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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803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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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体细胞制剂的制造及检定规程,及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制造及检定的原始记录, 以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复核检定报告。

    (四)体细胞制剂的稳定性 根据稳定性的实验结果确定有效期,说明体细胞制剂的保存条件、保存液的成份与配方。 如果体细胞在处理之前,处理当中,或处理之后需由一地运到另一地,应说明运输条 件对保存体细胞存活率和功能的影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体细胞制品能达至上述检定标准。

    应提供运输容器能适用运输生物材料的合格证明。若体细胞制品经冻存后继续用于病人,应 在冻融或再扩增后进行上述检定,达到检定标准。

    五、体细胞治疗的临床前试验

    (一)安全性评价1.生长因子依赖性细胞,对其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测,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 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不能再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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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性的依据。

    4.毒性试验 尽可能模拟临床回输方式,高于临床用量的相同组织类型的动物体细胞制品回输入动物体内,观察其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局部刺激反应。对特殊来源的体细胞,按具体情况制 定毒性反应的评价方法。

    5.致瘤性试验 对于某些长期培养的体细胞。特别是肿瘤瘤苗,应进行致瘤性试验。

    (1)体外试验:软琼脂克隆形成试验。

    (2)体内试验:采用裸鼠试验。见《美国FDA关于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株鉴定和质控 的考虑要点》(1993)。应证明该肿瘤瘤苗经体外处理后已失去生长和增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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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于体细胞终制品所用的附加物,应视为体细胞制品的一部分,应作动物毒性试验。

    (二)有效性评价1.体细胞的表型 应提供该类体细胞的形态学、表面标志等,该体细胞应具有预期的功能如分泌某种产物(或因子),可通过体外试验加以检测。

    2.体外试验 检测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如细胞毒效应、免疫诱导/增强或抑制效应、造血细胞增殖能力等。应提供有效性证明及详细文献。

    3.体内试验 如果有可能以动物模型来进行,临床前试验应测定体细胞制品在体内生物学功能及其治疗效果。 若某种体细胞治疗方法,因种属特异性等原因无法以动物模型体内试验来证实其有效 性,应作特别说明,并提供和引证有效性的其它依据。

    六、体细胞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方案除参照国家《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所选用的病 种、病人的年龄范围、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试用的病例数、事前制定病例选择与淘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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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通过特殊的手术条件导入治疗制品,须提供 详细的操作过程。

    (三)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四)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控毒副作用必需的临床 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研制及试用单位及负责人资格认证 提供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该项体细胞治疗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从 事符合GMP生产临床制品的条件和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实施该方案的医疗条件。

    八、体细胞治疗伦理学考虑 详细要求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GCP有关规定。,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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