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物制品审批-临床前研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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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免疫结合物的纯度6.2.1应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体尽可能无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因这些 污染物质在构建免疫结合物过程中,能与核素、毒素或药物发生反应。
6.2.2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6.3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性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6.3.1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性。
6.3.2免疫结合物非免疫球蛋白成分的活性应在适当的时候用效力试验来进行评估(例如,毒素、细胞因子或酶等),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结合物除外。
6.3.3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 成部分。
6.3.4应通过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无菌条件下孵育,来检测免疫结合物在体外的稳定性。假如所用抗凝剂不会影响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血浆可以用来替代血清。经过规定间隔 时间分析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用阴、阳对照。
6.4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6.4.1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连续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 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未改变免疫特异性、无菌、无热原质。放射性标记试生产应由在研究中对单克隆抗体进行放射性标记及使用试剂的同一组人员进行。
6.4.2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性药品及同位素并应提供其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6.4.3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6.4.4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6.4.5适当的时候,应检测免疫结合物形成胶体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限定。
7产品稳定性及效期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文献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用,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文献。
7.1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物 理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效力试验,无菌试验,以及水份、pH和防腐剂的稳定性的测定。
7.2确保制品生物活性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定量体外效力试验)应包括厂内参比品。如 可能,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只使用一批试验抗原(如:纯化的抗原、细胞或组织)。应用定量效力试验使对生物活性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成为可能。
7.3加速稳定性试验,即将制品贮存在温度高于常规贮存温度后的稳定性试验,可能有 助于鉴定及建立稳定性指示试验。表示稳定性的特定参数应通过对每一批制品用趋向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7.4由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和结果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及效期。, http://www.100md.com
6.2.2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6.3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性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6.3.1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性。
6.3.2免疫结合物非免疫球蛋白成分的活性应在适当的时候用效力试验来进行评估(例如,毒素、细胞因子或酶等),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结合物除外。
6.3.3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 成部分。
6.3.4应通过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无菌条件下孵育,来检测免疫结合物在体外的稳定性。假如所用抗凝剂不会影响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血浆可以用来替代血清。经过规定间隔 时间分析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用阴、阳对照。
6.4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6.4.1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连续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 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未改变免疫特异性、无菌、无热原质。放射性标记试生产应由在研究中对单克隆抗体进行放射性标记及使用试剂的同一组人员进行。
6.4.2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性药品及同位素并应提供其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6.4.3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6.4.4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6.4.5适当的时候,应检测免疫结合物形成胶体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限定。
7产品稳定性及效期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文献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用,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文献。
7.1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物 理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效力试验,无菌试验,以及水份、pH和防腐剂的稳定性的测定。
7.2确保制品生物活性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定量体外效力试验)应包括厂内参比品。如 可能,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只使用一批试验抗原(如:纯化的抗原、细胞或组织)。应用定量效力试验使对生物活性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成为可能。
7.3加速稳定性试验,即将制品贮存在温度高于常规贮存温度后的稳定性试验,可能有 助于鉴定及建立稳定性指示试验。表示稳定性的特定参数应通过对每一批制品用趋向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7.4由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和结果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及效期。,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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