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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9094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
http://www.100md.com 《生物制品规范》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htm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
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百日咳菌苗原液、精制白喉类毒素及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用氢氧化铝吸附制成。供儿童预防百日咳、白喉及破伤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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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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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百日咳菌苗原液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2.4项的规定。

1.2 精制白喉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的要求。

1.3 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的要求。

<2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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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配方

每ml制剂中各种抗原成份含量如下:

百日咳菌 45亿~90亿

精制白喉类毒素 20Lf

精制破伤风类毒素 5Lf

2.2 吸附剂配制,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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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氢氧化铝稀释

以蒸馏水按吸附后之总量将氢氧化铝原液稀释成1.0~1.5mg /ml。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 /ml),氯化钠含量补足至0.85%(g /ml),高压蒸汽灭菌。

2.4 吸附

按计算量将精制白喉类毒素、精制破伤风类素及百日咳菌苗原液加入稀释好的吸附剂内。调节pH至5.8~7.2。

2.5 分批

同批吸附剂同批配合的原液同次吸附的制品为1批。如用大罐吸附时,所用抗原和吸附剂可以多批混合(精制类毒素不超过3批),每罐为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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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品检定

3.1 物理化学检查

3.1.1 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混悬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1.2 pH值应为5.8~7.2。

3.1.3 氯化钠含量为0.75%~0.9%(g /ml)。

3.1.4 硫柳汞含量为1.0%~0.5%(mg /ml)。

3.1.5 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 /ml)。

3.2 鉴别试验

抽取样品,另枸橼酸钠或用其他适宜方法将吸附剂溶解后,离心沉淀百日咳菌体和残留的吸附剂,按《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7.6项和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2.4.3项进行鉴别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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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4 毒性试验

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2.4.5项的规定。

3.5 安全试验

3.5.1 小白鼠法

用体重18~20g之健康小白鼠5只,每只皮下注射检品0.5ml观察7日,不得有局部脓肿或死亡。

3.5.2 豚鼠法

用体得300~400g豚鼠,每批制品不少于4只,每只皮下注射2.5ml,分两侧,每侧1.25ml,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4项及《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5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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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效力试验

3.6.1 百日咳菌苗免疫力试验

每3批抽1批进行,应符合附录1《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中1.2.5项的规定。

3.6.2 白喉及破伤风类毒素的效力试验

每更换1批类毒素时进行。取体重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采血,将分离的血清等量混合,进行白喉及破伤风抗毒素单位测定。

3.6.2.1 白喉抗毒素单位测定

用Lr /300家兔皮内法,要求每ml血清达到0.25IU。

3.6.2.2 破伤风抗毒素单位测定

用L+/100小白鼠皮下法,要求每

3.6.2.3 白喉类毒素的效力试验亦可采用攻毒法。取体重300~350g豚鼠5只以上,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各皮下攻击白喉毒素200个MLD,观察7天,豚鼠死亡不得超过20%;同时另取体重240~270g豚鼠3只,各皮下注射1个MLD毒素作为对照,2只对照豚鼠应发病并于96小时内死亡,允许另1只较晚死亡或发病。

3.6.2.4 亦可按WHO推荐的效力检定方法(见《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和《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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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存与效期

应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1年半。

附录1 百日咳菌苗原液制造及检定要求

本品系用百日咳第Ⅰ相菌种经培育后取菌体制成悬液,加适当杀菌剂,以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稀释制成,每ml含菌45亿~90亿。用于制备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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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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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造百日咳菌苗之菌种、检定用的Ⅰ相诊断血清、百日咳分型血清及百日咳参考菌苗,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经同意。

1.2 菌种检定

1.2.1 培养特性

于包-姜(Bordet-Gengou)氏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上培育,各菌株应具有典型的形态及生化特性。

1.2.2 血清学特性

将35~37℃培育40~48小时的菌苔,混悬于生理盐水或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内,使每ml含菌20亿个,与Ⅰ相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凝集效价应达到血清原效价之半。同时与单价分型血清做定量凝集反应,其型别应与该菌种标定型别相同。

1.2.3 皮肤坏死试验

用健康家兔或豚鼠至少2只,用培育40~48小时的菌苔混悬于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内,然后稀释为几个不同浓度的菌液,分别用每一稀释度的菌液注射于家兔或豚鼠的皮内0.1ml,经72小时观察反应。如2只家兔或豚鼠中有1只注射0.4亿个菌以下的菌液部位出现出血性坏死者为阳性反应,判为合格。

1.2.4 毒力试验

用体重16~18g之小白鼠至少3组,每组至少10只,在麻醉状态下从鼻腔滴入经培育40~48小时,以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稀释的菌液0.05ml观察14天,记录小白鼠生死情况,按Reed Muench法计算LD50,LD50菌数不超过1.2亿判为合格。

1.2.5 免疫力试验

1.2.5.1 方法

按附录2《百日咳菌苗原液免疫力试验方法》进行。

1.2.5.2 判定

试验菌液每个接种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少于<4.0IU。若试验菌液的效价低于此要求时,可复试,其结果的几何平均值(如用概率分析法时,应用加权几何平均值)≥4.0IU,仍判为合格。

1.3 菌种保存

1.3.1 菌种应用冻干法保存。

1.3.2 冻干菌种应保存在2~8℃。冻干后抽样按1.2项进行检查,合格的菌种可使用<2年,以后每年检查<1次,如仍合格可继续使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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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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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制造百日咳菌苗原液至少应选用2个菌株,制成的菌苗应含1、2、3型因子。

2.2 制造百日咳菌苗原液用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如用液体培养基,不得含有已知引起人体毒性或变态反应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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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原液制造

2.3.1 菌种

冻干菌种启开后接种于改良包-姜氏或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上。于35~37℃培育不超过72小时,以后各代不超过48小时,传代菌种保存不得超过14天,冻干菌种启开后用于生产时不应超过10代。

2.3.2 培育

可用固体法或液体法培育。培育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经检查为纯菌后,用适当方法收集菌体,混悬于pH值为7.0~7.4的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中。

2.3.3 杀菌

原液可用不超过0.1%(ml /ml)甲醛溶液杀菌,放37℃2~3天。亦可用其他适宜的杀菌剂和杀菌方法杀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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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纯菌试验

原液应逐瓶(罐)抽样接种普通琼脂斜面及普通血液琼脂斜面(或活性炭半综合培养基)各1管,放35~37℃培育2天,然后放24~26℃1天。有杂菌生长者应废弃。

2.3.5 原液合并

固体法工艺生产经纯菌试验合格的原液应进行合并。不同菌株不同日期制造2的原液应分别合并。合并后,可加适量防腐剂,并保存于2~8℃。

2.4 原液检定

2.4.1 浓度测定

每瓶原液应按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与质量检定部门会同测定浓度。稀释菌苗时即按此浓度计算。

2.4.2 镜检

每瓶原液取样稀释至成品浓度,涂片染色镜检,应为革兰氏阴性球杆菌。至少观察10个视野,应无杂菌。

2.4.3 凝集反应

每瓶原液按1.2.2项与Ⅰ相血清做定量凝集试验,其凝集效价应达血清原效价之半,如仅达到或低于血清原效价1 /4时,应作免疫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用单价分型血清做定性凝集试验,其所含型别应与制造原液的菌种型别相同。

2.4.4 无菌试验

每瓶原液除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无菌试验外,并做特异无菌试验。如特异无菌试验有百日咳菌生长,可复试一次,若仍有百日咳菌生长,原液应判为不合格。

2.4.5 毒性试验

2.4.5.1 方法

按附录3《百日咳菌苗原液毒性试验方法》进行。

2.4.5.2 判定

试验组小白鼠注射后72小时的总体重不少于注射前总体重,第7天小白鼠增加的体重不少于对照组增加体重的60%,并不得有死亡,该批原液毒性试验判为合格。

试验结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可复试一次。仍达到不过要求,可将原液放置 1.2.5项方法及要求进行。

2.5 原液保存

应保存于2~8℃。原液自采集之日起至成品发出不得少于4个月。原液自采集之日起效期为3年。

附录2 百日咳菌苗原液免疫力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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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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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

选用体重<10~<12g同性或雌雄性各半的健康

将动物随机分为三组,每组16只或20只(同性或雌雄性各半,为保证攻击后有16只或20只小白鼠,可适当多免疫几只小白鼠),同时饲养健康小白鼠55只,备做对照用。

1.2 免疫原稀释

将百日咳原液用生理盐水或pH7.3±0.1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稀释至成品菌苗浓度的1/2,然后再稀释7.5×、37.5×、187.5×,百日咳参考菌苗稀释至每ml含8IU,然后再稀释成每ml含1.0IU(0.125ml)、0.2IU(0.025ml)及0.04IU(0.005ml)。

1.3 免疫方法

将不同稀释度的免疫原分别免疫小白鼠,每只小白鼠各腹腔注射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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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攻击菌及攻击菌液的制备

2.1 菌种

小白鼠脑内攻击用58030(18323)菌株。

2.2 培养基

可用包-姜氏培养基(含羊血20%~30%)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

2.3 培养温度及时间

放35~37℃培育,第一代不超过72小时,攻击时菌种的培育时间为20~24小时。原代菌种放2~8℃可保存2周。

2.4 攻击菌液的制备

将培育<20~<24小时的菌苔经肉眼检查为纯菌后,刮入生理盐水或

2.5 工作起止时间

自攻击菌液制备(开始刮菌)至注射完最后1只小白鼠不得超过2.5小时。

2.6 活菌计数

在攻击前后,可将<0.03ml含<8个菌的攻击菌液,接种于包一姜氏培养基或其他适宜的培养基平皿中,每个平皿<0.2ml,每次不得少于<2个平皿,其菌落形成单位约为浊度测定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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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攻击

动物免疫后<14天,每只小白鼠脑内攻击<0.03ml菌液(含<8万个菌),用<0.25ml注射器,<4号针头。在试验组攻击后再进行对照组毒力测定,对照组每稀释度攻击<10只小白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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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记录结果

动物攻击后观察<14天。攻击后第<2天,将试验组动物处理成每组<16只或<20只。以后逐日观察动物并记录死亡数,最初<3天死亡的动物不作统计,至第<14天有麻痹、头部肿胀、弓背及明显耸毛的动物按死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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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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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按50±

5.2 按Reed-Muench氏法计算对照组LD50,1个LD50的菌数应不高于800个菌。

5.3 计算均质性因子“α”。

5.4 IU计算

待检原液每m50/待检原液50×参考菌苗每 <

6 效力评价

百日咳原液按成品菌苗尝试稀释后,每个接种剂量的免疫效价应不少于4.0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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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百日咳菌苗原液毒性试验方法

1 选用体重14~16g健康小白鼠,每批原液不少于10只(同性或雌雄性各半)。

2 以灭菌生理盐水或pH7.3±0.1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含成品菌苗相同量的防腐剂),将百日咳原液稀释至成品菌苗浓度的1/2。

3 每只小白鼠腹腔注射稀释的原液0.5ml。另取同数量同体重的小白鼠(同性或雌雄性各半),腹腔注射稀释用生理盐水或pH7.3±0.1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0.5ml作为对照。

4 注射后的小白鼠应逐日观察,并于喂食后2小时进行称重。

5 于注射前、注射后72小时及7天,分别称试验组及时对照组小白鼠的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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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组小白鼠注射后72小时的总体重不少于注射前的总体重;7天小白鼠平均增加的体重不少于对照组平均增加体重的60%,并不得有死亡,该批原液毒性试验判为合格。

7 试验结果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可进行复试,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原液可放置2~8℃保存3~4个月再进行复试,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该批原液的毒性判为不合格。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由百日咳菌苗原液、精制白喉类毒素及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用氢氧化铝吸附制成。每

本品为乳白色悬液,含硫柳汞防腐剂,放置后菌体易下沉,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

接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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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6周岁儿童。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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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臀部外<<上方1/4<处或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肤经消毒后肌内注射。

<2<.<免疫程序与剂量

<<自3<月龄开始免疫,至<12月龄完成三针次免疫,每针间隔<4~<6周。<18~<24月龄注射第<4针。每次注射剂量为<0.5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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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有癫痫、神经系统疾患及抽风史者禁用。急性传染病(包括恢复期)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反应

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须特殊处理即行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应及时诊治。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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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有异物,安瓿有裂纹,制品曾经冻结,标签不清和过期失效者不可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逐步吸收。注射第2<针时应更换另侧部位。

<3<.应备1∶1000<肾上腺素,供偶有发生休克时急救用。

<4<.<注射第一针后出现高热、惊厥等异常情况者,不再注射第二针。

保存

应保存于<2~<8℃暗处,不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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