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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首例官司了断医院赔偿患者八万七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18日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12岁的长春女孩王某配戴OK镜仅3个月,原来只是近视的右眼却突然红肿并开始流脓,诊断为角膜溃疡,经过同仁医院一个半月的治疗后,王某虽然出院,但医生告知,待病情稳定后必须再做角膜移植,否则将丧失有效视力。为此,王某父母代理王某向朝阳法院提出诉讼,状告为王某验配OK镜的某医院,要求这家医院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4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7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据悉,这是目前国内因配戴OK镜引发众多纠纷中第一例判决的案件。

    医院代理律师认为,该院于去年5月22日将王某OK镜数据传真到大连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由大连公司将OK镜片寄回。医院验配操作规程没有问题,产品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格产品,患者没有按照医院要求定期复查,是患者使用不当造成,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前,医院方要求将大连欧科镜公司列为第三人出庭,被法院驳回。

    法庭昨天当庭宣读了法院到朝阳区卫生局调查的结果,证实该院没有眼科诊疗科目,不能进行眼科诊疗行为。

    经法院委托法医鉴定,王某眼角膜溃疡已构成十级伤残,确认了王某损害后果系由配戴OK镜所致。

    法院认为,医院对王某实施了违法医疗行为,其OK镜来源不明确,因此应承担对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