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配套文件出台
(记者赵雯)为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北京市有关部门近日相继下发了两个配套文件,对《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
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外,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中选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北京市公费医疗、医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限三级中医医院使用的中成药,可放宽到二级中医医院使用。治疗性中医传统诊疗项目,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时,经专家认定后列入甲类目录范围。
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继续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对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中有关师承双方资格认定、遴选程序、组织管理、教学目标、考核办法、经费划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继承人的待遇问题规定:继承人经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可根据其当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享受临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待遇。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和程序进行。继承人结业后,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限制,优先解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