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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074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17日 健康报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