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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安全谁来保障?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27日 北京青年报
     一家三口同染艾滋病要求医院赔偿1300万

    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因为妻子在输血时意外地感染了艾滋病毒,而遭到灭门之灾。如今,最先感染到病毒的妻子已经病发身亡,年仅3岁的女儿已开始出现艾滋病的初期症状,丈夫也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成为江苏省第一个因输血而导致全家感染艾滋病的家庭。

    2000年10月,妻子以全家三口的名义将为自己输血的医院告上法庭。2001年5月17日,国内首例因输血引起的合家同染艾滋病索赔案,在江苏苏州地区吴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最先感染病毒的妻子已身亡,丈夫和3岁女儿开始出现艾滋病初期症状

    17日上午,记者在苏州吴县市人民法院见到了刚刚失去妻子的王勇(因疾病属隐私权范畴,故隐去了他们的真名),很难把眼前这位胖胖的30岁男子与艾滋病人联系在一起,直到他撩起裤腿露出腿上那一个个刺眼的红色疮斑。“艾滋病使我免疫功能衰退,体力远不如从前,老婆、理发店、积蓄全完了,还有孩子,孩子怎么办?”眼里含泪的他一脸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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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月16日,已有八九个月身孕的陈梅因患妊娠合并重度贫血住进了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天医院为她输了A型全血400毫升;1月19日让其出院。随后,陈梅回到湖北老家,于1月27日住进湖北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待产。但分娩时出现大出血等症状,医院先后为她4次输血达1200毫升,并注射过一支50毫升的人体白蛋白。

    孩子生下长到两岁,一家人都平平安安的,王勇和陈梅通过自己努力在吴县市做起了生意,还买了房子。但到了去年年初,原本身体状况一直不错的陈梅总是咳嗽,有时还伴有发烧。他们以为是一般的感冒,也没太在意。但陈梅的“感冒”总是不好,人也开始消瘦,舌苔泛白。当他们被推荐到传染病医院时,医生提出要进行HIV(艾滋病)抗体的检测。

    王勇对去年6月份那天下午的事一直记忆犹新。当时有四五个穿便装的人来敲门,不知为什么,王勇开门时感到一阵发烧发抖,有一种很不好的感觉。来人是防疫站的,来通知他陈梅已被省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诊患了艾滋病,并通知王勇和女儿都要接受HIV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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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第二、第三份报告也出来了,全部是“阳性”。一家三口无一幸免。那段时间陈梅的情况很不好,全身免疫功能正在渐渐地丧失。躺在病床上,她有时会泪流满面地对身边的人说:“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得这种病。”

    “一定是在医院输了不干净的血!”2000年9月,在走访了数家律师事务所后,陈梅还是在去年10月份以全家三口的名义将为自己输血的医院告上法庭。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今年年初,陈梅没能等到开庭就走了。

    ■索赔1300万,被告牵涉到5家医疗机构

    经过法律咨询,王勇将输血单位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列为第一、二被告,并走访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艾滋病防治中心,得到的咨询意见为:HIV阳性患者的治疗费用每人每年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他们以此为据,并根据目前国人的期望寿命70岁计算,合计两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需1070万元。统计死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以及两原告今后的生活费及为此遭受的精神伤害补偿,提出了总体赔偿金额1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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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案法院为查清事实,又追加了3个被告:给被告医院供血的苏州红十字中心血站、江苏省靖江市中心血站,以及提供过血液制品人体白蛋白的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庭时,5被告均派员到庭。一时被告席上人满为患。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感染艾滋病毒,与五被告的输血、出售及注射人体白蛋白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上。经过法庭答辩,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提出证据说明自己依法按国家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采、供、输血活动,并对输血病人的供血者又进行了相关的血液检验,发现指标正常,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而被告襄樊同和大药房在庭上既未能提供经营血液制品的许可证,也不能说清人体白蛋白的合法进货渠道。但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提供的人体白蛋白就是用在了本案死者身上。法院采用了专家的意见,因为至今尚未闻因注射人体白蛋白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

    于是争议的焦点转向确有实据,为陈梅输血的南漳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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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捋起袖子献血的人携带肝炎、梅毒甚至艾滋病等病毒,输血救人的同时也在害人

    首先,该院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属于无证采血。根据1993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血站基本标准》规定,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进行登记或注册,领取相应的许可证。其次,采血时又未对供血者的血液做艾滋病、梅毒等相关检测,既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血液质量标准检查中,应进行抗HIV项目检测”的规定。

    有人把这种采供血行为戏称为“捋袖子法”,即如果有病人住院时需要输血,马上就有人捋起袖子来让你抽,好一点的走一下常规交叉配血的程序,差的根本不需要什么检测!可以想象,如果捋起袖子的人携带肝炎、梅毒甚至艾滋病等病毒,那输血救人的同时也在害人。

    根据配血单,给原告方死者供血的3人中,1人死亡、1人失踪、1人尚在。37岁的唐某为3名供血员之一,于2000年4月死亡,他死前的病历记载,咳嗽、乏力、盗汗一年余,发热、尿黄20余天住院,门诊诊断为肺结核、药物性肝炎,入院诊断为金葡萄败血症、金葡萄肺炎、感染性休克。在为陈梅输血后两年,唐某终因肝炎、肺炎、全身器官衰竭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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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道南漳二院不知道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该院有关负责人“委屈”地说,如此采血实属无奈。因为南漳县属于贫困县,而二院距血站相隔100多里路,如遇到病人急需用血,无法保证供血时间,加上山区条件有限,也根本无法按国家标准抽采。

    更让人担心的是,这种行为并非南漳二院独有。据了解,由于受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再加上某些医院法制观念淡薄,上述不规范的采供血行为以前在很多地方都存在。

    ■举证责任倒置,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

    在本案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也称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单位举证证明自身的医疗行为是完全正确的(无过错责任),与病人所受伤害无任何因果关系,否则,只要病人受到的伤害客观存在,而且不是由于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单位就要承担责任。由于五被告中只有南漳二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过错,因而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院成了最大“输家”:不但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50万元,而且在今后每年6月30日前须偿付原告父女医疗费、生活费等计18万元,一直到其治疗康复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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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审判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满。王勇认为,被告南漳二院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为了能够使自己和孩子及时得到救治,希望法院追加赔偿人和赔偿金额。而被告代理人南漳二院院长则表示,医院十分困难,职工已有几个月没发工资,根本无款可供执行。为了保证王勇及时得到医治,医院前期已经将7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鉴定作价变卖,将5万元执行款电汇给吴中区法院,但如此巨额的赔偿医院根本就无力承担。据了解,目前此案已经进入上诉阶段。

    ■可怜女儿只能活到5岁,摔倒了都没人敢扶她

    庭审结束,王勇脸色苍白地出现在法庭的大门口,他对记者说:“我实在太累了,即使官司赢了,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我现在等于已经被判了'死刑’,只不过什么时候发病,什么时候'执行’而已。自己的命我认了,但可怜的是3岁的女儿还不知艾滋病为何物,更不知自己得了艾滋病。”

    现在女儿的生活里只有爸爸、姑姑和奶奶。她的生活圈子只有家里的院子和门外直径不超过50米的范围。街上的小朋友都不和她玩,按照常理,3岁的孩子摔倒了别人都要拉上一把,而女儿要是摔倒了却没有人把她拉起来。当拿着一毛钱去买糖时,人家连钱都不要,给她两块糖赶快把她打发走。而这一切,三岁的孩子却全然不知,她不知道小朋友为什么不和她一起玩,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总要比别的小孩子穿得多,为什么总会咳嗽、发烧,总要吃那么多难吃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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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女儿,王勇向有关专家咨询过,得到的答复是,从以往的病例看,母婴感染艾滋病的,活过5年的不多。为此,王勇现在总是有意疏远女儿,因为他实在怕对女儿的感情太深,会受不了眼看着她死亡的打击。3岁的孩子很敏感,能感觉到父亲对自己的冷淡,总是不解地问:“爸爸为什么不理我呢?”孩子好像也知道自己没有将来,从没听她说过自己长大后要干什么。

    ■在中国艾滋病靠血液流动

    2000年获得世界卫生组织颁发的“乔纳森·曼恩世界健康与人权奖”的高耀洁曾经一度很担心会有人阻止出版自己的新书《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因为她在书中提到了自己的发现:驻马店的上蔡、西平、周口的项城、沈丘和许昌的鄢陵等县的很多病例证明,夫妻中有一方得了艾滋病,另一方可能过好几年也没有发现感染病毒。她提出这一“值得关注的问题”的用意,一是提醒医学界对中国人体质与HIV性行为感染的亲和力进行研究,更关键的是佐证自己的一个重要观点:在中国,血液是艾滋病最大的传播途径,绝大部分的艾滋病患者都是采血问题的受害者。——引自《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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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该为病毒血浆负责

    2000年12月,新疆石河子市法院对一起输血感染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石河子市某医院和新疆兵团农八师某团医院共同赔偿原告李玲、李燕(均系化名)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人民币。

    2001年4月,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康县高朗乡高北村幼童张成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康县公疗医院、谢振运、曹继功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成帅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2000年12月,河南开封市郊区法院对长垣县满村乡西梨园村婴儿小明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医院赔偿11万余元。

    2001年5月,恩施中级法院对艳丽(化名)及一家三口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案作出判决,由巴东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每年支付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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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广东东莞的阿红产后输血,后经检查艾滋病抗体呈阳性,7个月的孩子也未能幸免。

    2001年湖北宜城市小河镇的杨某因怀疑自己3年前因病住院输血,患了艾滋病,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起起已经审理和尚未审理的输血感染案件中,输血的医院成为了直接当事人被列在了担负赔偿责任的第一位。在苏州的案子里,医院也因为无法举证自己的行为合法而成为最大的输家,但谁是真正的凶手,究竟是一个还是几个,医院究竟有没有成为案件中的替罪羊,法律却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谁还应该为这些病毒血浆负责,源头是患艾滋病的献血或卖血者,是丧尽天良的私人血站,是缺乏血液筛检系统的小医院,是输血时行为不合规范的医院?答案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承担所有风险的人只有一个,就是输血者。

    血液是生命的源泉和动力,输血技术应用以来,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但它同时也是传播感染性疾病的一个重要途径。,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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