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埋”下两块纱布 割“肿瘤”痛失正常器官
先是腹中被“埋”下纱布,后又被误割子宫、膀胱等正常器官,一农妇在庸医手下连遭两场劫难。近日,两家医院被法院判决赔偿农妇韩美丽8万余元。
现年23岁的韩美丽是河南省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村农民。1998年10月11日,韩因分娩住进了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并于次日凌晨2时通过剖腹产手术产下一个男婴。出院后,韩一直感到下腹部疼痛,到卫生院询问,该院医生解释说可能是消毒不好,因此韩美丽一直用消炎药治疗。1999年3月2日上午,韩美丽疼痛加剧,到卫生院就诊,未能确定病情。当天,韩又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她长了肿瘤。 3月5日,韩住进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次日该院为韩实施了手术,将其腹内两个巨型“肿瘤”切除,并将部分子宫、膀胱、腹膜、小肠、降结肠、输卵管等正常器官切除。当该院对两个“肿瘤”进行切片化验时,才吃惊地发现原来两个“肿瘤”是剖腹产时遗留下的两块折叠多层的纱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韩美丽属五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韩美丽向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304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从为,被告瓦店乡卫生院在为原告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将两块纱布遗留在原告腹中,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未能确定原告体内肿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即按肿瘤进行手术,切除了韩的许多正常器官,该院的误诊、误切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扩大损害,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抚慰金等共计68066.20元,同时判决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17000元,并由两家医院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诉讼费用。两家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始。, 百拇医药
现年23岁的韩美丽是河南省安阳县瓦店乡西曲店村农民。1998年10月11日,韩因分娩住进了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并于次日凌晨2时通过剖腹产手术产下一个男婴。出院后,韩一直感到下腹部疼痛,到卫生院询问,该院医生解释说可能是消毒不好,因此韩美丽一直用消炎药治疗。1999年3月2日上午,韩美丽疼痛加剧,到卫生院就诊,未能确定病情。当天,韩又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她长了肿瘤。 3月5日,韩住进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次日该院为韩实施了手术,将其腹内两个巨型“肿瘤”切除,并将部分子宫、膀胱、腹膜、小肠、降结肠、输卵管等正常器官切除。当该院对两个“肿瘤”进行切片化验时,才吃惊地发现原来两个“肿瘤”是剖腹产时遗留下的两块折叠多层的纱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韩美丽属五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韩美丽向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3040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从为,被告瓦店乡卫生院在为原告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将两块纱布遗留在原告腹中,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未能确定原告体内肿物的性质的情况下,即按肿瘤进行手术,切除了韩的许多正常器官,该院的误诊、误切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扩大损害,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安阳县瓦店乡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抚慰金等共计68066.20元,同时判决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17000元,并由两家医院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诉讼费用。两家医院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