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中的时间医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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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伤寒》
时间医学是现代医学与时间生物学相结合的产物。时间生物学是1950年在国外诞生的一门新兴生命科学,其主要内容是研究生命现象的时间特点,并进而对生命的时间结构进行客观定量和探讨它的机制。这一学科,发展迅速,研究领域日益广阔,并形成了许多分支学科<1>。当现代医学与时间生物学相结合而形成时间医学这一新学科时,人们回头发现,在中医学大量的著作和文献中,不仅记载了丰富的人体生理、病理时间节律和择时论治经验,而且有独特的“天人相应”理论来说明人体时间节律的机制。其中《伤寒论》就包含了丰富的时间医学思想。
1、《伤寒论》中的时间生理节律
《素问·宝命全形论》云:“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人生于地,悬命于天,天地合气,命之曰人。人能应四时者,天地为之父母”。提示人是大自然所化生的,因此大自然日月星辰运动所造成各种时间节律,无不给人乃至万物打上深深的烙印,如人体的年节律、四时节律、月节律、昼夜节律等。《伤寒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来探讨人体的生理节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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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伤寒例》说:“《阴阳大论》云:春气温和,夏气暑热,秋气清凉,冬气冰列,此则四时正气之序也”。又说:“十五日得一气,于四时之中,一时有六气,四六名为二十四气”,“是故冬至之后,一阳爻升,一阴爻降也;夏至之后,一阳气下,一阴气上也。斯则冬夏二至,阴阳合也;春秋二分,阴阳离也……此君子春夏养阳,秋冬养阴,顺天地之刚柔也。”指出“欲候知四时正气为病及时行疫气之法,皆当按斗历占之“,并在篇首特立”四时八节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北斗斗柄指向表。这里涉及到大自然阴阳消长、气候变化的年节律、四时节律、二十四节气的节律乃至五日一候的五日节律。大自然有这样的节律变化,人亦应之。因此这些节律也可以看成是人体阴阳消长变化的生理节律,若能”春夏养阳、秋冬养阴,顺天地之刚柔“,则符合养生之道,少有疾患。
由于人体的时间生理节律,在古代的条件下,比较难以观察,而容易观察的就是脉象,故仲景每以脉象的节律性变化来说明人体的生理节律。如《辨脉法》云:“立夏得洪大脉,是其本位,其人病身体苦疼重者,须发其汗。若明日身不疼不重者,不须发汗。若汗濈濈自出者,明日便解矣。何以言之?立夏脉洪大是其时脉,故使然也。四时仿此”。《平脉法》谈到四时脉时则云:“春弦秋浮,冬沉夏洪”。这里虽然说的是脉象的四时节律,但其实际上反映了人体阴阳消长、气血盛衰的四时生理节律。再如《平脉法》云:“脉有三部,尺寸及关。荣卫流行,不失衡铨。肾沉心洪,肺浮肝弦。此自经常,不失铢分。出入升降,漏刻周旋。水下百刻,一周循环。当复寸口,虚实见焉。”记述的是人体营卫气血运行的昼夜节律。黄坤载《伤寒悬解》注云:“营卫之流行,有一定之度数,无铢两分寸之差,其出入升降,应乎漏刻,以为周旋。漏水下百刻,乃日之一周,一日之中,自寅至丑,脉气循行五十周,共计八百一十丈,明日寅时初刻,复出于寸口,谓之一大周。脉之虚实大小,俱见于此。”可见人体阴阳气血运行的昼夜节律,仍要通过脉象来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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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寒论》中的时间病理节律
由于病理节律,可以从病证的起病时间、病程日数、欲解时、复发日等进行实际观察,所以《伤寒论》中有关病理节律的记述颇丰,大体涉及到年节律、四时节律、六七日律、昼夜节律,以及一些其它时间病理节律。
2.1 病理节律的年节律:《辨可下病脉证并治》云:“下利差,至其年月日时复发者,以病不尽故也”。是疾病复发的典型的年节律,提示下利复发和时令气候有密切关系。由于下利后病根未除,至第二年同一季节及月日,感受时令之气,引动内伏之邪,因而形成了复发性下利。吴鞠通将这种复发性下利指为“休息痢”,很是确当。临床所见痢疾以年节律复发者,并非极少。
2.2 病理节律的四时节律:四时节律,即四季节律。在《伤寒论》中,论述外感病的发病规律、病证诊断依据乃至判断疾病预后时,都涉及到了四时节律。
《伤寒例》云:“冬时严寒,万类深藏,君子固密,则不伤于寒,触冒之者,乃名伤寒耳。其伤于四时之气,皆能为病,以伤寒为毒者,以其最成杀厉之气也。中而即病者,名曰伤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暑病者,热极重于温也。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温热病者,皆由冬时触寒所致,非时行之气也。凡时行者,春时应暖而反大寒,夏时应热而反大凉,秋时应凉而反大热,冬时应寒而反大温,此非其时而有其气,是以一岁之中,长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则时行之气也”。“从霜降以后至春分以前,凡有触冒霜露,体中寒即病者,谓之伤寒也”。“冬有非节之暖者,名为冬温”。“从春分以后至秋分节前,天有暴寒者,皆为时行寒疫也”。说明四时正气为病和时行疫气为病,其发病有着严格的季节节律,而且也依据发病季节不同而有不同的病证命名。至于《伤寒例》所说的“春伤于风,夏必 泄;夏伤于暑,秋必病疟;秋伤于湿,冬必咳嗽;冬伤于寒,春必病温”,显然是承《内经》而来,阐述的正是人体受邪后,邪伏体内而后发的四时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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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脉法》云:“问曰:二月得毛浮脉,何以处言至秋当死?师曰:二月之时,脉当濡弱,反得毛浮者,故知至秋死。二月肝用事,肝属木,脉应濡弱,反得毛浮者,是肺脉也,肺属金,金来克木,故知至秋死,他皆仿此”。则是根据四时节律及五行生克来判断预后。就脉象的四时变化,应是春弦、夏洪、秋毛、冬石,如二月得毛浮脉,是春季见秋脉,为金气乘木,肝木值旺时而不得旺,其气虚衰可知,至秋肺金之气愈旺,木愈受克,则易绝,故知至秋当死。其它以此类推。
2.3 病理节律的周节律:在病理节律中,以七日为中心,包括五六日、六七日、七八日,以及六七日的倍数,如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等,为了叙述方便,根据七天为一星期(即一周),我们在这里将这一时间节律,概称为“周节律”。
在《伤寒论》六经病篇的398条中,涉及周节律的条文有四五十条之多。因此不能将这样大量的周节律的记载,忽视为“不可拘泥的约数”。从这些条文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外感病的病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周节律。其中如病证的自愈日期、传经日期、加重日期、减轻日期、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日期,以及死亡日期等等,都存在着周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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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自愈日期的周节律:第7条云:“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第8条云:“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第10条云:“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第278条云:“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当发身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发黄。至七八日,虽暴烦下利日十余行,必自止,以脾家实,腐秽当去故也”。第287条云:“少阴病,脉紧,至七八日自下利,脉暴微,手足反温,脉紧反去者,为欲解也。虽烦,下利,必自愈”。第384条云:“……欲似大便,而反失气,仍不利者,此属阳明也,便必硬,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经尽故也”。从以上自愈证候来看,太阳表证、太阴腐浊不化证、少阴寒盛伤阳证、霍乱下利止后浊邪外薄阳明证,只要不发生合并证与并发证,其自愈日期则在六七日或十二、十三日之时。为什么可以自愈,仲景明言“以行其经尽故也”、“经尽故也”,也就是病证的自然病程已经结束的意思。提示外感病自愈日期具有周节律。
2.3.2 传经时间的周节律:如第146条云:“伤寒六七日,发热微恶寒,支节烦疼,微呕,心下支结……”是太阳之邪并于少阳。第149条云:“伤寒五六日,呕而发热者,柴胡汤证具”、第147条云:“伤寒五六日,已发汗而复下之,胸胁满微结,小便不利……”,皆是太阳之邪内传少阳。第104条云:“伤寒十二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是在两个周节律时,太阳之邪传入少阳与阳明。第105条云:“伤寒十三日,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是在两个周节律时,太阳之邪离开本经(即所谓“过经”)传入阳明。第269条云:“伤寒六七日,无大热,其人躁烦者,此为阳去入阴故也“,是言太阳之邪传三阴的日期也在六七日间。邪气由浅入深、由表入里、由阳入阴的传经时间,具有周节律,而邪气由里出表、由阴出阳,由脏还腑的日期,也具有周节律。如第187条云:“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是为系在太阴。……至七八日,大便硬者,为阳明病也”,是太阴阳复,脏邪还腑,太阴病出阳明之期。第293条云:“少阴病,八九日,一身手足尽热者,以热在膀胱,必便血也”,是少阴阳复,脏邪还腑,少阴病出太阳之期。二者皆与周节律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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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病情发生变化时间的周节律:病情发生变化,此专指病证减轻、病证加重,发生变证或合并证、并发证等,其日期在《伤寒论》的记载中,也有明显的周节律。如第23条“太阳病,得之八九日,如疟状,发热恶寒,热多寒少……一日二三度发”,此时若见“脉微缓者”,为欲愈;若见“脉微而恶寒者,此阴阳俱虚”,为加重,其变化皆在八九日时。又如第74条“中风发热六七日”,转为太阳蓄水;第78条“伤寒五六日,大下之后”,转为虚烦;第124条“太阳病六七日”,转为太阳蓄血;第135条“伤寒六七日”,转为大结胸;第144条“妇人中风七八日”,转为热入血室;第148条“伤寒五六日”,转为阳微结;第168条“伤寒若吐若下后,七八日不解”,转为白虎加人参汤证;第260条“伤寒七八日”,转为湿热发黄;第319条,少阴病形成阴虚水热互结证,是在“六七日”时;第338条厥阴病形成脏厥,是在“七八日”时。如此多的例证,足以说明病情发生变化的时期,具有周节律。
2.3.4 死亡时间的周节律:《伤寒论》中多条涉及死证(尽管我们今天许多医家认为,利用现代条件救治,未必都死,本文仍据原文作死证看)的原文,其死期皆存在着周节律。如第299条“少阴病六七日,息高者死”,第300条“少阴病……至五六日,自利,复烦躁不得卧寐者死”,第343条“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第346条“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第347条“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至于第348条“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虽非死证,病至七日而不见减轻,亦为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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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见在外感病的病程中,其自愈、其死亡、其传经、其变化,都存在着明确的周节律。这种外感病病程中的周节律,在当代传染性疾病的病程中,也可以观察到,如肠伤寒、病毒性感染等。但对形成周节律机理的解释,尚难尽人意。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可详参考书上篇第7条、条8第以及第10条选注,此不重赘。
2.4 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昼夜节律也称日节律。阴阳消长进退,气机升降开合的昼夜变化,是大自然与人体共同存在的普遍规律。而人体的病理变化,也必然具有昼夜节律。《灵枢·顺气一日分为四时》篇说:“夫百病者,多以旦慧,昼安,夕加、夜甚,何也?……朝则人气始生,病气衰,故旦慧;日中人气长,长则胜邪,故安;夕则人气始衰,邪气始生,故加;夜半人气入脏,邪气独居于身,故甚也。”阐述的正是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性变化。《伤寒论》中也有不少条文涉及到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第61条云:“昼日烦躁不得眠,夜而安静……脉沉数”,是肾阳虚衰,昼间得自然界阳气之助,勉强与阴寒之邪抗争,但争而不胜,故见躁扰不宁,至夜自然界阳气衰、阴气盛,人体之弱阳失助,无力与阴寒相争,不争则静。因此出现了昼躁夜静的昼夜节律变化。第145条云“昼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是热入血室,血热互结,血热上扰心神而发谵语,因血属阴,夜为阴,热在血分,故出现了谵语昼歇暮发的昼夜节律。第240条云:“日晡所发潮热者,属阳明也”,第398条云:“病人脉已解而日暮微烦”,是病在阳明所出现的日晡、日暮发作节律,也属昼夜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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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伤寒论》中的六经病欲解时,有明确的昼夜节律。即“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阳明病欲解时,从申至戊上”,“少阳病欲解时,从寅至辰上”,“太阴病欲解时,从亥至丑上”,“少阴病欲解时,从子至寅上”,“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诸家多从阴阳消长变化、气机升降开合的昼夜节律变化方面来解释六经病欲解时的机理。如瞿氏等认为,卯属东方,是日出阳升之时,少阳病解于此时,是被郁之少火,随天阳之升而易舒发。午属南方,午时烈日当空,阳光普照,为一日中阳气最盛之时,太阳病解于此时,是人体阳气随天阳而盛于外。酉属西方,是日入之时,日入则阳气已虚,阳明病本属阳气过亢,其解于阳虚之时,犹得石膏、芒硝、大黄可以泻热之义。三阴病欲解时则在夜间,太阴病,主要表现为脾胃虚寒,而子时一阳生,此时阳气内生,气机开始升浮,太阴病借此升浮之力而开始缓解。少阴病是全身虚寒证,其阴寒程度较太阴病为甚,故在子时还不足以仅凭初生之阳而得以缓解,有待于阳生之生再逐渐伸张之时,故解于丑时。厥阴则为阴尽之时,其在排列上处于少阴之后,故其欲解时也在少阴之后,丑后为寅,故解于寅时。瞿氏等还以病例为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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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病理节律中存在着昼夜节律,所以《伤寒论》中在观察药物疗效和判断预后时,也常常要求持续观察一昼夜。如服桂枝汤后要求“周时观之”,服抵当丸后有“ 时当下血”。《辨脉法》有云:“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夜半愈。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阳得阴则解也;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阴得阳则解也”,又如第368条云:“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等等,都属昼夜节律在观察药效和判断预后方面的应用。
除以上所提到的病理节律的年节律、四时节律、周节律、昼夜节律之外,《伤寒论》还涉及到一些其它时间节律,比如《辨脉法》提到的阳结证十七日当剧,阴结证十四日当剧的问题。《伤寒例》提到的太阳受病,当一二日发;阳明受病,当二三日发;少阳受病,当三四日发;太阴受病,当四五日发;少阴受病,当五六日发;厥阴受病,当六七日发,等发病时间问题。诸家见解各异,临证依据尚少,本文不多赘述。
3、《伤寒论》中的择时治疗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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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病证存在着各种时间节律,那么择时治疗对提高疗效理应有所裨益。在这方面,《伤寒论》中也有一些记述。《辨可发汗病脉证并治》篇云:“大法,春夏宜发汗”;《辨可吐》篇云:“大法,春宜吐”;《辨可下病脉证并治》篇云:“大法,秋宜下”。提示汗、吐、下三法最适宜使用的季节。因汗法为疏解发越外邪之法,与春夏阳气之展发疏泄及人体气机的升发浮盛相顺应,故春夏用汗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吐法为涌越向上,祛除实邪之法,与春季阳气生发及人体气机展发疏达之势相顺应,故春季若遇有形之邪阻滞膈上,用吐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下法为顺气导滞内行下泄之法,与秋季燥金肃降之气及人体气机收肃敛降之势相顺应,故秋季若遇下之证,用下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这显然是在不同治法的应用上,考虑到了人体的生理、病理的四时节律。李氏进一步认为,若按《灵枢·顺气一日分为四时》篇“一日分为四时,朝则分春,日中为夏,日入为秋,夜半为冬”来推论,就等于是朝宜吐,日中宜汗,日晡宜下。也就是吐宜寅至辰上,汗宜巳至未上,下宜申至戊上,这正好与三阳病解的机理相一致。也可以再补充一句,“冬宜温”,也就是夜半当温。这又与太阴病欲解时也相符合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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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十枣汤的“平旦服”,桂枝汤在用于治疗第54条所说的“病人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要求“先其时发汗”,都可以看成是择时用药的举例。
4、《伤寒论》中的时相医学观点
刘氏等在1993年提出“中医时相医学”的概念,认为“时相”一词,不仅强调时间本身的周期常数,而且更为重视在每一时间相位上的相关因素,即更为重视天地人之间的相应关系,因而更有利于探讨“时间”在医学里的本义。刘氏认为,寒邪为北方之邪,布于亥子丑时,乃太阳病之主导因素。寒气致病,当以热解,故太阳病欲解于己午未时。己午未为南方火热时相,太阳病欲解于该时相,正北病南治,寒者热之之理。以治太阳伤寒之麻黄汤为例,药用麻桂杏草,苦温辛热,即合于巳午未时相之用药范例。另外麻黄汤不仅在用药性味上合符于时相,而且在数量上亦力求与时相相符。南方时相之数为二、为七,而麻桂草用量为二(按:原方麻黄三两,桂枝二两,甘草一两)杏仁用量为七(按:原方杏仁七十枚)这种内的合谐一致,看来是绝非偶然的。刘氏又举《辨脉法》中日中得病,夜半愈;夜半得病,日中愈为例,诊断这应是太阳病和太阴病的得时与愈时。夜半寒水当令,阳气虚表,故易感而为太阳病,至日中愈者,以日中阳气盛表,阳盛阴寒自退,故夜半得病而日中见愈。日中火热当令,一阴内生,阳气虚里,若再贪凉恣饮,更易伤伐里阳,故太阴里寒证往往发于此时。所以愈于夜者,夜半阳气内生,里阳一充,阴寒自退。故日中得病而夜半见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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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相医学”的提法,作为一家之言附录于上。而本文仍以传统的“时间医学”的概念来探讨《伤寒论》中的有关“时间医学”的一些基本观点。
参考文献
<1>张年顺,宋乃光. 实用中医时间医学. 上海: 上海中医学院出版社, 1991,前言
<2>瞿岳云,等. 辨时论治与《伤寒论》的时间预测. 辽宁中医杂志,1986,7,11
<3>李克绍. 六经病欲解时的机理及其临床价值. 中华全国中医学会仲景学说讨论会论文汇编,1982,10,148~153
<4>刘力红,等. 中医时相医学观. 广西中医药, 1993,2,31~33, 百拇医药
1、《伤寒论》中的时间生理节律
《素问·宝命全形论》云:“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人生于地,悬命于天,天地合气,命之曰人。人能应四时者,天地为之父母”。提示人是大自然所化生的,因此大自然日月星辰运动所造成各种时间节律,无不给人乃至万物打上深深的烙印,如人体的年节律、四时节律、月节律、昼夜节律等。《伤寒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来探讨人体的生理节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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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伤寒例》说:“《阴阳大论》云:春气温和,夏气暑热,秋气清凉,冬气冰列,此则四时正气之序也”。又说:“十五日得一气,于四时之中,一时有六气,四六名为二十四气”,“是故冬至之后,一阳爻升,一阴爻降也;夏至之后,一阳气下,一阴气上也。斯则冬夏二至,阴阳合也;春秋二分,阴阳离也……此君子春夏养阳,秋冬养阴,顺天地之刚柔也。”指出“欲候知四时正气为病及时行疫气之法,皆当按斗历占之“,并在篇首特立”四时八节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北斗斗柄指向表。这里涉及到大自然阴阳消长、气候变化的年节律、四时节律、二十四节气的节律乃至五日一候的五日节律。大自然有这样的节律变化,人亦应之。因此这些节律也可以看成是人体阴阳消长变化的生理节律,若能”春夏养阳、秋冬养阴,顺天地之刚柔“,则符合养生之道,少有疾患。
由于人体的时间生理节律,在古代的条件下,比较难以观察,而容易观察的就是脉象,故仲景每以脉象的节律性变化来说明人体的生理节律。如《辨脉法》云:“立夏得洪大脉,是其本位,其人病身体苦疼重者,须发其汗。若明日身不疼不重者,不须发汗。若汗濈濈自出者,明日便解矣。何以言之?立夏脉洪大是其时脉,故使然也。四时仿此”。《平脉法》谈到四时脉时则云:“春弦秋浮,冬沉夏洪”。这里虽然说的是脉象的四时节律,但其实际上反映了人体阴阳消长、气血盛衰的四时生理节律。再如《平脉法》云:“脉有三部,尺寸及关。荣卫流行,不失衡铨。肾沉心洪,肺浮肝弦。此自经常,不失铢分。出入升降,漏刻周旋。水下百刻,一周循环。当复寸口,虚实见焉。”记述的是人体营卫气血运行的昼夜节律。黄坤载《伤寒悬解》注云:“营卫之流行,有一定之度数,无铢两分寸之差,其出入升降,应乎漏刻,以为周旋。漏水下百刻,乃日之一周,一日之中,自寅至丑,脉气循行五十周,共计八百一十丈,明日寅时初刻,复出于寸口,谓之一大周。脉之虚实大小,俱见于此。”可见人体阴阳气血运行的昼夜节律,仍要通过脉象来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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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寒论》中的时间病理节律
由于病理节律,可以从病证的起病时间、病程日数、欲解时、复发日等进行实际观察,所以《伤寒论》中有关病理节律的记述颇丰,大体涉及到年节律、四时节律、六七日律、昼夜节律,以及一些其它时间病理节律。
2.1 病理节律的年节律:《辨可下病脉证并治》云:“下利差,至其年月日时复发者,以病不尽故也”。是疾病复发的典型的年节律,提示下利复发和时令气候有密切关系。由于下利后病根未除,至第二年同一季节及月日,感受时令之气,引动内伏之邪,因而形成了复发性下利。吴鞠通将这种复发性下利指为“休息痢”,很是确当。临床所见痢疾以年节律复发者,并非极少。
2.2 病理节律的四时节律:四时节律,即四季节律。在《伤寒论》中,论述外感病的发病规律、病证诊断依据乃至判断疾病预后时,都涉及到了四时节律。
《伤寒例》云:“冬时严寒,万类深藏,君子固密,则不伤于寒,触冒之者,乃名伤寒耳。其伤于四时之气,皆能为病,以伤寒为毒者,以其最成杀厉之气也。中而即病者,名曰伤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暑病者,热极重于温也。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温热病者,皆由冬时触寒所致,非时行之气也。凡时行者,春时应暖而反大寒,夏时应热而反大凉,秋时应凉而反大热,冬时应寒而反大温,此非其时而有其气,是以一岁之中,长幼之病多相似者,此则时行之气也”。“从霜降以后至春分以前,凡有触冒霜露,体中寒即病者,谓之伤寒也”。“冬有非节之暖者,名为冬温”。“从春分以后至秋分节前,天有暴寒者,皆为时行寒疫也”。说明四时正气为病和时行疫气为病,其发病有着严格的季节节律,而且也依据发病季节不同而有不同的病证命名。至于《伤寒例》所说的“春伤于风,夏必 泄;夏伤于暑,秋必病疟;秋伤于湿,冬必咳嗽;冬伤于寒,春必病温”,显然是承《内经》而来,阐述的正是人体受邪后,邪伏体内而后发的四时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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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脉法》云:“问曰:二月得毛浮脉,何以处言至秋当死?师曰:二月之时,脉当濡弱,反得毛浮者,故知至秋死。二月肝用事,肝属木,脉应濡弱,反得毛浮者,是肺脉也,肺属金,金来克木,故知至秋死,他皆仿此”。则是根据四时节律及五行生克来判断预后。就脉象的四时变化,应是春弦、夏洪、秋毛、冬石,如二月得毛浮脉,是春季见秋脉,为金气乘木,肝木值旺时而不得旺,其气虚衰可知,至秋肺金之气愈旺,木愈受克,则易绝,故知至秋当死。其它以此类推。
2.3 病理节律的周节律:在病理节律中,以七日为中心,包括五六日、六七日、七八日,以及六七日的倍数,如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等,为了叙述方便,根据七天为一星期(即一周),我们在这里将这一时间节律,概称为“周节律”。
在《伤寒论》六经病篇的398条中,涉及周节律的条文有四五十条之多。因此不能将这样大量的周节律的记载,忽视为“不可拘泥的约数”。从这些条文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外感病的病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周节律。其中如病证的自愈日期、传经日期、加重日期、减轻日期、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日期,以及死亡日期等等,都存在着周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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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自愈日期的周节律:第7条云:“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第8条云:“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第10条云:“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第278条云:“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当发身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发黄。至七八日,虽暴烦下利日十余行,必自止,以脾家实,腐秽当去故也”。第287条云:“少阴病,脉紧,至七八日自下利,脉暴微,手足反温,脉紧反去者,为欲解也。虽烦,下利,必自愈”。第384条云:“……欲似大便,而反失气,仍不利者,此属阳明也,便必硬,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经尽故也”。从以上自愈证候来看,太阳表证、太阴腐浊不化证、少阴寒盛伤阳证、霍乱下利止后浊邪外薄阳明证,只要不发生合并证与并发证,其自愈日期则在六七日或十二、十三日之时。为什么可以自愈,仲景明言“以行其经尽故也”、“经尽故也”,也就是病证的自然病程已经结束的意思。提示外感病自愈日期具有周节律。
2.3.2 传经时间的周节律:如第146条云:“伤寒六七日,发热微恶寒,支节烦疼,微呕,心下支结……”是太阳之邪并于少阳。第149条云:“伤寒五六日,呕而发热者,柴胡汤证具”、第147条云:“伤寒五六日,已发汗而复下之,胸胁满微结,小便不利……”,皆是太阳之邪内传少阳。第104条云:“伤寒十二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是在两个周节律时,太阳之邪传入少阳与阳明。第105条云:“伤寒十三日,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是在两个周节律时,太阳之邪离开本经(即所谓“过经”)传入阳明。第269条云:“伤寒六七日,无大热,其人躁烦者,此为阳去入阴故也“,是言太阳之邪传三阴的日期也在六七日间。邪气由浅入深、由表入里、由阳入阴的传经时间,具有周节律,而邪气由里出表、由阴出阳,由脏还腑的日期,也具有周节律。如第187条云:“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是为系在太阴。……至七八日,大便硬者,为阳明病也”,是太阴阳复,脏邪还腑,太阴病出阳明之期。第293条云:“少阴病,八九日,一身手足尽热者,以热在膀胱,必便血也”,是少阴阳复,脏邪还腑,少阴病出太阳之期。二者皆与周节律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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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病情发生变化时间的周节律:病情发生变化,此专指病证减轻、病证加重,发生变证或合并证、并发证等,其日期在《伤寒论》的记载中,也有明显的周节律。如第23条“太阳病,得之八九日,如疟状,发热恶寒,热多寒少……一日二三度发”,此时若见“脉微缓者”,为欲愈;若见“脉微而恶寒者,此阴阳俱虚”,为加重,其变化皆在八九日时。又如第74条“中风发热六七日”,转为太阳蓄水;第78条“伤寒五六日,大下之后”,转为虚烦;第124条“太阳病六七日”,转为太阳蓄血;第135条“伤寒六七日”,转为大结胸;第144条“妇人中风七八日”,转为热入血室;第148条“伤寒五六日”,转为阳微结;第168条“伤寒若吐若下后,七八日不解”,转为白虎加人参汤证;第260条“伤寒七八日”,转为湿热发黄;第319条,少阴病形成阴虚水热互结证,是在“六七日”时;第338条厥阴病形成脏厥,是在“七八日”时。如此多的例证,足以说明病情发生变化的时期,具有周节律。
2.3.4 死亡时间的周节律:《伤寒论》中多条涉及死证(尽管我们今天许多医家认为,利用现代条件救治,未必都死,本文仍据原文作死证看)的原文,其死期皆存在着周节律。如第299条“少阴病六七日,息高者死”,第300条“少阴病……至五六日,自利,复烦躁不得卧寐者死”,第343条“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第346条“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第347条“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至于第348条“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虽非死证,病至七日而不见减轻,亦为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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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见在外感病的病程中,其自愈、其死亡、其传经、其变化,都存在着明确的周节律。这种外感病病程中的周节律,在当代传染性疾病的病程中,也可以观察到,如肠伤寒、病毒性感染等。但对形成周节律机理的解释,尚难尽人意。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可详参考书上篇第7条、条8第以及第10条选注,此不重赘。
2.4 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昼夜节律也称日节律。阴阳消长进退,气机升降开合的昼夜变化,是大自然与人体共同存在的普遍规律。而人体的病理变化,也必然具有昼夜节律。《灵枢·顺气一日分为四时》篇说:“夫百病者,多以旦慧,昼安,夕加、夜甚,何也?……朝则人气始生,病气衰,故旦慧;日中人气长,长则胜邪,故安;夕则人气始衰,邪气始生,故加;夜半人气入脏,邪气独居于身,故甚也。”阐述的正是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性变化。《伤寒论》中也有不少条文涉及到病理节律的昼夜节律。第61条云:“昼日烦躁不得眠,夜而安静……脉沉数”,是肾阳虚衰,昼间得自然界阳气之助,勉强与阴寒之邪抗争,但争而不胜,故见躁扰不宁,至夜自然界阳气衰、阴气盛,人体之弱阳失助,无力与阴寒相争,不争则静。因此出现了昼躁夜静的昼夜节律变化。第145条云“昼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是热入血室,血热互结,血热上扰心神而发谵语,因血属阴,夜为阴,热在血分,故出现了谵语昼歇暮发的昼夜节律。第240条云:“日晡所发潮热者,属阳明也”,第398条云:“病人脉已解而日暮微烦”,是病在阳明所出现的日晡、日暮发作节律,也属昼夜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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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伤寒论》中的六经病欲解时,有明确的昼夜节律。即“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阳明病欲解时,从申至戊上”,“少阳病欲解时,从寅至辰上”,“太阴病欲解时,从亥至丑上”,“少阴病欲解时,从子至寅上”,“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诸家多从阴阳消长变化、气机升降开合的昼夜节律变化方面来解释六经病欲解时的机理。如瞿氏等认为,卯属东方,是日出阳升之时,少阳病解于此时,是被郁之少火,随天阳之升而易舒发。午属南方,午时烈日当空,阳光普照,为一日中阳气最盛之时,太阳病解于此时,是人体阳气随天阳而盛于外。酉属西方,是日入之时,日入则阳气已虚,阳明病本属阳气过亢,其解于阳虚之时,犹得石膏、芒硝、大黄可以泻热之义。三阴病欲解时则在夜间,太阴病,主要表现为脾胃虚寒,而子时一阳生,此时阳气内生,气机开始升浮,太阴病借此升浮之力而开始缓解。少阴病是全身虚寒证,其阴寒程度较太阴病为甚,故在子时还不足以仅凭初生之阳而得以缓解,有待于阳生之生再逐渐伸张之时,故解于丑时。厥阴则为阴尽之时,其在排列上处于少阴之后,故其欲解时也在少阴之后,丑后为寅,故解于寅时。瞿氏等还以病例为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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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病理节律中存在着昼夜节律,所以《伤寒论》中在观察药物疗效和判断预后时,也常常要求持续观察一昼夜。如服桂枝汤后要求“周时观之”,服抵当丸后有“ 时当下血”。《辨脉法》有云:“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夜半愈。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阳得阴则解也;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阴得阳则解也”,又如第368条云:“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等等,都属昼夜节律在观察药效和判断预后方面的应用。
除以上所提到的病理节律的年节律、四时节律、周节律、昼夜节律之外,《伤寒论》还涉及到一些其它时间节律,比如《辨脉法》提到的阳结证十七日当剧,阴结证十四日当剧的问题。《伤寒例》提到的太阳受病,当一二日发;阳明受病,当二三日发;少阳受病,当三四日发;太阴受病,当四五日发;少阴受病,当五六日发;厥阴受病,当六七日发,等发病时间问题。诸家见解各异,临证依据尚少,本文不多赘述。
3、《伤寒论》中的择时治疗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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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病证存在着各种时间节律,那么择时治疗对提高疗效理应有所裨益。在这方面,《伤寒论》中也有一些记述。《辨可发汗病脉证并治》篇云:“大法,春夏宜发汗”;《辨可吐》篇云:“大法,春宜吐”;《辨可下病脉证并治》篇云:“大法,秋宜下”。提示汗、吐、下三法最适宜使用的季节。因汗法为疏解发越外邪之法,与春夏阳气之展发疏泄及人体气机的升发浮盛相顺应,故春夏用汗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吐法为涌越向上,祛除实邪之法,与春季阳气生发及人体气机展发疏达之势相顺应,故春季若遇有形之邪阻滞膈上,用吐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下法为顺气导滞内行下泄之法,与秋季燥金肃降之气及人体气机收肃敛降之势相顺应,故秋季若遇下之证,用下法与时令及人体最为适宜。这显然是在不同治法的应用上,考虑到了人体的生理、病理的四时节律。李氏进一步认为,若按《灵枢·顺气一日分为四时》篇“一日分为四时,朝则分春,日中为夏,日入为秋,夜半为冬”来推论,就等于是朝宜吐,日中宜汗,日晡宜下。也就是吐宜寅至辰上,汗宜巳至未上,下宜申至戊上,这正好与三阳病解的机理相一致。也可以再补充一句,“冬宜温”,也就是夜半当温。这又与太阴病欲解时也相符合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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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十枣汤的“平旦服”,桂枝汤在用于治疗第54条所说的“病人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要求“先其时发汗”,都可以看成是择时用药的举例。
4、《伤寒论》中的时相医学观点
刘氏等在1993年提出“中医时相医学”的概念,认为“时相”一词,不仅强调时间本身的周期常数,而且更为重视在每一时间相位上的相关因素,即更为重视天地人之间的相应关系,因而更有利于探讨“时间”在医学里的本义。刘氏认为,寒邪为北方之邪,布于亥子丑时,乃太阳病之主导因素。寒气致病,当以热解,故太阳病欲解于己午未时。己午未为南方火热时相,太阳病欲解于该时相,正北病南治,寒者热之之理。以治太阳伤寒之麻黄汤为例,药用麻桂杏草,苦温辛热,即合于巳午未时相之用药范例。另外麻黄汤不仅在用药性味上合符于时相,而且在数量上亦力求与时相相符。南方时相之数为二、为七,而麻桂草用量为二(按:原方麻黄三两,桂枝二两,甘草一两)杏仁用量为七(按:原方杏仁七十枚)这种内的合谐一致,看来是绝非偶然的。刘氏又举《辨脉法》中日中得病,夜半愈;夜半得病,日中愈为例,诊断这应是太阳病和太阴病的得时与愈时。夜半寒水当令,阳气虚表,故易感而为太阳病,至日中愈者,以日中阳气盛表,阳盛阴寒自退,故夜半得病而日中见愈。日中火热当令,一阴内生,阳气虚里,若再贪凉恣饮,更易伤伐里阳,故太阴里寒证往往发于此时。所以愈于夜者,夜半阳气内生,里阳一充,阴寒自退。故日中得病而夜半见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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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相医学”的提法,作为一家之言附录于上。而本文仍以传统的“时间医学”的概念来探讨《伤寒论》中的有关“时间医学”的一些基本观点。
参考文献
<1>张年顺,宋乃光. 实用中医时间医学. 上海: 上海中医学院出版社, 1991,前言
<2>瞿岳云,等. 辨时论治与《伤寒论》的时间预测. 辽宁中医杂志,1986,7,11
<3>李克绍. 六经病欲解时的机理及其临床价值. 中华全国中医学会仲景学说讨论会论文汇编,1982,10,148~153
<4>刘力红,等. 中医时相医学观. 广西中医药, 1993,2,31~33,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