床医学毕竟不同,法医在致死性外伤等方面更有经验,但在临床救治上没有技术权威性,隔行如隔山在医学领域表现得格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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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处理医疗官司的理想模式是:取消医疗事故三级鉴定程序;法院敞开大门,受理当事人索赔起诉,视需要由法庭委托有关方面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由法庭质证,决定是否采信。这样可以解决患者状告无门,医疗行政部门也可以避嫌,免得医患双方长时间陷在纠纷的泥潭里。法院判决后,医疗行政部门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职业医师法》,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他介绍说,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法院审理医疗官司,有医生、律师、外行人参加的陪审团与法庭组成一个整体,共同审理判案。
但也有不同意见。哈市第一医院眼科主任(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侯勤英认为,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没什么不好,专家们都是认真负责的。司法部门可适当介入,主要监督鉴定过程有无作弊,但外行不应参加鉴定,成立专家组成的卫生法庭尚可考虑。
据报载,3月26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成立了“医疗纠纷合议庭”,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或担任特邀陪审员。哈市南岗区法院也尝试设立了卫生法庭。看来,对医疗官司的审理在逐步走向专业化、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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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凭啥定?
医疗官司的要害是赔偿数额的确认,如何确认,恰恰是争议的焦点。
杨松处长对记者说,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已经过时,一些约束条款早就被突破。“1999年下半年起,卫生部组织修改该法规,我是初稿修改组成员,至今已易稿十几次,始终定不下来,现在基本搁浅了。主要原因是卫生部、全国人大法制办、最高法院,对如何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有分歧,观点统一不起来,尤其是赔偿标准难确定。”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过去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一直强调经济补偿原则,司法方面认为这有违《民法》,审理医疗官司实行了一对一赔偿原则,由此出现了巨额赔偿,实际是以惩罚态度对待卫生事业。”他认为,处理医疗事故应该比照处理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赔偿上限封顶,否则有失相对公平。“卫生立法应总体上保障国家卫生公益事业,不能苛求对个体的狭义的公正。当然,原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按照民法原则,医院又难以承受,可以考虑走到中间适当距离。”也许这个距离太难把握了,新法规至今“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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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法院民事一庭的审判员与记者座谈时,也谈到这个问题。他们认为,医疗事故与交通肇事不可比照。医疗补偿与医疗赔偿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医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后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医疗事故追究的是差错赔偿责任,适用民法。
李全文副庭长说,在社会转型期,医疗机构福利性质受到冲击,有许多市场行为,医患之间更多地体现民事合同关系。法庭审理医疗官司会考虑赔偿能力问题,但有过错必须追究。过错的实际损害总是有限的,依照法律,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也有倒闭的风险,医院为什么不能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呢?医院应不断提高技术和服务水平,不能以存在“赔黄”的可能,作为推卸过错赔偿责任的理由。医院可通过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来减轻后顾之忧,转移风险,而致力于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才是化解风险的根本出路。, 百拇医药(陈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