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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围产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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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围产医学

第一节 围产医学概述

一、定义

围产医学是研究分娩前后一定时期内孕产妇及胎婴儿生理、病理变化和疾病防治的一门新兴科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近20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并取得重大进展。

1988年4月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会成立,是我国围产医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因此我国的围产医学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正呈现出新兴学科的生机和活力。

二、围产期的范围

有以下四种划分法:
围产期Ⅰ:孕期满28周(胎儿体重≥1000g,或身长≥35cm)至出生后7天。
围产期Ⅱ:孕期满20周(胎儿体重≥500g,或身长≥25cm)至出生后28天。
围产期Ⅲ:孕期满28周(胎儿体重≥1000g、或身长≥35cm)至新生儿出生后28天内。
围产期Ⅳ:从胚胎形成至新生儿出生后7天之内。
国际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妇产科协会(FIGO)与我国均采用围产期I的划分方法。

三、围产期保健工作质量

围产期医疗保健工作的质量由以下三方面衡量。

(一)孕产妇死亡率 指妊娠期到产后42天内,因任何与妊娠有关或由于妊娠处理加重疾病而造成的每10万孕产妇中的死亡数。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为94.7/10万,每年约有2万孕产妇死亡。据WHO报道,全世界每年约有50万孕产妇死亡,发展中国家孕产妇死亡率比发达国家高200倍。

(二)围产儿死亡率 围产儿死亡率包括围产期内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80年代末我国围产儿死亡率为9.8~49‰,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三)障碍儿的发生率 指分娩前后及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或由于疾病而遗留后遗症者。

四、我国的围产保健制度

我国的围产保健工作,40多年来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保健的目标,进入90年代,我国政府提出10年内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两个85%;孕产妇死亡率降低50%;婴儿死亡率降低30%。

我国实行围产保健三级机构分工,分地区分级管理,普遍保健,重点管理的办法。根据城乡、乡村不同发展水平分级,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对各级保健机构提出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分数指导、科学管理。

妊娠各期保健要求及监护内容,见表。

围产保健要求及监护内容

最近修改时间:99-12-2 16:14 刘小琴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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