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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药品广告害苦消费者
http://www.100md.com 2002年2月10日 中国金药网
    药品是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药品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乃至生命健康。可是,近年来有些人或企业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刊播虚假药品广告,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用药造成了误导,害苦了消费者。

    切勿轻信医院自配药广告

    四川省某报社记者汤某的妻子于2000年10月确诊为急性白血病,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病情已得到缓解。就在这时,汤某从报上看到了成都某民营医院的广告,称医院研制成功的“血复康”治疗白血病,30天内症状就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于是,汤某先后从这家医院邮购了5个月的药。汤某的妻子服药到2001年5月,经检验原始粒细胞比服药前陡增。汤某打电话到这家医院询问,医生回答说是继续服用,不能停。结果病人越服药,病情越严重,于2001年9月份病逝。汤某认为,其妻服用“血复康”耽误了治疗时间,错过了化疗机会,医院的广告对他的医疗选择产生严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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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接到有关这方面的投诉后发出消费警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医院制剂不能做广告。消费者千万不要轻信医院制剂广告,特别是关于各种治疗癌症的自制药品广告;就医时最好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大医院;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医院提出索赔。

    虚假广告害死人制药公司遇麻烦

    2000年5月,洛阳一家制药公司驻邯郸销售处组织专家到河北省永年县中医院举行“义诊”活动,推销其产品“玉金方胶囊”。他们打出了“彻底治愈脑梗塞后遗症”的横标,并在现场散发了一份没有刊号的《中国医学导刊》。“导刊”称:玉金方由“著名博士××尽毕生精力研制成功”,是“最新一代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已“成功治愈20万例冠心病、脑血栓患者”。

    据患者李海平的儿子李红伟介绍,他当时就是看到这些广告后陪父亲来中医院就诊的。他们花900元买了两个疗程共12盒药。可服药不到一周,患者病情明显加重。当时这家公司驻邯郸销售处派来“专家”诊断后,让喝绿豆汤解毒,并把剩下的药全部收回。但患者的病并未好转,后到北京求治,最终还是没有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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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家制药公司河北市场销售部经理说:患者病情加重与服用玉金方胶囊无关,纯属复发时间与服药时间的巧合。公司出于同情已支付3500元资助患者家属,并愿意再资助患者家属1万元。而李红伟认为,是服用这家公司的药后患者病情恶化,怎能只赔1万元了事?永年县中医院证实:患者在义诊现场就诊时,神志清楚,能够单独行走;服药后,病情恶化,后抢救无效而死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杰说,患者已死亡,所服用的玉金方胶囊也被制药公司收回,要鉴定患者病重是否与服药有关十分困难。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家制药公司借“义诊”之名卖药是严格禁止的。根据《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这家制药公司所用的“彻底治愈”、“成功治愈”、“最新一代”等等字句,显然是违法的,属虚假广告。由此误导消费者,并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应该负法律责任。

    学生状告药厂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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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至6月,郑州市女中专生刘某分别在河南省药材公司中药特药经营部和同仁堂五分店,购买了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购药时,刘某与厂家签下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同年7月份,刘某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和姓名被登在“明目消朦片”药品广告上,并吹嘘她“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

    2000年7月17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而她的同学和朋友看到广告后,纷纷打电话询问情况,有的人怀疑她收了厂家的好处,在做虚假广告。刘某因此要求,广告的受益人--同仁堂五分店、河南省药材公司等7家单位和生产厂家广西南珠药厂立即停止侵权;在河南省会报纸上澄清事实,以免更多的消费者受骗;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8月30日,刘某撤销了对河南省医药公司等其他广告受益人的起诉,只支持对广告受益人广西南珠药厂和同仁堂五分店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仁堂五分店对这起侵权案件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南珠制药厂在药品广告上刊登不真实的广告内容给刘某造成了一定损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西南珠药厂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百拇医药(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